【财会五分钟43期】宋雪:获奖取得的住房,能否享受契税优惠税率?
本期讲师介绍
宋雪
管理学硕士,注册税务师
吉林省税收业务领军人才、吉林省稽查人才库、吉林省稽查能手、承担国家级、省市级课题若干篇。
2年高校会计教师经历,8年税务局稽查工作经验,国家总局名师名课候选人,代表吉林省分别报送国家领军人才师资教学人才库人才和科研理论人才库人才,多次在吉林省局、市局、各分局及企业内训授课。
擅长地方各税政策解答,税务稽查实务案例分析讲解,税务稽查风险防范,中国税制改革及发展方向,小企业会计准则,税务师资格证等培训项目。
【案例】吴某2014年因参加省内某电台举办的青年歌手大赛并取得第一名,获得住房一处,面积为80平方米且属于个人唯一住房,市场价值为40万元
请问:吴某获得的住房能否享受契税优惠税率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解析:
优惠政策仅适用“购买”的“住房”,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因此,以购买以外的方式取得的住房,如赠与、抵债、获奖等方式取得的住房,或购买的非住房,均不能享受上述契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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