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纳税人的区别及其判定【财会五分钟82期】
本期讲师介绍
张亮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公职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小企业会计准则兼职讲师、河南省地税局兼职讲师、河南省税务干部学校兼职讲师。河南省地税局稽查能手、征管能手。有多年税收一线工作经验。
大家好,欢迎大家收听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视野网为您提供的“财会五分钟”,我们力求有料、有用的财会解读。我是张亮,今天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三小”纳税人的区别及判定。
在企业日常纳税申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这三个关于小企业的字眼。很多人对这三类纳税人是傻傻的分不清,经常把“三小”纳税人的慨念搞混淆,甚至误以为“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简称;对于“小微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常常混用,误认为“小规模纳税人”肯定就是“小微企业”。
这种概念的混淆不仅是企业存在,甚至是税务机关在官方文件中也是经常混用,不信请看一个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题目用的是小微企业,而内容用的却是小规模纳税人:“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个文件就出现了文件题目和内容出现了明显的差异。
“三小”纳税人在外延虽有交融,但其概念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是其来源都有所不同。
首先来看“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概念并非源自税收领域,准确的称呼应为“小型、微型企业”,本意是对企业规模大小的划型。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印发),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型、微型企业”这两类企业即是咱们常说的“小微企业”。很多税收文件的题目用的都是小微企业,但实际内容却和小微企业所指大相径庭,所以,在学习类似文件时,一定要仔细体会文件的措辞和具体含义,千万不要“望题生义”
其次,来看“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源于企业所得税中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本法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及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也就是说,税法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方面界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同时,在这个概念的基础上国家又给与了分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政策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后,来看“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概念源自于增值税的规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法规定,是以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取得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不超过一定标准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从事销售货物的是80万,加工修理西配劳务的是50万,销售应税服务的不超过500万的都是小规模纳税人。
三小”纳税人虽然互有交织,互相交融,看似区别不大,但是,他们之间的概念则是完全不同的,仔细咂摸还是能体会出其中的差别的。比如:“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但不包括自然人个人,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个人。准确把握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三小”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对于纳税人准确地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税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都是至关重要的。
今天和大家分享“三小”纳税人的区别及判定就到这里啦,有关税务、会计以及职业规划的问题,欢迎您私信或者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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