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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外购商品作为赠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财会五分钟86期】

2017-12-06 张松 每日财会动态


本期讲师介绍

张松

管理学硕士,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

北京高会评委、北注协专家型管理人才、北京市评标专家、北注协师资专家库成员(执业人员后续教育)、北注协培训网CPA综合阶段考试培训讲师、MPACC会计硕士校外导师、北京金融办资本市场专家团成员。

今天主题:企业将外购商品作为赠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案例:我司是销售酒类的企业,购进一批手机作为赠品。年末报表时,这批手机赠品未全部送出,留有一部分库存。那么年末是否要将库存赠品计入存货(或固定资产)还是计入销售费用? 

会计部分:首先需要考虑赠送的条件是什么?

(1)无条件赠送(如,用于抽奖)还是(2)有条件赠送(如购买本公司经销的酒类达到一定金额则赠送一部手机)。


如果(1),则按《讲解2010》P21:企业采购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产品,向客户预付货款未取得商品时,应作为预付账款进行会计处理,待取得相关商品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企业取得广告营销性质的服务比照该原则进行处理。即会计部分的总体处理原则是:如果是购入专门用于促销赠送且不属于日常经营范围的赠品,则在购入时就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处理,不入库确认为存货(《讲解2010》P21)。

 

如果是(2),则手机属于捆绑销售中所销售的商品之一,列入库存商品核算,送出时结转销售成本。即总体处理原则类似于买一赠一。这里还有一种考虑:或者这种情况可按赠品的外购价格确认销售费用,按总价款扣减赠品外购价格后的剩余部分确认收入。但这种做法仅适用于赠送行为偶发且赠品不属于本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形。

 

税务部分:

对于(1)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需要看无条件赠送的具体目的是什么来考虑是否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以及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增值税中对组合销售目前未明确出台政策,由于买一赠一实质上不是增值税视同销售,形式上须将商品和赠品开在一张发票上。但目前只有河北省国税(冀国税函[2009]247号)有具体文件规定,其他省市未见提及。


如未开在一张发票上,一般理解对于赠品仍按视同销售处理,有可能会涉及核定应税销售额补税。


企业所得税目前的政策是国税函2008年875号: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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