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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4 妻子将丈夫股权转给儿子 | 张某诉密云局变更登记案

2017-07-27 刘伟巍 登记注册小助手

导读

夫妻共同投资经营公司,离婚后却出现股权纠纷对簿公堂。小助手提醒各位股东,婚姻终结后,一定做好财产分割。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也在不断完善,政府和企业也从管理关系变成了服务关系。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如同自然人的身份登记,一张执照,就能说明企业的生老病死。在契约社会、信用社会,登记不但是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出生证,还是通行证,信用证。

近年来,企业将登记机关请上被告席的案例时有发生,每一次我们坐上被告席,都说明了我们登记中确实存在问题或者风险,可能是疏忽大意,可能是执法不严,甚至是知法犯法。一记记的警钟,听在耳里,看在眼里,响在心头。

因此,小助手精选了企业登记相关系列案例。希望登记机关能痛定思痛,有所警醒,并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本期案例引自京华时报。笔者在文章最后对案例进行了总结分析。

下面,我们回顾一下案件过程。


案由


张先生离婚后发现妻子用假手续将其公司变更到儿子名下,并得到工商部门批准。为追回公司,张先生起诉到法院。


原告张先生


张先生与王女士原是夫妻关系,生有一子明明(化名)。张先生说,2001年,夫妻俩以股东身份共同出资成立一家运输公司,他任法定代表人。2007年,两人协议离婚。去年(2009年,笔者注),张先生突然发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已经不是自己。

他调查发现,2007年3月王女士以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向市工商局密云分局申请企业变更登记,提交了加盖公司公章的委托手续、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及张先生同意将持有股份转让给她和儿子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工商分局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于是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由张先生变更为明明。他于是将市工商局密云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变更登记。

张先生向法庭提供了司法鉴定报告,证实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中签名不是他本人所写。

他认为,工商分局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根据虚假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作出变更登记,且没有通知他本人,致使他两年之后才得知此事。


被告密云工商局


密云工商分局称,他们审查企业变更登记时,只负责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查,只要审查材料数量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就应准予变更。而对于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应由申请人负责。虽然申请人王女士在庭审中说,张先生当时知道变更登记一事,而且更改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悬挂在公司墙上,张先生不可能没有注意到。但张先生对前妻的说法均予以否认。

法院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工商登记机关应依据工商登记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进行全面审查与核实。由于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中,张先生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因此材料失去了合法有效性。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市工商局密云分局对该公司作出的法人代表及股东变更登记。

小助手点评


笔者认为,工商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时采用形式审查原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依法受理审核。

而法院认为工商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进行全面审查与核实,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中的形式审查要求。

夫妻共同投资经营公司,在股东登记上也要分清比例,划分好财产份额,婚姻终结后,一定做好财产分割。

请读者注意:司法案例仅作为登记工作的学习参考,并不是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行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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