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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家工商局 | 个体户改备案,不用办执照!

2017-08-01 成都高新 登记注册小助手


导读

成都高新区个体小额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一、目的意义


对成都高新区个体劳动者从事小额经营活动(以下简称个体小额经营)实行备案管理,是为了理顺对个体工商业经营活动的管理,鼓励和保护公民劳动创业、自主就业的积极性,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对个体小额经营的指导、辅导和监管服务,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宜业、宜商、宜居成都高新区。


二、适用范围


(一)地域范围:成都高新区所有社区。

(二)经营者范围:限于个体劳动者,即以自雇劳动手段从事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

(三)社区备案管理经营项目范围:限于不涉及许可经营事项的小额经营,即一般经营项目小额经营(A类)。对有资质许可要求或者行政备案管理要求的经营项目(B类),个体劳动者未经许可或者备案即开展小额经营活动的,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查证登记,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四)小额经营界定范围:从事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商品经营、生产加工或者营利性服务,其经营额或经营所得未达到纳税起征点,或者可以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和个人所得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经营活动。小额经营一般不以经营者名称刻制公章、招揽业务、开设银行账户、领用和出具发票、融资、贷款、结算等。


三、备案管理


(一)个体劳动者从事一般项目小额经营(A类),可以由所在社区进行备案管理,记载到“成都高新区个体小额经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信息系统),并根据需要办理《小额经营备案证明》。

(二)《小额经营备案证明》事项包括:备案编号;个体劳动者姓名、近期免冠照片(2寸);经营形式(个人/家庭);经营地点(地址或者地域范围);经营项目;备案日期;复核日期;备案机构;发证日期。

(三)开展个体小额经营备案工作,应当收集以下资料存档备查:《个体小额经营备案表》(用于申报登记)或者《个体小额经营登记表》(用于观察登记或者查证登记);个体劳动者(家庭经营的包括家庭成员)个人身份证或者户口薄复印件或者经核实确认的记载身份信息的资料;个体劳动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地址证明文件(户口薄、居住证、房屋产权证、租房合同、其它有效证明等具备证明效力的材料)或者经核实确认的书面说明资料;经营地点场地证明或者场地现场图、场地说明;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或者资质能力有要求的应当收集相关人员健康证明或者资质证明;其它必要的资料。

(四)对个体小额经营备案,应当经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实确认。出具《小额经营备案证明》的,应当由个体劳动者本人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必须出具委托书及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发证人和领取人应当完善《个体小额经营备案表》并在相关栏目签字确认。

(五)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所属社区开展个体小额经营备案管理工作,及时在“备案信息系统”录入备案信息。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查看备案信息,有针对性地依法对个体小额经营进行指导、辅导和监督管理。个体小额经营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或者对相邻环境权、他人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造成损害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可以提请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六)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个体小额经营予以行政指导、辅导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个体小额经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承担个体小额经营备案和辅导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活动,不得包庇、怂恿、掩盖、开脱个体小额经营的违法行为。


四、辅导管理


(一)个体小额经营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其经营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责任。

(二)个体小额经营对相邻环境权、他人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体小额经营应当清楚明白地表明个人身份、经营事项、经营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保证其经营活动的真实、安全、合法、责任落实。相对人要求提供经营活动凭证或者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拒绝。

(四)个体小额经营应当尊重他人宗教信仰,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处理好相邻关系、消费关系、竞争关系、社会关系,不损害、不侵占他人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管理秩序,不向税务机关隐瞒收入或者拒绝依法纳税。

(五)个体小额经营应当公平交易、童叟无欺、遵纪守法、担当责任。应当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的社会管理和执法部门的依法检查、调查活动。应当不断学习、加强修养、规范经营行为、提升管理水平,为社会文明建设尽一己之力。从事经营活动的项目或者方式依法应当办理有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六)社区应当对其备案的个体小额经营进行日常辅导管理和年度检查复核,在“备案信息系统”录入辅导管理信息、年度复核日期和评价意见,并收集必要的材料存档备查。

(七)通过对个体小额经营的备案管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就业服务管理和文明社区建设等工作;辖区市场监管派出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经济户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管理等工作;成都高新区有关部门要按行业归口和职责分工加强对个体小额经营的指导、辅导和监督管理。


五、小额经营内容(A类)


(一)在社区内设固定经营点,为社区提供日常生活用品和农副产品代销、代购、零售或者缝纫、洗衣、修理、保洁、保健等居民服务,且不对相邻环境权、他人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造成损害的小额经营。

(二)居家以非店铺方式从事咨询、设计、软件开发、无需许可的居间业务、家务托管等服务和自加工物品、自制工艺品、艺术创作品、非文物收藏品出让,且不对相邻环境权、他人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造成损害的小额经营。

(三)在集贸市场或者政府部门指定的场所从事蔬菜、水果、禽蛋、原生状态土特产、手工制作品等农副产品或者日常生活用品零售的小额经营。

(四)在经允许的户外固定场所采用传统工艺或者个人技艺现做现卖工艺品、装饰品和其它小物件的小额经营。

(五)其它法律法规未禁止、有确定的经营场所、对经营条件无特殊要求、且消费者乐于接受,不存在安全风险、环境污染、危害人身财产权、破坏正常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的小额经营。


六、社会参与


(一)鼓励品牌企业、连锁企业和其他龙头企业发展个体小额经营社区服务点,组织个体劳动者代销、配送本企业生产或者经营的产品(商品),或者代理提供企业的标准化服务。鼓励市场开办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个体小额经营提供经营场所、交易平台和管理服务。

(二)鼓励行业协会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统一行业服务标准等方式,组织个体劳动者从事规范化、标准化的加工、修理、咨询、设计、保健、护理、教育、培训、无需许可的居间业务、家务托管等小额经营。

(三)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织个体劳动者为本社区提供属于居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小额经营。依法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企业名义组织个体劳动者从事小额经营的,可不实行个体小额经营备案管理。

(四)鼓励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发动个体劳动者自我就业、创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为个体小额经营提供服务。

(五)企业、行业协会、基层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组织发动个体劳动者从事小额经营,应当积极配合和帮助社区对个体小额经营的备案和辅导管理;企业、行业协会和基层社会组织对其组织的个体小额经营者的经营收入或者劳动收入进行统一核算分配的,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七、工作要求


(一)成都高新区个体小额经营备案管理工作,要在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辖区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下实施,街道办事处要为社区提供工作设施和人员条件保障。

(二)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要积极发挥好牵头组织和协调作用,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沟通协调机制,要建立完善政府部门与社区之间的协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新情况、新问题。

(三)对本辖区内从事小餐饮、小饮料、小食品、小娱乐(棋牌、提供茶水)、现场加工销售食品、熟食品摊贩、食品生产小作坊、美容化妆、理发、浴足、小旅馆等有资质许可要求或者行政备案管理要求的个体小额经营(B类)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或者备案的,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组织指导社区进行查证登记,记载到“备案信息系统”或者直接报告相关行政部门;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工商局、食药监局、质监局)、公安分局、社会事业局、经贸发展局、国土分局、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局、税务等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保护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社区查证登记情况,依法对个体小额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四)发现从事小额经营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或者对相邻环境权、他人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造成损害的行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可以提请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八、本办法由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7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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