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试行)》的通知
导读
《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试行)》仅在统计部门内部使用,通知未行文工商部门。建议登记人员作为学习资料使用,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具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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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试行)》的通知
国统字〔201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试行)》已经2017年1月13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
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
(试行)
一、分类目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简称“三新”)的要求,为科学界定“三新”活动范围,满足统计上观察、测算“三新”经济活动发展规模、结构和质量等需要,制定本分类。
二、分类范围
本分类的范围包括:现代农林牧渔业、先进制造业、新型能源活动、节能环保活动、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新技术与双创服务活动、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新型生活性服务活动、现代综合管理活动。
三、编制原则
(一)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三新”的有关要求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文件中有关“三新”活动的阐述为依据,确定“三新”活动的范围和分类。
(二)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修订版、《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3)》《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2015)》等相关分类,重点体现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跨界综合管理等“三新”活动。
(三)以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对其中符合“三新”特征的有关活动进行再分类。
(四)注重实际可操作性,立足现行统计制度和方法,充分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以保证统计部门能够采集到“三新”活动的数据。
四、结构和编码
本分类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三新”活动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第一层为大类,用2位数字表示,共有9个大类;第二层为中类,用4位数字表示,共有50个中类;第三层为小类,用6位数字表示,共有278个小类。
五、有关说明
(一)本分类建立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对应关系,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中仅部分活动属于“三新”统计分类的,行业分类代码用“*”做标记。
(二)本分类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具体范围和说明,参见《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