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解读 | 12部门联合规范宗教商业化,这些和工商登记有关
导读
国宗发〔2017〕88号
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
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敬香、燃香活动中出现的许多不文明、不健康、不规范的问题,中国佛教协会新闻发言人明杰法师、中国道教协会新闻发言人孟至岭道长等,通过对佛教、道教有关教义经典的阐述,号召佛、道教界自觉抵制烧高香、烧天价香、烧头炷香等不良风气,积极引导社会大众文明敬香。
日前,国家宗教局联合中宣部等12各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得以“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式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
登记注册小助手援引《意见》相关段落,结合工商登记实践做一解读。《意见》全文在本期另行推送。
1.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必须坚持非营利性质。
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得以“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式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解读: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均为营利性质,因此登记机关不得登记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目前一般在民政局登记未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此条也限制了这一组织对外投资,即相关房屋等不得作为实物出资设立企业。
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
禁止以佛教道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公司企业冠以佛教、道教名称。严禁假冒或雇佣假冒佛教道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骗取钱财。
解读:公司不得冠以佛教、道教名称,此处未明确什么是佛教道教名称,笔者认为,至少宗教相关词语就不能用于企业字号或行业表述中。
比如以下这些被玩坏了的佛教道教名称:
某市菩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某市普渡投资有限公司
某市末法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某省孔雀明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县玉皇大帝灯具店
某市太上老君五金工具厂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修建或承包经营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必须交由宗教界管理使用,不得进行商业运作、宣传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解读:比如经营寺庙,组织宗教活动的经营范围申请,就歇了吧。
4.严禁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放生活动。
解读:组织文化交流活动通常是这种活动常用的噱头,无论是传销、非法集资、宗教活动等等都往这个筐里装,仿佛装进去就不违法一样。登记环节无法监管,但监管环节应当重视起来,对含有“文化交流活动”的市场主体严格监管,组织定向双随机抽查,肃清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
5.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和个人设立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平台不得组织宗教活动,不得开展“网上烧香”、“网上礼佛敬佛”、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售卖佛教道教衍生商品等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赠。
解读:随便搜索一下,太多了,请有关部门来大数据一下,保证收获颇丰。
6.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佛教道教用品、艺术品和出版物,开展与其宗教宗旨、习俗相符的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自养、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场所同意。
解读: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宗教场所内可以销售,可以组织经营活动,但这并不是可以登记为企业的理由。一般经营性活动收益归投资人,但宗教经营性活动只能用于宗教活动,不能给投资人收益,一旦登记为企业,其经营活动就意味着商业化,这是宗教相关法规所禁止的。宗教场所登记的唯一路径就是《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发证部门拥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权。
另外,宗教场所不能用于商业化活动,《宗教事务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也做了前置要求,这不是商改涉及的经营范围前置,而是住所使用前置,与《物权法》规定的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是一样的概念。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
7.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的,可依法申报税收减免。佛教道教团体和场所兴办的经济实体,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进行财会登记核算并照章纳税。
解读:经济实体未必是营利性经济实体,也可以使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虽不营利,但可以经营,可以有收入并纳税。
8.教职人员……不得直接参与商贸活动、为商业活动站台。
9.各级党政干部要严守政策法规红线,不得支持参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宗教热”。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从宗教事务中谋取利益,坚决惩治腐败。禁止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参与经营活动。
10.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网信等部门要加强各自领域的监管和治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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