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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现行有效登记类文件摘编——内资企业(86份)

2017-12-27 总局 登记注册小助手

导读

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整理出的内资企业登记类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摘编,共86份。


为方便阅读,登记注册小助手对登记相关文件或文件中登记相关实务性条款集中摘编推送。整理后的文件未保留原分类方式,而是采用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公司私营企业、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五类,分别汇总发布。

本篇推送内资企业登记部分文件或摘编,关注登记注册小助手公众号可阅读小助手发布的其他文件。

延伸阅读:2017现行有效登记类文件摘编——个体工商户(13份)

延伸阅读:2017现行有效登记类文件摘编——农民专业合作社(5份)

延伸阅读:2017现行有效登记类文件摘编——非公司私营企业(4份)

重要提示:本文仅摘录了各文件中的登记操作相关部分,读者应结合文件原文理解执行。  

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工商〔1990〕166 号(略)

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429号(摘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职权,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使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权。根据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情况,其登记注册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家法规予以划定,原则上可明确其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州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直属企业(含公司)的登记注册,但这些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州以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二、地区行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地区行署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处)原则上不是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特殊情况下,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受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对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受委托登记注册的企业的范围原则上可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设在该地区的直属企业和地区行署各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其分支机构应在设置分支机构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8〕59号(略)

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9〕88号(摘编)

一、各类企业,包括军队、武警部队移交和保留企业,其名称中一律不准带有军队、武警部队番号、代号和“国防”、“八一”等特定含义字样。

由军队授予代号的企业,其代号名称可在军品生产及相关领域使用,其它商贸开发经营活动一律使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已经以代号名称登记注册的,应变更为带有行业特征且不涉及军事秘密的规范名称(如:第××××机械厂)。

五、军、警服装、鞋、帽、被装等产品,凡是作为民品上市销售的,不得使用军、警图文标志;沿街店铺一律不准打出“军需品”、“军用品”及类似招牌。

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军队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格按本通知规定做好清理和规范工作。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要立即停止使用,对已经登记注册但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要在1998 年度的工商年检期内办理变更登记。

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无视法规,有禁不止,继续滥打招牌,损害军队声誉和社会利益的违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驻地军队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256号(略)

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0〕115号(摘编)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授权,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其管理的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称按以下形式核定:

1.省级石油分公司。按“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分公司”形式核定,如“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

2.市级石油分公司。按“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省)××(市)石油分公司”形式核定,如“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石油分公司”。

3.县(区)级石油分公司。按“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省)××(市)××(县、区)石油分公司”形式核定,如“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定州石油分公司”。

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会所办企业如何核定经济性质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298号(摘编)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总财字〔1993〕66 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登记中以工会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出具资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1996〕23 号)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15 号)的规定。

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会使用的财产投资设立的企业,且该财产属于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该企业经济性质应核定为国有企业;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企业按国家规定拨提的工会经费、工会所属事业收入,以及工会接受捐赠及外国援助的其他收入等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以该资产投资设立的企业,其经济性质应核定为集体企业;企业和工会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其经济性质应核定为联营企业或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公司。

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军队审计事务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2号(摘录)

一、军队单位新设审计事务所须经解放军审计署批准,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已经设立的审计(会计)事务所须经解放军审计署批准后,方能办理重新登记。

二、军队审计事务所办理登记时,其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三、军队审计事务所由军队有关单位投资设立,可不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改制为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

四、军队审计事务所只办理军队内部审计业务,其经营范围按《注册会计师法》核定。

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28号(全文)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你院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咨询的公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中"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所述"同行业",是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法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规定中"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即企业名称中表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内容。

二、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驳回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发生争议,注册在后的企业名称如果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登记机关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五条,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含有“中南海”等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58号(略)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186号(全文)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名称有关问题的请示》(藏工商[2001]第9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集团中的子公司名称可以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如果企业集团名称冠以“中国”字样,则该子公司的名称亦属于冠以“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名称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指企业分支机构名称,是指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由其登记机关核准。即使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冠以“中国”字样,亦应由其登记机关核准。因此,“中国*公司西藏分公司”名称应由你局核准。

依据《公司法》登记的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依据其他法律登记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310号(略)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3号(全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1〕23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在自己名称中使用与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相同姓氏作为字号的,如果该姓氏为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氏,并且企业在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中,未因使用其名称,让公众误认为该企业与某个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有关或有损其形象或利益的,登记机关不应禁止企业使用其名称。如果该姓氏不是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氏,应不准其使用。

二、企业使用与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相同姓氏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在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中使公众产生联想,认为该企业与上述有关人物有某种关联,造成公众误解的,登记机关应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纠正。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33号(摘编)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企业名称权列在人身权范畴,我局认为,企业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更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第三方的企业名称或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

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小煤矿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143号(略)

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含有“战略研究”、“战备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2〕158号(略)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带有意识形态性质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凡企业名称中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登记机关应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责令企业十五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二、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带有意识形态性质的字样,不属于企业经营行为的用语。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核准“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

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2〕252号(摘编)

一、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批实行分类管理。隶属于各级装备系统的保障性企业由总装备部统一归口负责审批;其它系统的保障性企业和各系统的福利性企业、武警部队生产性企业分别由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各总部有关部门、武警部队后勤部归口负责审批(审批单位名单附后)。

总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所办福利性企业,由当地军区联勤部代为审批。

二、军队大单位、武警部队新设立企业经审批部门报中央军委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和《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开业)登记。企业变更(名称除外),持变更后的《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变更名称,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到审批部门变更批准证书。企业注销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军队企业证书》、《武警企业证书》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总部印制(式样附后)、核发。

三、总后勤部2001 年12 月31 日前核发的《军队企业证书》使用至2002年11 月30 日。2002 年12 月1 日起,全军各大单位按管理权限换发新的《军队企业证书》,同时收回原证书。武警部队《武警企业证书》继续使用。

四、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应遵循为军队、武警部队服务的宗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准接受地方企业挂靠或挂靠在地方单位。担负军品生产任务的保障性企业和武警部队黄金、水电、交通指挥部生产性企业、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经总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批准可以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企业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持批准文件和《军队企业证书》或《武警企业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开业)登记。家属工厂和干休所办的福利性企业不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子企业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准参股、合资、合作办企业,不准对外租赁、承包,不准现役军人和聘用地方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

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3〕35号(略)

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出版单位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3〕56号(摘编)

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但不办理设立登记,不具有法人资格。

四、出版单位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读者服务部(限图书、音像出版社和期刊社)、书店(限图书出版社)、音像书店(限音像出版社),须由所在大单位政治部宣传部审核同意,并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持出版社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五、出版单位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须由所在大单位政治部宣传部审核同意,并经总政治部宣传部和发行分支机构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七、出版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出版活动,严禁买卖或变相买卖书号、版号和刊号,不准将读者服务部、书店或音像书店租赁、承包给地方人员经营,不准聘用地方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

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涉港企业登记文书证明效力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4〕19号

一、《若干意见》中“有关登记规程规定提交的合法开业证明等有关文件”包括: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的“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董事会成员的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该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

(五)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涉及香港投资者身份证明的文件。

二、香港投资者提交上述有关文件,可提供原件,并须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或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对此,工商机关可免予核对原件。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山、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6〕42号(略)

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7〕131号(全文)

你局《关于未成年人是否具备公司股东资格问题的请示》(粤工商企字[2006]247号)收悉。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答复如下:

《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8〕192号(略)

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8〕238号(略)

扩展阅读: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规定执行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0〕82号(略)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综合运用服务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0〕124号(略)

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工商登记衔接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170号(略)

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226号(略)

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234号(摘编)

规范交易所设立程序,严把交易所登记准入关。

《决定》规定:“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

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登记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调查,摸清底数,对于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在2012年2 月底前进行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新设立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河北省工商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临港产业园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事项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工商企字〔2012〕155号(略)

31.工商总局对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入驻格尔木藏青工业园区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管范围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2012〕167号(略)

32.工商总局关于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工商企字〔2012〕197号(略)

33.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    工商企字〔2013〕36号(略)

34.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3〕147号(略)

35.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29号(略)

36.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30号(略)

37.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登记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32号(摘编)

一、依法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自2014 年3 月1 日起,各级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总局规章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公司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不再作为登记事项。2014 年3 月1 日后公司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登记机关在受理公司登记申请时不再收取验资报告。

二、依法监管股东(发起人)出资行为

自2014 年3 月1 日起,对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缴付出资的信息公示情况,由公司登记机关通过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或者抽查等方式予以监管。对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的缴付情况,公司登记机关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监管。

五、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水平

要加强人员培训和力量配备。要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的岗位业务培训、技能操作等活动,使登记窗口人员充分领会改革精神,熟练掌握有关新修改法律、法规、规章和登记规范的要求,提高操作水平,提升工作效率。要加强人员配备,将业务熟练的人员充实到登记窗口,通过多途径增加登记注册人员,切实防止因人员不足而造成登记效率下降。

要加强窗口服务规范建设。要优化窗口配置,增设服务窗口。增加专人负责咨询引导工作,做好排队人员的合理分流,维护好登记大厅正常办事秩序。要统一服务流程、规范服务标准,配备登记服务办事指南,按照规定公开办理结果。加大预约登记、电话咨询力度,多方式分流到现场办理人员。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做到“一口清”,避免申请人多次往返。要建立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要加大推进网上登记的力度。积极推进网上登记,扩大网上登记的适用范围,提高网上登记智能化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的全程电子化登记。

要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严格执行登记规范标准,做到登记条件、程序统一。

在全面实现一审一核的基础上,探索明确、简单、规范的登记申请事务实行“独任登记制”,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审批效能。

38.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局使用朝鲜族文字和汉字双语营业执照的批复    工商企字〔2014〕47号(略)

39.工商总局关于同意新疆自治区工商局使用维吾尔语汉语双语营业执照的批复    工商企字〔2014〕48号(略)

40.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使用蒙古族文字和汉字双语营业执照的批复    工商企字〔2014〕49号(略)

41.工商总局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工商局使用汉藏两种文字新版营业执照的批复    工商企字〔2014〕59号(略)

42.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窗口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63号(与本文同日单独推送)

43.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略)

44.工商总局关于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文书(样式)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4〕167号(略)

45.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2号(略)

46.工商总局关于授予北京市等18个省级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2号(略)

47.工商总局关于授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试点的批复    工商企注字〔2015〕47号(略)

48.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5〕59号

49.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等部分地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工商企注字〔2015〕60号(略)

50.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65号(略)

51.工商总局关于将党建读物出版社等481户企业迁移至北京市等8个省级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67号(略)

52.工商总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向检察机关提供信息加强合作的意见    工商企监字〔2015〕68号(略)

53.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工商办字〔2015〕76号(略)

54.工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信息公示文书(样式)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5〕96号(略)

55.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略)

56.工商总局关于同意防城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    工商企注字〔2015〕124号(略)

5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略)

58.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5〕146号(略)

59.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略)

60.工商总局关于调整新版营业执照打印技术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53号(略)

61.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5〕154号(摘编)

业务系统在办理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登记或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时,会根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数据进行实时拦截,并自动弹出警示信息及限制原因。登记注册工作人员应根据系统提示信息,对涉及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登记或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事项不予受理,同时出具《申请人告知单》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62.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办字〔2015〕161号(略)

63.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99号(略)

64.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略)

“双告知”是指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开展“双告知”工作,对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确定“双告知”的范围和依据。要关注省级人民政府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调整情况,及时做好更新工作,确保“双告知”工作范围清晰、依据明确。

65.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228号(略)

66.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5〕231号(略)

67.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办字〔2015〕233号(略)

68..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30号(略)

69.工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70号(略)

70.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略)

71.工商总局关于同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单位的批复    工商企注字〔2016〕102号(略)

72.工商总局关于将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等73户企业迁移至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工商局登记管理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6〕105号(略)

73.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略)

74.工商总局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大数据加强市场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141号(略)

75.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五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略)

76.工商总局关于委托对总局登记企业进行年报抽查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177号(略)

77.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    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略)

78.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6〕198号(略)

79.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略)

80.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略)

81.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247号(略)

82.工商总局关于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开展社会共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248号(略)

8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大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251号(略)

84.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略)

85.工商总局关于调整直通港澳运输企业登记管理权有关问题的批复    工商企注字〔2016〕254号(略)

86.工商总局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25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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