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08 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登记违法,但不予撤销

2018-02-12 刘伟巍 登记注册小助手

导读

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由于转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具有真实性,登记结果错误的,登记人员不应承担责任。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也在不断完善,政府和企业也从管理关系变成了服务关系。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如同自然人的身份登记,一张执照,就能说明企业的生老病死。在契约社会、信用社会,登记不但是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出生证,还是通行证,信用证。

近年来,企业将登记机关请上被告席的案例时有发生,每一次我们坐上被告席,都说明了我们登记中确实存在问题或者风险,可能是疏忽大意,可能是执法不严,甚至是知法犯法。一记记的警钟,听在耳里,看在眼里,响在心头。

因此,小助手精选了企业登记相关系列案例。希望登记机关能痛定思痛,有所警醒,并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本期案例引自新浪新闻,虽然本案涉及的是房屋产权登记,但对同属财产权登记的股权登记来说,也有一定借鉴意义。

笔者在文章最后对案例进行了总结分析。

下面,我们回顾一下案件过程。

1

案由

2005年-2009年,王女士用偷来的母亲徐某的身份证,找来一个“假妈”,在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在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等手续。王女士取得母亲名下的4套房屋产权后随即出售,买受者随后向中行、农行、交行分别办理按揭贷款77万。

2011年案发,徐某向法院起诉成都市房管局,请求确认过户登记违法,并撤销过户登记。

2

法院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市房管局审查程序合法,审查行为并无不当。市房管局基于对公证书合法性有效性的信任,确认徐某身份以及委托事实,应视为市房管局已经尽到了审慎合理的审核义务。

但由于转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具有真实性,房屋转移登记结果错误。

但第三人取得房产证后,将房屋产权抵押给了银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是受法律保护的善意第三人。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市房管局的转移登记行为违法但不予撤销。

徐太婆提起上诉,成都市中院经二审审理后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3

巍评

此案判例中各方责任的分析:

1、公证处负责人表示,公证机关是否担责,取决于自己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在本案中,公证处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已经穷尽了相关的审查手段,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公证机构无须担责。

2、市房管局审查程序合法,审查行为并无不当。市房管局基于对该公证书合法性有效性的信任,确认徐太婆身份以及委托事实,视为房管局已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核义务。

3、在此四个案件中,第三人在取得房产证后,因贷款的需要将该房屋抵押给了银行,银行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抵押权。抵押权作为其他物权适用善意取得,贷款银行善意取得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抵押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登记注册时,借鉴该案案情及判决,应对不同的申请材料采用审慎的审查方式。

1、对证明身份、权属的复印件进行审查,对于有明显瑕疵的复印件,要求相对人出示证件原件以及其他佐证材料。笔者在工作多次发现伪造的各类证件。

2、对于无明显瑕疵的材料,无须对真实性进行进一步审查,依法进行形式审查。

3、委托书载明的被授权的委托人必须是前来办事的经办人,对于委托书与实际经办人不一致的,不予受理,避免承担行政风险。

4、违法取得登记,因善意第三人原因,也可能不予撤销。

请读者注意:司法案例仅作为登记工作的学习参考,并不是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行为的依据。

微信公众号 | 登记注册小助手(djzcxzs)

投稿、合作、转载、版权联系小编Abrahamliu

推荐

案例01 巨额索赔第一案 | 鲁山局被诉索赔2.5亿

案例02 五万投资被骗 | 苗某诉寿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法官:工商登记机关对签字盖章等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