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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 注销公司躲债?没用!法院判股东自掏腰包五万块

2018-02-14 刘伟巍 登记注册小助手

导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逐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也在不断完善,政府和企业也从管理关系变成了服务关系。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如同自然人的身份登记,一张执照,就能说明企业的生老病死。在契约社会、信用社会,登记不但是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出生证,还是通行证,信用证。

近年来,企业将登记机关请上被告席的案例时有发生,每一次我们坐上被告席,都说明了我们登记中确实存在问题或者风险,可能是疏忽大意,可能是执法不严,甚至是知法犯法。一记记的警钟,听在耳里,看在眼里,响在心头。

因此,小助手精选了企业登记相关系列案例。希望登记机关能痛定思痛,有所警醒,并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本期案例引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笔者在文章最后对案例进行了总结分析。

下面,我们回顾一下案件过程。

1

案由

原告李冬松与被告徐巧云、被告吴克荣清算责任纠纷案。

2

原告李冬松

北京盟达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经通州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裁决,要求盟达公司向原告李冬松支付工资50459.77元。

2013年7月23日盟达公司申请注销,本案二被告为盟达公司清算组成员。

李冬松在2013年9月9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被告徐巧云和吴克荣

原告李冬松的工资应该由盟达公司承担。

4

一审法院意见


盟达公司清算时未通知债权人李冬松,也未对李冬松进行债务清偿,其行为已经对原告李冬松造成损失,故被告徐巧云与被告吴克荣理应对原告李冬松进行赔偿。

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确定盟达公司应支付原告李冬松工资等共计50459.77元,因盟达公司已被注销,被告徐巧云和被告吴克荣作为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原告李冬松至今未获清偿,故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该债务,应由被告徐巧云与被告吴克荣共同承担。

5

巍评

本案二审中,上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笔者想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盟达公司利用虚假清算报告,未尽清算义务即注销公司,使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消灭,无法执行法人财产,实属自作聪明。

公司以虚假材料申请,即使公司已经注销,清算组依然要承担责任。

法院公正的判决让二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说到这里,其实故事还没完,这家漠视法律,无视道德,忽视诚信的公司,在注销后依然玩着新花样。

   

2013年注销的盟达公司时隔三年仍在招聘

言归正传,作为债权人,你发现你的权益被恶意注销搞没了,怎么办?

答,如同把大象装冰箱一样,分三步。

一、尽快提起诉讼,诉求债权实现,诉公司不行就再诉清算组成员。

二、尽快提起保全,一旦债权确认,马上要求保全,保住一分是一分。

三、尽快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才能让你的债权变成人民币。

各个诉讼程序都是有时效性的,一旦错过,再也没机会了。

恶意注销的公司一般都是虚假清算,未尽通知义务,法院在审理中如认定虚假清算,则相关责任会由清算组成员承担。

案例中的原告,依法维权,并且取得了胜利,因此,笔者建议掉进恶意注销坑里的债权人,都知法懂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读者注意:司法案例仅作为登记工作的学习参考,并不是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行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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