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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勒宁的AB面
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是一种复方制剂,由具有中枢神经止痛作用的羟考酮和具有周围神经止痛作用的乙酰氨基酚组成,是一种在临床上被广泛应用的止痛类药物。作为处方药,其适用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中、重度急、慢性疼痛,例如头痛、关节痛、神经痛等。2019年9月1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列入精神药品管理,这意味着氨酚羟考酮片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毒品特征,滥用即为吸毒,非法贩卖等则涉嫌毒品犯罪。
NO.1 滥用致成瘾:戒断症状类似吗啡
《第一财经》曾对一些服用泰勒宁治病,后来却服药成瘾的患者做过调查报道。来自吉林省四平市的张洁介绍,2018年3月,她因为腰椎间盘突出反复治疗无效再次前往医院就诊,医生直接开了泰勒宁,“吃完之后,腰部的疼痛感瞬间就没了。”此后长达半年的时间,她并未继续去医院复诊,而是自行去药店购买泰勒宁,一天服用量最高时可达30片。“后来发现,我对泰勒宁已经产生依赖性并上瘾。有一天没来得及吃,我感到头晕、出汗且注意力无法集中,晚上还失眠。” 张洁说。因为肩胛骨疼痛,上海的陈婷在医院医生开出处方后接触到泰勒宁。由于长期受到这一疼痛折磨,陈婷需要每天服用泰勒宁。“吃泰勒宁最厉害的时候发现成瘾了,一天吃20余颗,还伴随着焦虑和抑郁。这药真的很难戒,有一次超过18小时没吃,浑身发抖,出冷汗,感觉忽冷忽热,眩晕。” 陈婷说。
“有些病人用上泰勒宁后,未按照医生的要求继续复诊,没有及时减掉或者停用,自行去药店购买,就可能发展为成瘾行为。”专家表示,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患者就很难减下来了。
泰勒宁的核心成瘾物质为盐酸羟考酮(即羟考酮的盐酸盐),该物质属于μ、κ受体激动剂,可作用于人体内的阿片受体,从而实现止痛,它的等效止痛作用强度相当于吗啡的两倍。需要警惕的是,羟考酮作为与吗啡相似的具有滥用倾向的阿片激动剂,能够用于镇痛,却也被滥用和违法倒卖。其戒断症状类似吗啡,症状特征为打哈欠、流涕、焦虑、失眠、心率加快和血压升高、坐立不安、紧张、抑郁、骨骼疼痛等。这些痛苦的停药反应让部分服药者“药不能停”, 并随着身体对泰勒宁药物耐受性的提高,不断加大摄入剂量,陷入越用越多的恶性循环。
NO.2 卖药成贩毒:把精神药品当“摇钱树”
由于泰勒宁服用后不仅能抑制痛觉神经的敏感度,还能产生愉悦感,近年来,其在部分人群中出现了药物滥用情况。据了解,泰勒宁药片上一面标着“512”字样,网络上一些人会用“512”等暗语代替泰勒宁进行留言求购。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2019年,刘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右小腿骨折,住院期间主治医师给其开具了泰勒宁,并叮嘱其必须严格按照医嘱服用,切不可私下买卖。刘某上网发现有许多吸毒人员为满足自己的瘾癖滥用泰勒宁,但自2019年泰勒宁被国家列入精神药品管理之后,购买该药物必须凭借医生处方,且医院会在用量上进行严格把控,因此需求量极大的吸毒人员只能在网上四处留言求购。2020年年初,手头拮据的刘某萌生了一个想法,去医疗机构套取泰勒宁然后卖给吸毒人员。之后,刘某就携带自己的病例资料多次往返于当地各大医院购买泰勒宁,再通过线上联系吸毒人员,将套取的泰勒宁通过快递贩卖给上述人员获利。2021年5月19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截至案发,他贩卖及被扣押的泰勒宁共计1080片。同年8月11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后经法院依法审理,刘某被以贩卖毒品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
无独有偶,今年6月,江苏扬州警方通报,一男子挪用公司公款去赌球,为了尽快填补资金窟窿,竟在网上向吸毒人员非法贩卖泰勒宁,最终被扬州警方抓获归案。据该男子交代,一盒泰勒宁在吸毒人群中作为毒品替代药卖,售价可以翻数倍。
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也曾成功破获一起贩卖滥用泰勒宁案件。2021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发现有些吸毒人员在上半年购买过较多的泰勒宁药品,从县内医院走访得知,这些可疑人员没有相应病症,这引起了民警的高度警觉。警方对这些吸毒人员的资金流进行深入分析,一个贩卖滥用泰勒宁的犯罪团伙逐渐浮出了水面。县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连续作战,共抓获黑龙江籍涉嫌贩毒人员1名、安吉本地籍涉嫌贩毒人员8名、吸毒人员19名。
同样,2021年8月,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打掉了一个层级分明、人员相对固定的贩毒团伙,先后抓获迟某某、齐某某、杨某等51名违法犯罪嫌疑人,缴获国家列管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泰勒宁3925.7克,涉案价值十万余元。
在今年“6·26”国际禁毒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2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中,贩卖、运输泰勒宁的案例就是其中之一。2021年3月,被告人周洪伟明知艾司唑仑片、泰勒宁等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以牟利为目的,在微信、抖音、百度贴吧等网络社交平台寻找买家,通过闲鱼APP3次向吸毒人员贩卖,共计贩卖艾司唑仑片1盒(20片)、泰勒宁7盒(70片),并通过快递寄送上述精神药品。该案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手段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麻精药品,情节严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洪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这些案例表明,泰勒宁等药品逐渐作为替代性毒品,成为药物滥用者、成瘾者和违法倒卖者的寻找目标。
NO.3 用药需谨慎: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
2019年8月,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该公告指出,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含羟考酮碱大于5毫克,且不含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制剂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含羟考酮碱不超过5毫克,且不含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公告自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含羟考酮复方制剂在生产、经营、使用等方方面面,都受到严格管控。国家药监局药品数据库显示,有多种药品含有羟考酮,包括氨酚羟考酮片、盐酸羟考酮胶囊、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盐酸羟考酮注射液等。
泰勒宁作为一种复方制剂,其每片含盐酸羟考酮5毫克(相当于羟考酮4.4815毫克)和对乙酰氨基酚325毫克。按此次公告要求,泰勒宁被归为第二类精神药品。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也就是说,只有正规的医疗机构以及具有销售国家二类管制精神药物许可的药店在有医生处方的情况下才有资格向他人销售此药。
多地警方提示,大部分人对毒品的认识还停留在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毒品上,而易忽视国家对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严格管制。《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广大群众在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尤其是在生病后,谨遵医嘱,切莫滥用药品。
(文中提及的患者均为化名)
案 例
01
药剂师贩卖泰勒宁获刑
2021年2月,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贩卖毒品案依法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7月,沈河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中,王某某辩称其认为泰勒宁仅为普通处方药,不知道泰勒宁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但经查,王某某具有药剂师资质,对药品具有基本认知。
本案中,王某某认为泰勒宁不属于传统毒品,且自己行为“隐蔽”,故心存侥幸向他人销售,获取不法利益,终获法律严惩。
同时,检察机关办案人依法向该药房连锁经营管理企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公司加强对公司及加盟药店从业人员的法治教育及药店加盟后的跟踪管理,并强化释法说理,构筑司法机关与药店经营企业共同参与禁毒社会治理的防线。
02
滥用泰勒宁被行政拘留
2015年,夏某因身体问题前去医院就医,医生开出泰勒宁药物用于治疗,夏某身体康复后便没有继续服用该药物。2019年9月,夏某因身体疼痛,想要再次到该药房购买泰勒宁用于止疼,却被告知泰勒宁已被列管,药房不再出售。但该药房工作人员告诉夏某添加李某的微信便可以购买到泰勒宁。夏某与李某成为微信好友后,夏某通过微信转账付款给李某,李某将泰勒宁快递至夏某提供的地址,进行列管药物泰勒宁的买卖。从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夏某通过该方式获得泰勒宁,进行药物滥用。2021年9月18日,府山派出所接到线索将夏某抓获,经尿检呈阳性,夏某因吸毒被柯城公安分局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李某亦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
03
利用快递贩卖泰勒宁
获刑三年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敏在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通过网络向尤某权、颜某宵、方某、张某、李某等5人贩卖85板(10粒/板)泰勒宁,并通过快递邮寄,从中牟利。
同年9月9日上午9时50分许,公安机关在尤某权的上杭县某宾馆旁租住房内扣押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8板(10粒/板)。经鉴定,上述扣押的物品中均检测出羟考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敏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被作出前述判决。
内容来源:中国禁毒报
图文编辑:孙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