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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喝陌生人给的“饮料”

本报记者 李施霆 中国禁毒报 2024-01-13
γ-羟基丁酸(gamma-hydroxybutyrate,GHB)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的抑制作用,可导致暂时性记忆丧失。以GHB为主要成分的“神仙水”无色无味,被某些不法分子掺入酒水饮料中用于实施犯罪。事实上,这种所谓的“神仙水”并不能让人快乐似神仙,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的谎言,不要喝陌生人给的“饮料”!
被取代的麻醉辅助剂2020年6月,江苏南京警方公布破获了一起大型网络制售毒品案,涉案人员900多人,涉及全国多个省份。据南京警方介绍,他们于2019年1月开展网络巡查时,发现了一名通过微信销售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朱某。在聊天记录中,朱某将这样的毒品称为“眼药水”“听话水”,声称一滴就可以令人失去意识。经化验,其含有GHB。据悉,警方在破获这起案件的过程中还发现了十多起购买使用这种毒品,导致女性遭遇性侵的案件。其中多起都是犯罪嫌疑人以约见网友为名,借机投毒实施侵害。


文献资料显示,GHB于1960年被首次发现,能够穿过血脑屏障产生抑制效应,早期被用作麻醉辅助剂,对诱导深睡眠和痛觉缺失有较好的效果。后因镇痛作用较弱,不易推断出麻醉的剂量,且可能产生严重的副作用,GHB被其他药物取代。有些健美爱好者通过服用GHB来增强肌肉、辅助减肥、提高代谢,但用药后身体机能出现问题。


20世纪80年代初,一些人发现GHB有一定提升情绪的作用,便将其用于娱乐活动中,随后又有人将GHB与酒精、大麻、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毒品混合使用来增强兴奋性、欣快感,也因此导致了许多因药物过量而致死的事件。


我国于2001年5月将GHB列为第二类精神药物进行管制,2007年10月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


2017年9月初,广东省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查处了四川拾藏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佛山维尔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咔哇潮饮”饮料。经检验鉴定,“咔哇潮饮”饮料中含有列入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GHB。


公安机关查获的“咔哇氿”饮料。(来源:检察日报)
同年9月30日,国家食药监总局紧急在官网发布通告,要求食品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立即停止销售“咔哇潮饮”。通告指出,“咔哇潮饮”饮料主要在娱乐场所销售。国家食药监总局已要求广东、四川省食药监部门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相关食品,查封扣押涉案食品及原辅料。


此外,因GHB的前体物质γ-丁内酯能够在体内迅速转化为GHB发挥活性作用,为降低社会危害,2021年5月,γ-丁内酯被列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理。
被滥用的“俱乐部药物”因具有提升情绪的作用,GHB也被称为“俱乐部药物”。近年来,我国多地在娱乐场所内查获将GHB掺入酒水饮料中吸食的案件,其危害不容忽视。


2021年5月中旬,在江苏省常州市一家KTV当领班的小飞无意间得知,有人在夜场用“听话水”(含GHB)来助兴,食用者往往将这种药水混在酒水中饮用。


“听说很嗨,就想试试。”小飞称,自己也知道“听话水”被追求刺激的年轻人当作软性毒品,在国内是禁止售卖的。但受好奇心驱使,他依然找遍全网,最终在一款境外社交软件上找到了货源。然而,拿到“听话水”还不到一个月,小飞就被群众匿名举报,民警通过小飞查获了制贩“听话水”的刘某。截至案发,刘某已卖出自制的“听话水”几十份,购买者遍布江苏、山东、广东等十余个省市,刘某已于2021年因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被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发布的《2021年世界毒品报告》指出,2019年缴获的镇静剂和麻醉剂中,GHB的占比超过了苯二氮卓类和巴比妥类药物。基于GHB及其前体物质在娱乐和犯罪中引发的中毒案例,欧盟各国相继将GHB列为一类药物。


2020年7月,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案件时发现,一些不法商贩违法购进GHB药物原料,换个包装,改个名称例如“回春液”等,就作为“成人保健品”或“成人香水”出售,如果买家感兴趣,可以通过微信、QQ等工具单线联系,单独发送“正品”信息,建立所谓用户群,在线指导用药、交流用药心得。检察官在调查过程中,曾试着在一些大型电商平台中输入几个关键词进行检索,页面上立即出现数千个关于“听话水”“诱惑水”等商品链接,大多暗示甚至明示服用后可致失忆、昏睡等。


以此“娱乐”将付出惨痛代价。临床研究表明,低剂量的GHB可产生欣快、镇静、头晕、困倦、肌肉松弛等作用;高剂量的GHB,可引起欣快、幻觉、视觉障碍、无法控制的震颤或癫痫、肌肉松弛、恶心、呕吐、大汗、嗜睡、心动过缓、咽反射抑制、意识丧失、昏迷、呼吸抑制或暂停、短时健忘症等。戒断症状一般为焦虑、失眠、恶心、呕吐、听触视幻觉、心动过速等,也有人出现典型阿片样戒断反应,例如全身骨头痛、蚁爬感、出汗、流泪、肢体无摆放感。
被利用的“帮凶”因具有易溶于水等特点,GHB常被一些人利用,成为犯罪的“帮凶”。

GHB是人体内天然存在的一种物质,是人体大脑中γ-氨基丁酸代谢的正常产物。但作为一种效力强、快速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剂,其具有极大的毒副作用。由于GHB在体内的代谢和排出速度很快,口服数小时后,在尿液和血液中的浓度可降至身体内源性水平,故检验难度较大。女性受害者在服用了含有GHB的饮品后一般会快速昏睡,且暂时丧失记忆,事后也不易察觉自己受到了侵害。


2022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欺骗他人吸毒案提到,张女士与同事王女士共同受邀到火锅店吃饭,喝下啤酒后张女士开始头晕、呕吐、昏迷……最终被送往医院,同事怀疑请她们吃饭的郭某某在酒里下了药,遂向公安机关报警。经调查,郭某某承认趁两人离开座位之际,将含有GHB成分的药水倒入两人啤酒杯中。最终郭某某因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李鹏告诉记者,对于在他人饮食中加入GHB的行为,根据行为人主观目的,可以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将GHB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比如“迷奸”,则可能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罪名。


李鹏表示,GHB合成工艺简单、利润高,同时,其易于伪装,粉末形式既可以放入胶囊保存,还可以添加到液体中,这些都是其屡禁不止的原因。


2020年10月,马某在暗网上看到了一篇介绍制造“神仙水”(主要成分为GHB)的帖子。明知GHB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马某依然付费下载了该教程,并在网络平台上购买了原料及制作工具,开始自行调配。马某的“成品”经过试验后,对小白鼠并不起效,但他仍未打消销售“神仙水”牟利的念头。2021年1月至11月期间,马某在暗网上将其购买的1,4-丁内酯掺水冒充“神仙水”售卖给网友共4次,获利300元。法院经审理后以制造毒品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无论吸食、非法制造、出售、运输GHB,都将面临法律的惩罚。李鹏表示,在我国,吸食GHB属于吸毒行为,除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可以根据吸毒成瘾的程度,在公安机关查获之后处以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而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持有GHB者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分别可以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涉案的GHB数量,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检察官提示,女性朋友出入酒吧、歌厅等娱乐性场所,必须加强防范意识,与陌生人吃饭时,饮品不要离开自己的视线,更不要轻易喝陌生人递过来的酒水饮料。

案例 1

90后自制三瓶“神仙水”获刑七年

将暗网当作“学习平台”,网购制毒原料和工具,90后小伙郭某自学制作新型毒品“神仙水”,甚至打起了往酒吧销售的主意。2022年6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通报这起案件,被告人郭某以制造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21年8月,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的郭某开始沉迷浏览暗网。在暗网上,他看到了一篇介绍制造“神仙水”的付费帖子。郭某知道“神仙水”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能让人陷入昏迷,可以作为“迷奸药”使用。鬼迷心窍的他在付费后下载了该教程,并在网络平台上购买了一些原材料,按配方比例开始调配所谓的“神仙水”。但是,欣喜若狂的他还未来得及试验自制“神仙水”的威力,就东窗事发了。

经鉴定,从郭某家中搜出的三瓶“神仙水”共计661.3克,均检测出γ-羟基丁酸(GHB)成分。海曙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对郭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 2

海关查获可疑精油药片内含γ-羟基丁酸
据广州海关消息,近日,该关在进境邮递渠道连续查获4件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第一类精神药品γ-羟基丁酸(GHB)的邮件,总毛重177克。目前,已作进一步处理。

广州邮局海关关员查获含有γ-羟基丁酸的精油和药片。(来源:广州邮局海关)

近日,广州海关所属广州邮局海关在对1件申报为“精油”的进境邮件进行查验时,发现该邮件内有精油1瓶、药片若干,从外观来看与普通精油、药片并无不同,精油包装上甚至清晰地标注了生产日期、品牌等商品常见信息。但邮件包装简陋,物品品类简单且数量极少,这引起现场关员高度怀疑。随后,现场关员又在3件申报为“精油”的邮件中截获相同类型物品,共计截获精油5瓶、药片6片,总毛重177克。后经专业机构检测鉴定,确定上述精油、药片中均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

广州邮局海关关员查获含有γ-羟基丁酸的精油和药片。(来源:广州邮局海关)
海关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关 悦)

内容来源:中国禁毒报

图文编辑:张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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