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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日高速较大坍塌事故责任调查报告公布!(附全文)

2017-07-03 齐鲁晚报今日日照



日照市五莲县潍日高速第三合同段“1•14”较大坍塌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发布人:日照安监局



2017年1月14日9时30分许,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潍日高速公路第三合同段K137+893框架桥的施工过程中发生钢筋骨架坍塌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市有关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对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市公安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等部门和五莲县政府的负责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和五莲县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日照市人民政府潍日高速第三合同段“1·14”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了省级道路施工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事实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救援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8月13日,工商注册号370102200153815,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吕康聚,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路桥工程、桥梁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以上工程凭资质证经营)等。组织机构代码30712737-2。


2.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1984年8月7日,工商注册号370000018080452,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周新波,注册资本1038239633.83元,经营范围:资质证书范围内公路、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鲁)JZ安许证字[2005]180368-04。拥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一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资质,同时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对外援助成套项目A级实施企业资格。2009年1月22日,为了进一步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成立铁路工程公司。


3.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02年12月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456787642,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世庆,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工程咨询服务及技术研究;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具有公路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公路行业(公路)设计甲级资质,市政设计乙级资质、工程测量、岩土勘探乙级资质、招标代理暂定级资质、咨询丙级资质、试验检测乙级资质、园林绿化二级资质。


4.山东高速潍日公路有限公司。是于2015年11月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徐庆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BYWAX9B,营业期限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45年11月O9日,承担潍日高速滨海连接线和潍城至日照段两个项目的建设管理任务。经营范围:交通基础设施投资与经营;高速公路绿化施工、交通安全设施,公路工程试验和检测;高速公路收费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不含保安服务);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管理;设计、制作、发布及代理国内广告;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办公设备、汽车配件、日用品销售。


(二)工程概况


荣乌国家高速公路潍坊至日照联络线潍城至日照段项目于2015年11月5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山东高速集团成立山东高速潍日公路有限公司负责工程发包与管理。


山东高速潍日公路有限公司将全长150公里(潍坊至日东)高速工程分三个合同段进行发包,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被山东高速潍日公路有限公司确定为第三合同段中标单位。第三合同段全长66公里(北起诸城贾悦济青南线接口,南至东港南湖日东高速接口,途经五莲县许孟、松柏、街头),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公司成立潍日高速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第三项目部)负责施工与管理。


2016年3月7日,山东高速潍日公路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监理服务合同协议书(第三合同段)》,合同确定由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第三合同段的监理工作。2016年6月20日,第三项目部(根据其公司授权)与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桥梁基础及下部构造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三项目部将包括K137+893框架桥在内的8个桥(涵)劳务作业分包给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并对相关安全生产事宜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


(三)事故发生工程情况


事故发生地的工程名称叫K137+893框架桥,处于潍日高速第三合同段四工区第四施工处,包含在第三项目部与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桥梁基础及下部构造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由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劳务作业。桥梁长度50米,为2-14.4×5.5框架桥,该桥顺线路方向分8段,每段长6.25m,逐段施工,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根据设计图纸和实际情况,该桥的钢筋骨架分两次进行安装,第一次安装底板钢筋和墙身部分钢筋,第二次安装顶板部分钢筋。第一次安装时的墙身钢筋高度为9米。



二、事故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月9日,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开始K137+893框架桥钢筋骨架片的吊装和绑扎作业。施工前,第三项目部四工区第四施工处技术员侯正帅向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6名施工人员进行了K137+893框架桥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开始吊装框架桥钢筋骨架片前,在框架桥东西两侧分别架设了脚手架(脚手架的搭设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用来固定钢筋骨架片(固定方式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1月14日6:00,该公司工人开始吊装剩余6片钢筋骨架。


9:00左右,钢筋骨架全部吊装完毕,工人完成侧墙竖向钢筋的临时固定。16名工人开始进行底板底层水平钢筋绑扎工作,左幅底板钢筋内南侧2名工人、北侧1名工人进行钢筋绑扎作业,右幅底板钢筋内南侧1名工人、北侧3名工人进行钢筋绑扎作业,中间墙身竖向钢筋内1名工人进行钢筋临时固定,其余8名工人在钢筋骨架北侧摆放底板顶层纵向钢筋。


9:30左右,钢筋骨架片突然整体向北发生坍塌,将正在进行钢筋绑扎作业的王心安、王拥军、蒋文雪、张书生和范来玉等5人(均为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压在钢筋下。


(二)抢险救援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正在现场的第三项目部四工区技术主管纪绪鹏立即电话向第三项目部项目经理臧洪敏进行汇报并向当地120和119进行求助。为抢救受伤工人,第三项目部和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组织工人利用气割进行钢筋骨架的切割,同时调动附近的2台挖掘机、1台吊机参与抢救。王心安、王拥军被施救出来时已无生命迹象,蒋文雪经抢救无效死亡;张书生、范来玉轻伤。(伤亡人员信息附后)

2017年1月20日,在当地政府的积极协调下,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3名死者的家属签定了赔偿协议。2名轻伤者均已出院。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未按施工方案施工,在安装钢筋框架过程中采取的加固稳定措施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无法保证钢筋框架的整体稳定性,导致钢筋框架整体失稳造成侧倒,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为K137+893框架桥具体施工劳务作业方,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不具备应有的安全知识,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现场作业负责人违章指挥,未按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进行施工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2.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公司作为项目施工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劳务作业方未按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等行为没有及时进行有效制止。


3.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监理方,安全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劳务作业方未按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等违章行为没有及时进行有效制止。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日照市五莲县潍日高速第三合同段“1·14”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吕康聚,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7年1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对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处理建议。


1.建议日照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要求对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做出罚款七十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建议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吊销该公司的相关施工资质证书,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2.建议日照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公司做出罚款六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3.建议日照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处理建议


1.孙书伟,群众,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未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组织现场施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2.侯正帅,群众,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公司潍日高速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四工区第四施工处技术员。对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施工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公司对其作出行政撤职处分。


3.王红星,中共党员,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公司潍日高速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四工区第四施工处处长、兼职安全员。对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施工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对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部分特种作业(焊接、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公司对其做出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


4.张传德,中共党员,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公司潍日高速第三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总工,作为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本项目部施工现场劳务作业方未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施工作业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公司对其做出党内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


5.臧洪敏,中共党员,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公司潍日高速第三合同段项目部经理,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日照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臧洪敏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建议由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工程公司对其做出党内警告处分,年度内不得提拔重用。


6.李林福,群众,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潍日高速第三合同段四工区现场监理员。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施工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其做出撤职处分。


7.王志刚,群众,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潍日高速第三合同段四工区监理组组长。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现场监理员履行监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济南康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施工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其做出降级处分。


8.刘龙飞,中共党员,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潍日高速第三合同段驻地监理工程师。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所管理的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山东东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其做出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 日照市安监局

编辑 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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