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典当实为借贷,利息如何计算?
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典当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但因典当手续未遵循《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操作方式,实质上不符合典当性质,“名为典当,实为民间借贷”。
签订《典当合同》
实际却为民间借贷
利息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3日,某典当行(取得了金融经营许可证)与美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美某公司为当户,唐某等两人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约定美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将40个产权车位作为抵押物向某典当行申请贷款并最终贷款320万元,典当综合服务费和利息合计为每月2.7%,如逾期还款则按每月3%计算,并办理了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担保债权数额为320万元。后因美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还款,某典当行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归还贷款本息,唐某等两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香洲法院认为,本案借款方虽为典当行,但从典当性质上来看,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某典当行并未提交当票,且所借款项及还款绝大部分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转账收付,在手续上存在诸多未遵循《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操作方式,不符合典当性质,双方“名为典当,实为民间借贷”。
因此,本案性质实质为民间借贷。双方在《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7%超过了法定标准应不予采用。对于2020年8月20日(新利率执行)之前未支付的款项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一审判决美某公司向某典当行偿还剩余本金3113600元及利息(以3113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8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唐某等两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美某公司、唐某等两人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应当按照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珠海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虽然借款一方性质为典当行,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但在典当手续上存在诸多未遵循《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操作方式,实际上不符合典当性质,本案“名为典当,实为民间借贷”,应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制。双方在《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7%,实则就是借款利息标准的约定,超过了审理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标准,应不予支持。
来源:中院知产庭
编辑:周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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