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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调解离婚已十年方知孩子非亲生,可否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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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经过 /
2006年,甲(男方)和乙(女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诉调对接窗口为其做了大量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一、离婚;
二、女儿丙由乙抚养,儿子丁由甲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儿子丁所有;
四、其他无纠葛。
十年后,甲发现儿子丁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由乙支付甲十年来的抚养费若干,精神抚慰金若干,并向丁追回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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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简析 /
《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这一条的立法初衷,笔者认为是因为离婚涉及身份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一旦发生效力,基于夫妻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随之消失,故法律规定不可申请再审。
但是,当事人可以就离婚案件涉及的财产问题、子女抚养权争议申请再审,这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也便于将诸多法律关系放置在一个案件中予以解决。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涉及已分割的财产,应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予以审查,涉及未作处理的共同财产,应告知另行起诉。
那么,本案中的调解协议是否可以申请再审呢?
可以。因为调解协议达成时,甲并不知道丁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基于亲子关系而自愿抚养丁,愿意自行承担抚养费,并自愿将房产赠与丁,故调解协议的基础是亲子关系。而现在,调解协议生效的基石不复存在,在出现新的事实证据后,原先达成的调解协议明显违反了自愿原则,故符合再审条件。
(文章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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