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嚣张的霸座行为只能罚点钱、拉入黑名单就完事了吗?
近一段时期,
高铁霸座现象频频出现,
高铁“霸座男”、“霸座女”和“占座大妈”
被网友调侃组成了“霸座家族”。
而近日又出现了外籍“霸座女”
也加入了“霸座”阵容…
男子高铁占座理直气壮:站不起来!
2018年8月21日,一段“女乘客在G334次列车上遇座霸”视频热传,在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一名男子在女乘客上车前,先坐在了属于女乘客的座位上,并拒绝与乘务人员的沟通,称“无法起身,不能归还座位”。
8月24日,济南铁路公安处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9月3日消息,孙赫被列入黑名单,将限乘所有火车席别。
“霸座男”还没凉,
又见“霸座女”~
女子强行坐靠窗位置还“强词夺理”
9月19日,永州到深圳北G6078列车上,一位女乘客上车后未按照车票上的座位落座,执意坐在靠窗的邻座位置。车票座位靠窗的乘客向乘务投诉,乘务与“霸座”女乘客反复沟通,这名女乘客就是不肯让座。
这位女乘客很快便受到了处罚:除了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被罚款200元外,还被纳入铁路征信体系记录中,180天内无法购买火车票。
网传“霸座大妈”再次引关注
网传在高铁“霸座女”、“霸座男”后,火车上又出现一位“霸座大妈”:小伙座位被占,一名衣服上有“列车长广铁”字样的乘务员来劝解,“霸座大妈”说自己腰疼腿疼不想动,年轻人站一会怎么了?最后竟还说“你买这个位置就该你倒霉”。
又见“霸座大爷”!列车长劝说1小时无效 乘客将其拽起
9月20日晚,K158列车上,一名大爷购买的无座票确占了一个位置不起身,列车员,列车长轮番上阵劝说一个多小时无效,最后同车厢的人实在看不下去才把大爷拉起来。
“霸座家族”再添新成员——
“霸座外籍女”
外籍女火车“霸座” 被拍摄后朝人群泼水
近日,上海至阜阳K8482列车,网友爆料又见“霸座”事件,一外籍女子强占别人座位,拒绝出示车票还将水泼向拍视频的人群。最后经乘务人员沟通,外籍女子向两位被泼水者道歉。上铁合肥客运段已关注此事。
网友对此搞笑回应:
能不能成立个“中国铁路霸座协会”,
让他们都坐一个车厢,
看看谁能赢。
网友评论
@晶华1215:不能让无赖逍遥,不能让老实人吃亏。
@牡丹炒土豆:黑名单启动,以后无座票也不要卖给他们。
@LBJ23AY:干脆以后建立无座车厢,专门让无座的跑那站着去,自己愿意的带小马扎去
@六年二班:霸座不让的罚两千,拘留十五天。没规矩不成方圆。别让霸座成了一些人“出名”的家常便饭。
@总先生:支持信用挂钩,支持各行业信息同享,让坏人寸步难行
@马头二胡:无理占座不让者,应强制执行,身体不适可找列车员解决。
@灰灰:支持现场强制执法,树立法律的威严。
@人在旅途: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人生如梦:有规姖才有方圆,这对于那些无素质的人来说起到警示作用,就得这样人人必须形成自觉规范的理念
@趙·上善若水:火车,飞机,地铁,长途车,都要联动,失信就都失信了。
对于屡次出现的铁路乘客“霸座”
不文明乘车行为,
究竟该怎么办?
敲黑板!
普法时间到~
霸座行为真的是违法行为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
这当然是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得很清楚,霸座者破坏了公共秩序,所以其违法性质是非常明确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霸座既是不厚道、不诚信的行为,又是违法的行为。这种行为首先违反了合同法,铁路部门卖给霸座者的票在哪里,霸座者就该坐哪里,这是乘客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这个合同义务不光受契约约束,也受合同法保护。霸座者违反了这个约定,有可能给其他乘客造成权益损害,这就涉及到另一部法律,就是侵权责任法。
列车工作人员对霸座行为啥无法“硬”起来?
杨建顺:
这实际上是一个对法律理解不同的问题。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主体作了明确规定,这些处罚不是谁都可以作出的,处罚主体应该是法定的主体,被授予了明确的权力。所以面对霸座现象时,乘警或乘务员首先就会考虑这种权力是不是属于我的。他们之所以在处理这类事情的时候没有那么得心应手,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乘警或乘务员有这个权力,他们不去采取强制措施也是可以理解的,这一部分的具体授权需要进一步明确。
刘俊海:
列车上的工作人员也有风险意识,他们怕把霸座者强行从座位上清除,万一出现身体上的异常状态,比如高血压等,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列车工作人员出于自我保护,一般情况下也都是好言相劝,君子动口不动手。
无论是“霸座男”“霸座女”
还是“霸座大妈”表现得都比较张扬,
而且霸座时间比较长,
别人怎么劝说都不听,
这已经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了。
面对嚣张的霸座行为只能罚点钱、拉入黑名单就完事了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
其实不一定非要使用黑名单才能给予霸座者处罚,这可能是我们在处理这类事件时的一个理解上的误区。对于这类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明确规定,扰乱了社会秩序,就依照相关法律来处罚就行了,不一定非要拉入黑名单。
法律规定,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他们已经符合情节较重的情况,所以就应该对他们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这样可能会更有效。
杨建顺:
拉入黑名单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是说拉入黑名单就拉入黑名单。针对霸座行为,有法律规定就应该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在法律之外拉入黑名单的做法,一是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上缺少实质效率,二是这样的做法有扩大化的嫌疑,比如对“霸座男”处以限制180天乘坐各席别火车的做法就缺少法律的依据。要实施处罚必须保证主体、行为、思维、条件等都是法定的,让处罚有一个可预期性。凭借明确的法律依据、手段、程序做出决定,才能形成法治社会。为了防止黑名单制度被滥用,要建构相应的程序和标准,围绕黑名单制度的立法工作还需进一步完善。
刘俊海:
首先要评估一下180天够不够。如果说有的失信者对此不以为然,那么我觉得处罚还需要延长。甚至有的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故意去炒作这种现象,180天的时间就不够,还可以再延长6个月。其次,需要扩大失信责任的后果,从不能乘坐高铁扩大到不能乘坐飞机,民航部门也可以一起配合。再次,银行方面停止给霸座者办理各种信用卡,包括手机支付软件都可以对霸座者实施限制,这样才能倒逼霸座者诚信自律。
如何防止更多人仿效霸座行为?
诚信制度的底线就是
一定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
把失信收益归零甚至变成负数,
监管者和社会各界
包括网络平台一定要携手共治,
这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刘俊海:
铁路部门把霸座者拉入了黑名单,但是网络管理部门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网络管理部门也应予以回应,要求网络平台对其进行限制,这一技术手段应该是配套推进,不能坏人得利好人受气,劣币驱逐良币。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的诚信体系建设就失败了。所以一方面要制裁失信者,另一方面要阻止失信者借此出名捞取利益,各个部门都应该联动,不断延伸信用惩戒措施,直到霸座者真正意识到失信行为的危害性,从内心深处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法治微评
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仅靠个人对规则的自觉遵守还远远不够,更需要管理者在文明执法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只有让违法者胆战心惊,才能让旁观者引以为戒。最根本的还是应该建立和制定相应的处置机制和规范措施,比如,面对霸座行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必须有着严格和标准的执法规范,相关方面不妨从此类事件中加以总结和提炼,建立一套处置霸座行为的执法规范,这样不仅方便操作,也能确保执法效果。只有通过多方协作,从源头治理,才能标本兼治,不让霸座家族继续壮大下去。
对霸座者实施
全方位的信用惩戒
可以防止更多人仿效霸座行为!
转自 法制日报
作者 杜晓 孟婷 李文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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