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哩天!一不小心咋就成犯罪嫌疑人了!
每每说起违法犯罪,
很多人都会想“和我有啥关系”
“我又不会触犯法律”
“离我远着呢”
……
但你可知道,
有时候你贪贪“小便宜”,
就有可能涉嫌犯罪了;
有时候你一时冲动,
有可能就获刑入狱啦……
所以犯罪离你并不远啊!
别等被抓了,才知道是违法!
往下看,你会发现,
犯罪隐藏在你的一个个不小心之中。
这里,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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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电动车、二手手机等二手商品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因为价格便宜受到大众青睐,但是大家在选购二手商品时也要分辨清楚。如果是明显不合理低价的二手商品,就要谨慎考虑了,因为过低价格收购的这些二手商品可能是违法行为,甚至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事处罚。
案例
因为贪图小利,无锡市民赵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了两辆九成新的电动车,后证实这两辆电动车是被盗的。赵某被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不得不与两名盗窃犯一起接受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电力设备的安全关系着公共安全,使用中的电线亦是如此,小小的电线关系着电力设备的运行,看似一个小小的剪电线的行为,却有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法律对该类行为有着较重的处罚。电线虽小,安全事大。
案例
张某为了获得利益,偷盗正在使用中的电线去卖,只要剪刀一剪,无论张某是否成功,是否造成危害,最后是否卖了电线获利以及获利多少,只要有破坏正在使用的电线这一行为,就是触犯了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如今,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然而,互联网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个人信息也遭到了大量泄露。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不断发生,甚至还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联系在一起,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购买信息看似习以为常的小事,却隐藏着莫大的法律风险。
案例
被告人房某某系某商务咨询公司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多次将存储在公司电脑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秦某某、吴某某共计26万余条。房某某非法获利十万余元。“买主”秦某某将购买的信息用于经营公司的电话销售业务,吴某某将购买的信息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房某某、秦某某、吴某某三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分别判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亲情、友情、爱情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感情,且重感情、重情义往往是值得称颂的好品质,但有时候毫无底线的重情义将有可能付出沉痛的代价。当得知亲人、朋友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在情义与法律之间如果你选择了情义的话,那么你很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窝藏、包庇罪,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
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崔某逃匿至淮南市,崔某找到曾在一起做生意的好朋友胡某,要求胡某帮忙租房,胡某明知道崔某是网上逃犯,仍为其联系租房事宜,帮助其逃匿。后崔某被抓获。胡某因构成窝藏罪,被判处缓刑三年。
案例
钱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小客车至路口时,将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李某撞倒,致李某因脑损伤当场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钱某驾车逃离现场,又与其弟弟合谋,让弟弟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为其顶罪,并伙同弟弟多次对肇事车辆进行修复,毁灭其驾车肇事的证据。后两人被抓获,弟弟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
一不小心就犯罪的情况,
远远不止上述这些。
有些事情看似很小,
却可能隐藏着祸根,
甚至很有可能触犯刑法。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时刻严格要求自己,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
蝇头小利不要贪,小心背后藏祸端;赶快转发给你的朋友,
万一ta碰到这些事了呢?
不要让他们因为无知而身陷囹圄……
转自 北京市检三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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