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历史上的今天,新法实施!(三)
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自2012年6月30日起实施。
背景知识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年20日起开始实施。该法律是为了保障中央人民政府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根据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
2017年8月23日,澳门遭受台风“天鸽”袭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解放军驻澳部队协助救治灾害。
【与法同行】历史上的今天,新法实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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