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历史上的今天,新法实施!(七)
1月1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历经2007年、2009年两次修正。该法律主要规定了:房地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以及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权属登记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于2017年9月1日修正。该法律规定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历经2001年、2007年、2012年、2017年四次修正。该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条件、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援助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于2015年4月24日进行了修正,当天开始实施。该法律规定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规定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执行程序等内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9年8月27日进行了修正,当天开始实施。该法律主要规定了:自然人、法人的权利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责任、知识产权、债权、人身权、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等内容。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结算和清算、法律责任等内容。
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律主要规定了: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及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争议解决、商务促进等内容。
9.《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规定了有关邮政服务、邮政资费、快递业务范围以及法律责任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主要规定了乡镇企业的范围、成立条件、发展原则和政策优待等具体内容。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与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于2015年4月24日修正。主要规定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该法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类型、工资与休假制度、职工权利的维护、劳动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已被2009年8月27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修正后的法律实施日期为2009年8月27日。该法主要规定了教师的资格、权利义务、培养机制、奖励机制以及违反该法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问题。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规定了普通护照的申请、签发、有效期限、旅行证和出入境证管理规范等内容。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8月3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就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基本制度、预防保护、管控和修复、经济措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第一部图书馆专门法,主要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以及法律责任的指导性规定。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后该法历经1996年和2016年两次修正。该法律规定了档案的概念、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概念、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等相关内容。
19.《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律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范围、调解、仲裁、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以及开庭和裁决等相关内容。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在2004年经过一次修正。2005年修订该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也就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后该法历经2013年和2014年两次修正。该法律规定了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后该法在2014年经过一次修正。该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概念、考试和注册、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后该法在2014年经过一次修正。该法律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概念、方式、程序、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律规定了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此外,还规定了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的情形。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后该法在2018年经过一次修正。该法律主要规定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主要规定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等内容。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后该法在2017年经过修正。该法律规定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内容。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主要规定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等内容。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后该法历经2007年、2013年、2015年三次修正。该法律主要规定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诊疗、监督管理 、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
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主要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和授予对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提名、决定和授予;对已故人士和外国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励形式;撤销;奖章和证书的管理等事项。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后该法历经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5年五次修正。该法律主要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度等内容。
31.《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自199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该法。
该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有六大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该法还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组成、选举办法及程序、工作经费及办公用房等内容。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权主要包括七项:
1、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3、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5、询问和质询;
6、特定问题调查;
7、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该法同时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于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后该法历经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和2015年六次修正: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该法主要规定了选举机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内容。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后该法历经1983年、1986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该法。该法主要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及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等四部分内容。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制定的目的是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该法律规定了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并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制定目的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该法律规定防沙治沙规划、土地沙化的预防和治理以及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
治沙成效:
从当年“风沙逼近北京城”,到绿色屏障不断加固,防沙治沙取得了历史性的转变。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全国沙化面积以每年3436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到2004年出现缩减以来,连续10年保持净减少,第五次监测期内年均减少达1980平方公里。由于我国沙化土地面积大、分布广、危害重,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国家已经提出,力争到2020年使全国半数以上可治理沙化土地得到治理。
(来源:新华网)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是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律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监督等相关内容。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于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规定了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设施上的人员、航行及停泊和作业、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打捞清除、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特别规定等内容。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二条从“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39.《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有助于维护国家核安全,为核安全生产使用、防止核恐怖主义做出法律保证。该法律规定了核设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核事故应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中国核安全管理机构即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于1984年10月,为国务院下属的主管全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的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中的安全事务,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于1996年7月5日审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本法是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律给拍卖标的、拍卖当事人、拍卖人、 委托人、竞买人、 买受人做了定义,规定了拍卖程序、拍卖委托、拍卖公告与展示、拍卖的实施 、佣金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历了2009年、2014年、2016年三次修正。该法律制定的目的是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该法律规定了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气象探测、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于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并于2009年8月27日修正该法律。主要是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该法律规定防护重点、人民防空工程、通信和警报、疏散、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教育等相关内容。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由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制定本法是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该法律主要规定了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盗伐林木:
一、盗伐林木与盗窃
盗伐林木是盗窃的一个分支,但盗窃归公安部门管,盗伐归林业部门管。如 2002年11月4日,某村村民林某以拾草为名,在本村的次生林中砍伐松树10株,被村举报到派出所。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盗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规定,进行了处罚。这就是不正确的的,本案只应适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而不能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盗伐林木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盗窃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不同的:盗伐林木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正在生长中的林木,而盗窃行为指向的对象是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以及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它们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盗窃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盗伐林木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它还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的管理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需由不同的法律予以调整,对盗伐林木的一般的违法行为,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作出处理,对一般的盗窃行为,应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处理。本案中村民林某以拾草为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村松树10株,不仅侵犯了村集体对这部分林木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秩序,是一种典型的盗伐林木行为,应由林业局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理,而不能同时以盗窃为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
二、关于盗伐林木的处罚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院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由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律主要规定了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4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由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律主要规定了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以及法律责任内容。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由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00年01月01日实施。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该法律规定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相关内容。
47.《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10月31日通过,自2010年1月1日实施。该法律是为了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该法律规定了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职务和衔级、馆长、派遣及召回和调回、考核和培训与交流、奖励和惩戒、工资和福利、配偶和子女等内容。
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修订该法,也就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该法律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该法律规定了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5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该决定对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使用和查验、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作了修改。
5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该决定对刑罚的执行和狱政管理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5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该决定对职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5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该决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5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由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历经2009年、2013年、2015年三次修正。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55.《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2004年、2013年两次修正,2015年修订。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5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该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本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金融监管的专业化分工,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的监管、降低银行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已由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5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对1993年《中华人民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一、二、三、四、五、七、九、十、十一、增加一条作为十二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原十三条,将十二条改为十四条等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章的序号及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该法于2012年修正,该法规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相关法律内容。该法律是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
5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历经2001年、2007年、2012年、2017年四次修正。该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条件、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援助等内容。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该法于2002年第一次修订、2009年、2012年两次修正。该法律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该法律规定了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粮食安全、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6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新二、十四、二十、三十三、三十四等相关法条进行修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该法历经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正,该法律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后该法于2017年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法律规定了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该法律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6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后该法经历2009年、2015年、2016年三次修正。该法律规定防洪规划、治理与防护、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防汛抗洪、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该法律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抗洪抢险精神:
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怕困难、顽强拼搏、
坚韧不拔、敢于胜利、奋不顾身。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规定国防交通规划、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该法律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促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发展,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
64.《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经2017年修正一次。该法律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登记、备案的条件和程序、活动规范、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6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后经2000年修正一次。该法律对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及规定,对侵害侨眷、归侨合法权益行为所应受的法律责任做了细致的规定。
6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由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6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由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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