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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历史上的今天,新法实施!(十一)

怀柔普法 2022-08-15

3月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已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1983年3月5日通过。该规定是为了便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中的若干问题进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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