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维权那点事儿——夫妻共有财产之单方无权处分
怀柔区妇女儿童维权团由区妇女联合会及区司法局共同组建,自2018年成立,成员为怀柔区20名女律师。
自2019年3月8日起,“怀柔女性”推出“今天我当班--说说维权那些事”以案释法板块。该板块围绕与妇女儿童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社会热点,女律师选取具有典型性、社会关注度高的妇女儿童权益相关维权案例,解读典型案例,进行释法析理,将法律送到女性朋友身边。
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夫妻一方私自处理共同财产怎么办?
相信这也是大家经常关注的,
本期的
“今天我当班--说说维权那些事”栏目
郭跃律师将通过真实案例
告诉您正确答案!
怀柔区妇女儿童维权团成员简介
郭跃
郭跃律师,北京班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如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行政诉讼、刑事辩护、非诉讼业务。
电话:1371631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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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之单方无权处分
张某(女)和李某(男)婚后取得房屋一套,房产登记于李某名下。李某与张某因感情问题分居从家中搬出。一日,赵某突然来到张某家,告知张某居住的房屋已经由其购买,并出示了房产证,房产证显示房屋已经登记到赵某名下。赵某据此要求张某腾退房屋,张某拒绝。赵某随后将张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律师发现,涉案房屋是张某和李某的夫妻共有财产,除非赵某构成善意取得,否则张某有权追回房屋。经咨询房屋中介机构,房屋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为此律师代理张某向法院提出了对李某和赵某交易时涉案房屋的市场价进行估价的申请,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估价,赵某和李某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的70%。
最终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系张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无权擅自出售房屋,其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涉案房屋虽已过户登记至赵某名下,但赵某与李某之间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没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赵某不构成善意取得。现该房屋的共有人张某拒绝追认,要求追回诉争房屋,赵某不能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对赵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典型的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对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和李某婚后取得的房屋属于二人共同所有,李某无权单独处分该房屋。李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张某的合法财产权益。
“善意取得”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之一。本案中,如赵某和李某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不构成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况,则赵某构成善意取得,能够取得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张某则只能选择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转自:怀柔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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