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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绣未央》抄袭成立!面对抄袭,该如何维权?

怀柔普法 2022-08-15

2016年,

IP大剧《锦绣未央》热映,
频上热搜,

一度成为人们谈论的话题。

(电视剧海报)


随着电视剧的大热,

原著作者周静

却摊上了事儿。


(微博截图)


相关作家联合诉至北京朝阳法院

称周静未经允许

在书中大量抄袭,

并不顾作者和读者反对,

将侵权作品授权给第三方盈利

影响极为恶劣,

要求《锦绣未央》原著作者及销售商

停止侵权并道歉,进行赔偿。

沈文文就是其中一个受害作家,

5月8日

朝阳法院就沈文文一案

做出了判决。

那么沈文文案

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一起来详情回顾一下:

作者沈文文以“追月逐花”为笔名创作了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该作品于2009年7月1日由百花文艺出版社出版,深受读者喜爱,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

随着同名电视剧的大热,沈文文发现,《锦绣未央》的作者周静(笔名“秦简”)创作了小说《庶女有毒》,后更名为《锦绣未央》,其未经许可抄袭了沈文文创作的《身历六帝宠不衰》中的580句语句和2处情节。此外,周静将小说《锦绣未央》在“潇湘书院”等网站上登载,并在江苏文艺出版社分册出版,当当网对《锦绣未央》进行了销售。


沈文文认为:

 

这些抄袭的文字虽分散于《锦绣未央》一书的不同段落,但无论在语句表达、人物塑造、情节结构、故事核心等方面都是一致的


周静的行为已侵害了沈文文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其造成了极大损害。当当网对图书《锦绣未央》进行了销售,故以侵害著作权纠纷将周静、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静及当当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周静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9.4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65万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一书注明的作者为“追花逐月”。根据该书署名情况及作者介绍,结合该作者出版其他书籍时载明“追花逐月,真名沈文文”的事实,可以确定沈文文为《身历六帝宠不衰》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同时法院认为,结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数量,考虑上下文的衔接,将被控侵权的语句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发现《锦绣未央》中的2处情节采用了《身历六帝宠不衰》中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节,属于对沈文文《身历六帝宠不衰》著作权的侵害。


 


 2019年5月8日,朝阳法院对上述案件宣判:


 一审认定《锦绣未央》在116处语句、2处情节与《身历六帝宠不衰》一书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沈文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判决周静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判令周静赔偿沈文文经济损失12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65万元,驳回沈文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当公司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销售。

作为侵权案首案

   这还只是个开始,

小编感慨

抄袭者也是自食其果⬇️


那么

抄袭事件层出不穷,

除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面对抄袭,

我们该如何正确维权呢?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

一些普法知识

希望大家多增加一些法律意识


抄袭是怎么定义的?

抄袭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两种形式,是一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1、如果情节较轻,则构成【民事侵权】,包括四个要件:【实施了侵害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的结果】【行为和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性】。

 

2、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需要侵权方承担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解读

保护对象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这些作品要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方式复制。一般来说,所保护的主要是:文学作品、绘画作品、符号作品、影像作品、工艺美术品等立体作品、表演作品、音像作品等以及激光唱盘、多媒体等新的作品形式。

 

法律责任

侵害著作权保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以下因素酌情处理:1、受害人所受损失后果是否严重;2、侵害行为致作品价值降低程度;3、侵害出于牟利或其他不当目的;4、侵害人主观过错状态;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6、侵害人获利多少;7、侵害行为的社会影响;8、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行政责任

(1)警告;(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3)没收非法所得;(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5)罚款;

 

刑事责任:

1、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第218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部分内容来源:百度百科、

东方新闻网、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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