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当班|离婚财产遭隐瞒,发现能否来再分?
由区妇女联合会及区司法局共同组建,
自2018年成立,
成员为怀柔区20名女律师。
自2019年3月8日起,
推出
“今天我当班--说说维权那些事”
以案释法板块。
该板块围绕与妇女儿童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社会热点,女律师选取具有典型性、社会关注度高的妇女儿童权益相关维权案例,解读典型案例,进行释法析理,将法律送到女性朋友身边。
律师简介
徐波律师,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民商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
电话:13901220708
在线说法
离婚财产遭隐瞒,发现能否来再分?
案情说法:
孙某和李某原是夫妻,两人于201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孙小某离婚后由李某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房屋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李某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孙某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孙某。2017年,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被告孙某辩称,当时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从2010年便已经开始分居。涉案的房屋是其在分居期间完全用个人的财产购买的,应属于个人财产。同时,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在离婚时已经取得完全产权,而且购买此房也告诉过李某,故对于该房屋完全没有隐藏的动机和必要。况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自己的现住房理应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发现,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价值的情况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案件办理及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涉案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一百四十万。
案情点评: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在法院,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受理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无疑能更好平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好合好散。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
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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