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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今天发文:建议对浙大新规作合法性审查

陈东升 法治浙江 2017-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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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浙江大学近日发布的《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成为舆论关注焦点。中央政法委机关《法制日报》今天刊发该报高级记者陈东升写的评论《建议对浙大新规作合法性审查》。现转发如下,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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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浙大新规作合法性审查

 陈东升

 

《浙江大学优秀网络文化成果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是浙大党委宣传部制定、以浙大党委、学校名义联合印发的党政联合文件。我认为,在讨论可不可以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作为评奖评优评职称依据之前,首先需考察浙大这一新规是否合法合规。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职称晋升评聘、评奖评优工作归口政府人力和社保部门负责。《浙江大学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组织,负责对学校学术领域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评价和监督。负责评议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第四十一规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是,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这就是说,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浙大自身的《浙江大学章程》都明文规定,负责科研成果统计、职称评定及改革的是学校科研人事部门,负责学术事项评议的是学校学术委员会,有权讨论通过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的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这些事项都不属于浙大党委宣传部职责,与浙大党委也无直接关联。


浙大党委宣传部不具备主体资格、没有法定职责,却将“优秀网络传播作品”纳入科研成果统计、晋升评聘和评奖评优范围;浙大党委不具备主体资格、没有法定职责,却党政联合发文印发这一办法,均属越俎代庖,在我看来,是越权行为。


浙大新规广受质疑,另一大原因是将“优秀网络传播作品”认定为等同于在国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学术研究以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学术训练和深厚的学问积累为前提,学术论文需遵循命题、破题、论证等科学步骤,具有系统性、逻辑性、科学性,有自身的生产、认可、论证、评价体系。

在互联网无处不在的当代,把学术研究与网络传播截然对立起来,没必要也不现实。我们同意,把在重要网络媒体上刊发的、有学术价值的、产生一定影响力的理论文章视为学术成果,在评优评先时作为增量依据。但在普遍意义上,如机械工程、电力电子工程、纳米科技等学科,学者们即便每天在网络上发论文,绝大多数人也是看不懂的,阅读量根本无法达到10万+。因为学术研究是小众事业,学术论文一般只在同行间交流,尤其是理工科学者,无需,也无法通过网络向大众广泛传播其学术成果。


浙大新规中“优秀网络传播作品”的基本条件是在中央媒体上刊发、千字以上、10万+。纵观近年来阅读量能达到10万+的网络作品,基本上有这么几种状况:或报道明星轶闻,粉丝追捧,瞬间刷屏;或关注热点新闻,率先披露,首报首播;或批评社会弊病,独立思考,敢说真话;或宣传正统思想,立场坚定,语出惊人。除非造假,网络作品要真正达到10万+也非易事。


因此,我举双手赞成奖励那些产生重大影响、推动社会进步的“优秀网络传播作品”,党委宣传部可专门制订考核奖励办法,以发放奖金、记功表彰、提拔重用等方式予以重奖,但大可不必把它与学术成果认定、职称评定扯在一起。


一言以蔽之,大学是教学、科研机构,不是宣传机构。学术研究与网络文化传播,生产、评判逻辑不同,应把学术的归学术,网络的归网络。如果动用权力,硬把这两件本没多少关联的事情扯在一起评判,在我看来,这就是滥用权力。


众所周知,中宣部规定的中央媒体为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16家。而浙大新规却自说自话,对中央媒体自定标准,该列入的中央主要媒体如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没有列入,不该列入的中央媒体的子报子刊却塞进去了一大把,明显违背中宣部规定,也是滥用权力。一些媒体以此作标题:《浙江大学:在环球时报发文微信阅读10万+被认定为在一级学术期刊刊发》,跟帖的批评声一片,就反映了人们对此的惊讶、不屑和愤慨。


正如浙大一位教授所言,真正做学问的人是不会去追求网文阅读量,也不会拿这些去申报成果、评职称的;但不排除个别不学无术之徒,会依浙大新规去沽名钓誉。更何况,在水军遍地、炒信成风的当今,真要造假,别说10万+,就是40万+也是不难办到的。


如果真有人拿着几篇网络文章去评教授、评科技进步奖,那让那些真正做学问的教授们情何以堪啊!一纸新规,如打开了造假之门,让南郭先生大行其道,那它的正当性、公正性也就值得质疑了。


法律规定,类似浙大新规这样党政决定的合法要件由主体要件、事实要件、依据要件、程序要件构成。中央前不久出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指出,党内文件如不合法、合规、合理,可纠正,可撤销。对照之下不难发现,浙大新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同党内法规和学校自身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不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规定内容又明显不当,涉嫌越权、滥用职权。如付诸实施,将导致不公平、不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因此,建议浙大党委的上级党委按照法律、党内法规规定,对浙大新规作合法性审查,责令其自行纠正、停止施行,或者,直接予以纠正或撤销。

 

点击阅读 陈东升:浙大何以再成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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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攸

责任编辑:苏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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