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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鹏飞:明代碑志文本的形成、流变与传播

《文献》编辑部 国家古籍保护中心
2024-09-04


内容摘要:明代石刻文献向来不受传统金石学重视,然而结合丰富的传世文献,却可以还原碑志文本形成与传播的完整过程。碑志稿本完成以后,文本已经通过木刻或手抄流传开来,在此期间,丧家和文人亲友的修改意见会影响文本的面貌。碑志上石之前,丧家需要最终填补修改稿本,然而修改的尺度经常逾越文人的预期,这就可能造成石本背离作者意愿的局面。石本文本通过拓本、副本、葬录等多种途径传播。文人自编文集中的碑志文本,很多经过文人后续修改,反映文人创作的理想面貌。后人编刻文集的文本,不但可能出现刊刻的讹误,而且编刻者有时会刻意删省世系子孙等内容。碑志文的石本与集本有着不同的文本形成轨迹,两者之间无法互相取代。


关键词:石刻文献   碑志   文本   石本   集本














不同于唐以前石刻文献长期作为学术热点,明代石刻文献的研究整理总体显得比较冷清。然而丰富的传世文献并不应当成为轻视石刻文献的理由,反而可以借助地上地下文献的互证,更加具体详细地揭示碑志文本生产、流变和传播的过程。本文即试图探索碑志稿本完成以后,如何演化形成刊刻上石的石本和收入文集的集本,同时考察在此期间丧家、作者和编刻者可能造成的影响。

   一   

唐宋以来,丧家请求文人撰写碑志,通常都会自行预备记载亡者生平的行状,或者类似的事迹汇编,宋人所谓“古今士大夫之家所立碑志,必先有行状,然后求当世名士叙而书之”,明人所谓“铭必有状”。作者对行状进行笔削润色,有时也会另外搜集补充资料,最终编纂写定形成志文稿本。这是治碑志文体者的常识,毋庸多言。碑志稿本完成后,从交付丧家到刊刻上石,尚需一段时间,期间碑志的文本已经开始传播,传阅于亲友之间,李开先《南京户部主事夹谷孙君墓志铭》载:“但以葬期逼近,或不及刻石,先以木刻传送亲友,待石成,启土数尺入之。”此处采用的是雕版印刷的形式,复制文本,借以传播。雕版印刷的成本低廉,技术成熟,是刻石完工以前、无法制作拓本的情况下,最为合适的复制文本的办法,故而这种处理方式并非个例,例如王世贞《徐孺东》亦云:“既而公布币而以令先公之志铭请……公即必以灾木,当偶事状传之,勿孤行也。”明代的风气,丧家流行使用复制的文本,酬答亲友的赙赠,黄宗羲云:“碑版之体,至宋末元初而坏,逮至今日,作者既张、王、李、赵之流,子孙得之以答赙奠,与纸钱寓马相为出入,使人知其子姓婚姻而已。其坏又甚于元时。”有的文人非常重视这种碑志文本的收藏,陆容所谓“士大夫得亲戚故旧墓文,必收藏之,而不使之废弃,亦厚德之一端也”。
因为在此期间碑志尚未刊刻上石,故而亲友可以针对稿本提出修改意见。如方孝孺致书友人,谈论林右(字公辅)撰写的叶廷振墓志:“望为慰其尊祖……公辅铭虽伤率易,然不害为好也。但铭前不叙其乡里,及其父祖名行,复不书其族葬日月为失。首言刻诸墓上,后谓铭诸墓,始终为不相应,其意必谓其父人知其名,不必书卒葬,他文辞可互见故然。虽古人有如此者,亦用言之。否则世久漫漶,不知其为何时之人,何人之子也。如刻石未成,中段独障狂澜等语,亦未醇,宜稍为更定。恃与相知,故一言之,然亦不须令人知此言出于仆也。”据文中“望为慰其尊祖”可知此处是请求友人将意见转达给丧家。又王世贞致书友人,亦云:“先公为嘉、隆间名臣,天下所共仰……许君不作铭辞,似是墓表体,三品大臣赐祭葬,当有神道碑,不当表,执事更一请之许君何如?”这种情况下,碑志文本的形成更加多源和复杂,甚至渗透着丧家亲友的意志。与此同时,不但丧家的亲友会及时反馈对碑志稿本的修改意见;有的文人完稿以后,也会请求自己的亲友提出意见,王守仁回信储巏云:“承示刘生墓志,此实友义所关,文亦缜密。独叙乃父侧室事颇伤忠厚,未刻石,删去之为佳。子于父过,谏而过激,不可以为几;称子之美,而发其父之阴私,不可以为训。宜更详之!”这是友人反馈作者意见的例子。唐顺之去信友人亦云:“东城笃行坚至,在朋友中绝少于此,顾仆也浅陋,何足以发潜德之光,谨据状参以同游时所见闻,从实书之,不敢为谀墓之词,亦所以体东城之志也。中有疏略与不当处,更望痛为抹削,惟吾兄勿让。”这是作者征求友人意见的例子。在此过程中,不但碑志的文本可能发生调整变化,而且因为抄送录副等原因,自然产生稿本的副本,这也是碑志稿本传播的渠道之一。王世贞回信友人云:“地下之文,仆固不敢辞。弟大稿前为小奴置乱帙而失之,问之朱虞崶,云渠有别本,旦夕从南曹索之可得也。”正是因为副本的存在,故而稿本丢失以后,可以使用副本代替。另外,稿本交付丧家以后,有的文人并不满意,于是趁尚未刻石,大规模修改原稿,这也是碑志上石之前可能发生的情形,李东阳《复愚得谢太守先生书》云:“先孝子公墓表,本往年初稿,荒迷中苟以塞责,幸未镌石,当重加改订,以新春奉纳。”有时因为丧家的原因,也会需要文人进行修改,崇祯十年,王寖大之父去世,陈子龙受托撰志,是即《合肥王中宇暨配胡氏墓志铭》一文。不久以后,王氏遣使来告:“曩在京师,辱子铭先君之墓也,惟某言是征。某惧弗备,归而询诸家老、外姻,固有一二懿行是轶。子其为我彰之,德且不朽。”陈氏于是重新结撰成《合肥中宇王公墓志铭》一文。上述诸种情形发生于作者稿本完成以后、丧家石本形成之前,在此期间,稿本可能会有比较重大的修改变化,同时可能吸收不同方面的修改意见。经此阶段,碑志文本基本定型,丧家需要在此框架之下进行补充修改。这是碑志文本形成的重要阶段,对于完整理解碑志文的生产传播非常重要。

   二   

碑志正式上石之前,丧家需要最终清稿。少数情况下,丧家可以直接使用稿本上石;大多数情况下,丧家需要补充或修改稿本。叶国良曾经总结丧家补充或修改稿本的四种类型:

(1)撰者资料不全,留白以待丧家自行填补。如讳某、字某、年若干、以某月某日葬某乡某原、嗣子某之类。

(2)撰者陈述事实不误,丧家修饰文辞后刻石。

(3)撰者陈述事实有误,丧家修改后刻石。

(4)撰者与丧家对墓主行谊认知不同,丧家修改后刻石。

叶氏概括堪称全面,但是笔者想强调的是,文本改动是精细且微妙的工作,即使简单的填补也有可能破坏稿本原有的文本框架,何况很多时候丧家修改文本夹带私心,而这样的改动变化很多是违背作者原意、不被作者接受的。下文即就叶氏所列四种类型,分别举明代实例证之,同时突出其中作者与丧家分歧之处。
长期以来,唐代以后的墓志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全面整理明代墓志目前尚无法做到,笔者根据《新中国出土墓志》已经出版的1869方明代墓志、《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明代部分239件墓志拓片,发现共40方墓志可以找到传世文人别集收录的版本(详见文末附录)。其中仅有3方墓志(刘三吾《旌表孝子李得成志石》、王九思《明故荣禄大夫南京中军都督府都督同知致仕容堂杨公墓志铭》、徐学谟《明云涛唐先生钦尧配沈孺人墓志铭》)的石本与集本只有抄写或刊刻的文字讹误;其余37方墓志,均有丧家补充或修改稿本的情况(名字、生卒、世系、子孙、葬时、葬地等基本信息中的至少一项)。说明明代的碑志书写,文人与丧家已经达成默契,文人主要负责碑志主干叙事部分的撰写,至于基本信息丧家可在刻石时因便补充或修改。这种文本的调整是文人默许的,但这种调整有时候牵一发而动全身,引起前后文本整体的变化,例如钱谦益撰写陆崇礼墓志,集本云:

娶王氏,子四人,曰某某。女二人……宪副公之孙某,实为君壻,而大参君与余笃厚,不可以辞。

石本云:

娶王氏,予舅王公仲子别驾儆吾公女。子四人……女一,即适家宪副秦池公子庠彦丰颖公子邑庠生谦贞。孙男一……孙女四……大参君与余笃厚,不可以辞。

两本对勘,石本多出“予舅”一句,揣摩文气,不似丧家所补,可能是编集时删去,姑且存而不论。“子四人”以下,集本但称“某某”,石本逐一补上,这是文人留空待补的常见形式,亦不必多赘。集本“女二人”,石本作“女一”,可能是作者闻见之误或者集本传刻之误,值得注意的是,石本既然依次叙述志主的子孙,那么“女一”之下,就必须交代她的身份,按照墓志文体的一般情形,“女子重所归,故婿多书”,亦即需要书写她的配偶,然而原稿介绍其夫的文字位于下文,那么就需要将之前移至此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作者原有的文本框架。另外,有时丧家过于草率粗疏,也会出现文人留空、丧家不补即行刊石的情况,例如北京出土的《明故阎母太孺人王氏墓志铭》曰:“太孺人姓王氏,讳□□。”又如江西出土的汤显祖《明故南营聂公冯氏孺人合葬墓志铭》中曰:“公生于癸丑年□月□日□时,卒于丁卯年十一月□日□时。孺人生于戊午年九月二十八日□时,卒于丙子年二月□日□时。”
叶氏论列的第(2)种情况,例如崔铣《长汀县主墓志》,石本中“其人皆敦朴少文,呐言尚义,不失口,于人世机诈事匪不为,抑不知也”,集本作“敦朴尚义,不失口,于人世之机诈不知也”,这种差异仅限于文词的范围。但是例如汤宾尹《明戚畹诰封昭勇将军锦衣卫指挥使苍泉李公墓志铭》,石本“皇舅李耶”句下,较集本多“从幸山陵,极尽恪恭”二句;“公亦退扃私第”句下,较集本多“每早必茹素焚香,以祝圣寿”二句,这种差异显然属于丧家美化志主形象的增文。文人撰写碑志,非常重视事实的去取,“墓志碑表,称善不称恶固已,然其事有大小,或存或削,须裁以义理,以善予人,如以财施惠,其轻重多少,必有准则”,这种事实的增加,恐怕并不符合文人的原意。又如李攀龙《明太学生聂君以茹墓志铭》,集本标题正文使用的称谓,总共6处,都是“君”,而石本全部为“公”,这是因为称公较称君为尊,“名位著者称公,名位虽著,同辈以下称君”,类似的例子比如徐学谟《陆子温墓志铭》,集本称君,石本称先生,这种改动显然也并非文人初衷。

李攀龙撰《明太学生聂公以茹墓志铭》

明隆庆刻本《沧溟先生集》卷二一《明太学生聂君以茹墓志铭》

叶氏所述第(3)种情况,实例甚多,仅举一例,李东阳《明故工部尚书进阶荣禄大夫致仕赠太子太保曾公墓志铭》,集本中“举景泰丙子乡荐”,石本作“举天顺己卯乡荐”,此必作者所知不确,丧家因而改易原稿。需要补充的是,有时稿本的改动,并非因为事实叙述的错误,而是因为丧葬情况的变化,特别是葬时和葬地的改易,这种情形时常发生。吕柟致书马理云:“复蒙志文见允,无任哀感!……墓地已从旧兆,先父母穴适当祖穴之南少东,状略可改也。”这是稿本尚未完成之时,丧家已经通知作者改易葬地。至于叶向高《明通议大夫户部右侍郎希泉王公墓志铭》,集本云:“以某年某月某日,归葬于秀屏山之阳。”而石本云:“以乙丑年六月十九日,归厝于明月沱石篆山之阳。即是葬地改易并未通知作者,丧家上石之前临时修改的例子。又倪谦《旌表孝行庞公墓志铭》,集本云“诸子卜以是年三月十六日,举柩祔葬祖茔”,石本作“诸子卜以是年六月初八日,举柩祔葬祖茔”,则是葬时改易因而修改文本的例子。这种差异也是对勘集本与石本需要注意的。
至于叶氏论列的第(4)种情况,明代虽然没有类似欧阳修与范仲淹家、尹洙家那样著名的公案,但是也不乏其例。王世贞《申五常》云:“尊君信所谓孝友笃诚君子也,仆固愿效执鞭者矣。独私谥一端,不为通论,而我朝尤所不宜,如吴、陈二聘君之道德,李献吉、何景明、徐昌谷、薛君采之文章,文征仲之行艺,而不之及,何可轻施之尊君也?故取妄论而削之。若于它,不敢不极揄扬矣。审不以为然者,或不用仆文,或于状两行之,勿更劳使者仆仆也。”申家最终采纳此说抑或不用其文不得而知,不过穆文熙家最终并未采用王氏所撰墓碑,恐怕也是职此之故,王世贞致书石星云:“穆敬甫兄何以都不闻问,想所草大公墓碑,不以登石矣。”
丧家修改以后的文本,有时会反馈到文人手中。吕柟回信孟春,商榷孟家修改自己所撰孟春之子孟阳(字子乾)的墓志云:“子乾志文所添改诚当也。以鄙见言之,只依在正德年间所作刻之为得其实,且于措辞亦有意也。如用今所添事,只附书于志石之末亦可,乃然后知子乾之不殁,而并吾当时撰志者之心矣。又先帝虽有宴游等事,今已已矣,臣子只可隐讳,非若当上疏时之可言也。此等语若出子乾友人之笔,可谓薄君而厚友,若出执事之意,则尤不可使闻于他人也,如何?”可见丧家进行的改动,很多时候文人并不认同。而丧家有时可能也知道这点,故而文本写定以后并不向作者反馈改动的内容,方孝孺《答金景文书》云:“去年蒙赐书,以先夫人墓铭为属……尝撰铭附上,且求指摘芜谬处见示。迄今不闻一言相有于仆,将附者不达,抑恐仆不能改,故掩护其阙而不言耶?”尽管适当修改稿本原是文人默许的,但是实际操作当中,丧家修改的尺度经常逾越文人预先设定的文本框架,这种文本细节的分歧远较整体认知的分歧来得普遍。今人经常强调丧家改定的文本内容完足的优势,然而文人维护稿本原貌的意愿却通常遭到忽视,这点很难认为是完全合理的。
本节最后还想谈谈石本文本的传播途径。刻石完成以后,碑志自然可以通过拓本传播,尽管有时拓本数量可能不多,甚至完全不制作拓本,明人所谓“尝恨作文者十人而九懒散,稿虽脱而日已逼,昼夜忙并,书不成书,刻不成刻,拓本又不能多得,或有全误其事者”,清人亦谓“顾石本不尽拓摹”。同时,碑表树立以后,可以作为“景观文本”昭示世人;墓志埋葬以后,固然无从得见,但是会葬之时也曾公开展示给亲友,汤铎《故怀远将军王公墓志铭》载:“墓者,用伸追慕之情;志者,继述前人之事……盖人之行,始终难能如一,所以临葬而谥之者,因众会欲显扬之也。”很多丧家也会另录副本,借以传之后世,洪朝选《亡室宜人端淑蔡氏圹志》即载:“乃于其将葬,掇其大节,书于圹石,以掩诸幽而存其副,以告于后之人。”有时子孙辗转四方,仍然不忘携带碑志副本,李时勉《书王博士母孺人墓铭后》载:“右琅琊刘孺人墓碑铭,前翰林学士兼左春坊大学士解先生撰,今太学生泰和王慥之曾祖母……惟孺人碑文墨迹亡失,慥痛恨无以传视后人,尝录副以自随。”而留心搜集碑志文献的文人自然也会采集丧家收藏的摩拓或抄写的副本,吴宽《吴冢遗文序》载:“幸其拓本或抄录之副藏于人家者,犹可搜访一二。于是乡贡进士都君元敬得数十篇将刻之,曰:‘托于石者有时而亡,惟刻于木而摹印焉,庶可久也。’”另外,明代非常流行将亡者身后的挽诗祭文和传状碑志汇集成书,刊刻流行,这种文献明人或称为“葬录”,徐应雷《好名》云:“又见一大家议葬录,乞甲撰墓志,乙撰葬表,乞丙撰传,则又议乞丁撰传,戊撰诔,则又议乞己撰诔,乞庚撰挽章,则又乞辛、壬、癸撰挽章。”子孙编纂父祖的文集,书后附录经常也会收入碑志。最后,明清不少方志设有金石一门,收录修志之时搜集的石刻文献,其中很多都是碑志。凡此诸种途径传播的碑志文本,追溯源头大多皆是石本文本。

   三   

碑志撰写完成以后,文本需要交付丧家。有时文人选择保留稿本,抄写副本交付丧家,元人方回致信友人云:“观执事所述行状,老手无以复加矣。俾效区区,因获托名不朽,斯谓至幸。谨就志铭,令馆客善颜书人抄呈。恐有未当,发下再改。”有时文人直接交付稿本,例如张溥即于沈泓家中见过董其昌撰写的沈泓母亲墓志的稿本,其《题董宗伯手书沈孝廉节母墓志稿》云:“董思翁宗伯为沈节母墓志,草稿方竟,便尔徂化。陈眉公先生以其遗笔比之鲁公文帖,拟得其伦……此稿字势放大,位置庄雅,想其泼墨,即须勒碑……沈氏刊石之后,仍秘帐中,传之千载,孰敢以兰亭赝本乱之?”这种情况下,文人通常另外抄写副本,保留箧笥。有的文人没有留稿和录副的习惯,田艺蘅《刻家大夫小集引》即谓:“平时属文毕,遽持其草与人,多不蓄副本。”这就使得日后编辑文集变得异常困难,通常意味着无意编集传世,钟惺云:“生前文字不肯留稿,此自名根淡薄不沾带处。为其后死者,却不可如此也。”然而大多数文人考虑身后的名山事业,通常需要留稿或者录副,而从保留的稿本或抄写的副本到编集的集本,期间的文本形态同样并非一成不变。因为文人精益求精,还会不断修改原稿,这种情况不但如前所述发生于碑志上石之前,即使已经上石下葬仍然可能持续发生,这时文人已经不再需要对接丧家,而是单纯因为追求创作理想进行修改创作。明末清初的文人陈确去世以后,黄宗羲接受其子陈翼的请托,撰写墓志,原稿已经收入黄氏自订的《南雷文案》初刻本当中。不久以后,黄宗羲阅读陈确遗著,感到先前撰写的墓志不尽如人意,于是另起炉灶,重新撰写:“翼以志铭见属。其时未读乾初之书,但以翼所作事实,稍节成文。今详玩遗稿,方识指归,有负良友多矣。因理其绪言以(谶)〔忏〕前过。”不同于原稿偏重生平事迹,改稿特别着重表彰陈氏的学术思想,重刻本于是抽出原稿,收入改稿。但是黄氏的修改并未因此停止,墓志收入《南雷文定后集》和《南雷文约》之前,黄氏又分别进行过规模不等的修改,润色文字,调整评价,改变叙述,最终收入《文约》的集本较陈家刻石的石本已经截然不同。这种情况下,即使并不认为集本优于石本,至少需要承认集本更加接近作者思考成熟以后的理想状态。这是非常生动的例子,说明石本与集本的异同,固然可能是刻石或雕版过程当中产生的,也有可能是因为集本历经修改导致的,只是单纯根据文本,通常很难区分作者的修改与前述丧家的修改,故而有时需要借助其他佐证。河南出土的罗玘《明故高平知县柳公墓志铭》,文末志主之子柳江识语云:“右憨庵翁墓志铭,侍郎罗圭峰先生为编修时作,迄今凡二十有六年,不肖孤始刻石,藏于墓。第有不能自已于言者,非独人子爱亲之心然也。盖圭峰当时只据司务朱先生谦所为事状,都阃王先生佐口授之辞,而未能究其速谤招尤之实,使未伸之先志,又且沦没于身后矣……矧如今日,孙姓之繁衍,名谓之变易,诸凡所当更定而未敢更定,所当增饰而未敢增饰者,以先生去世亦久,无从请命。且是篇既载在《圭峰集》,传布日久,一或有动,则岁月之差,不免为撰述之累,故悉依原稿书而刻焉。”丧家连“孙姓之繁衍,名谓之变易”都未更定,连“速谤招尤之实”都未增饰,使人有理由相信“悉依原稿”并非虚语。然而比较石本与集本仍然不乏异文,例如石本“以诬故落职”,集本作“以母乞终养”;石本“以尝忤中贵人之司文字者”,集本作“以不附中贵人之在镇者”;石本“而上下谗棼莫可解”一句,集本无。既然丧家完全依照稿本刻石,那么这种异同只能来自从稿本到集本期间的修改。
有的文集并非文人生前亲自编辑,而是身后朋友、亲属、门生等整理遗稿,编纂成书。这种情况下,编者的因素同样可能影响文本最终的面貌。叶国良云:“隋唐以降墓志,大抵皆著撰者、书人姓名官衔,而集本往往删去之,遂使传记资料减色。”文集为一人之私书,每卷之首原有署名,篇题之下若书衔名,不免叠床架屋,故而古来文集罕有题下署衔之例。至于碑志的书人更仅与石本有关,而与集本无关,编者刊削原属情理之中,不必多言。然而编者的影响远不止此。首先是填补。文人身后遗留的稿本,名讳、子孙、葬时、葬地等信息经常留空,编者行有余力之时也会加以考察予以填补。例如陶望龄文集,王应遴初刻本根据的是陶氏遗稿,事出仓促,不及详考,故而其中诸如《贵州参议继山来公暨配周宜人墓志铭》《湖广参政警庸林公墓志铭》志主名讳皆留空,至于乔时敏重刻本则已补足。其次是删节。归有光的文集,其子归子宁、归子祐刻于昆山,其侄归泰岩刻于常熟,其曾孙归庄合并两本,参照遗稿,重新刊刻,书前凡例云:“昆山本则以从祖之好自用,凡篇首作文之由,往往删去,篇中遂无照应。而擅改者尤多。常熟本则以宗人之少读书,凡用经史,彼所不晓者,非删即改。”集中《叶县丞苏君墓志铭》文末归庄识语曰:“又常熟本于先世讳及诸婿名皆削去。按婿不载可也,先世名不可削也。今从昆山本。”这种删改尺度非常惊人,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归庄此处并非批评删改的做法,而是批评删改的内容,故而归庄刻本虽然保留了先世的部分,但是仍然删削了诸婿的部分。这种做法缘于文人和编者重视碑志叙事修辞的部分,轻视其中世系亲属等内容。又《何氏先茔碑》文末归庄识语曰:“此文,昆山,常熟二本大异。昆本叙何氏先世之生卒年月,及煃之历官较详,而文辞不如。今从常熟本。”此处差异,实际缘于何煃前后两次求文之故,姑不多赘。然而归庄选择文辞更胜的昆本,而非世系更详的常本,无疑非常明确地折射出文集的编者重视文辞、轻视世系的倾向。这种删省世系子孙等内容的做法并非个例,比如乔时敏刊刻陶望龄文集也曾如此。碑志传抄过程当中,抄手有时也会采用这种做法,李东阳《怀麓堂集》康熙廖方达刻本凡例即谓:“墓铭内所载生、卒、葬年月及子若干、孙若干,其得之刊本者俱仍旧悉载。若从写本来者,原系经生家操觚从便之文,止载‘生某、卒某、葬某、年月某、子某、孙某’云云,非敢详此而略彼也。”正如清人陆以湉所云:“余谓作文不留心里居世系,乃文人通病。”然而与此不同,丧家最重视的正是世系亲属等内容,这就成为石本与集本修改稿本的重要分歧所在,石本倾向于增加这部分内容,而集本则倾向于减省。站在史料学的角度上,石本通常更有优势;但若站在文章学的角度上,集本也有自己的理由。早期的碑志,世系亲属等内容尚且比较简约,宋代以来渐趋繁冗,书写亲属的范围有时过分扩大,《金石要例》云:

昌黎碑志,只书子女,更无书孙者……至宋,则皆书孙矣。不特孙也,且及于曾孙矣。

唐时孙婿不敢入碑志,或列之碑阴。

女之所适,但书婿之姓氏,不当及婿之祖父也……今世不论马医夏畦,一概书某某之子若孙某,不知何谓也。

故而有的文人撙节这部分内容,并非等待补充,而是文章义法的追求。集本减省删削的做法,某种程度上正是这种观念的延伸,只是不同的编者判断何种亲属不必列入的标准很不一样罢了。至于文集翻刻过程中出现的讹脱衍倒,属于一般刻本常会发生的情况,也就毋庸赘述了。
碑志文的集本与石本有着不同的文本形成轨迹。作者亲自编定的文集,其中文本最为接近文人创作的理想状态,应当受到充分重视,正如费宏所云:“大抵碑版文字若山镵冢刻,出于他人,虽作意未有安,难于追改。其所窜定,惟家集可以见之,则当以集本为据。”子孙编定或后人刊刻的文集,既有可能源自文人生前改定的稿本,也有可能受到编者或刻者的主观删改。石本信息更加完整,而且没有经过传刻,但是丧家的修改可能违背作者的意愿,内容的增补有时破坏作者的义例。这就提示我们需要仔细推敲文本差异产生的原因,尊重石本与集本作为史料与文章不同层面的意义价值,不可过分偏向其中之一。

   附  录  

本文发表于《文献》2024年第1期,为省篇幅删去注释,如需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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