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眼】终审判决!范特生获刑5年6个月!处罚金40万!
2018年10月30日
黄山市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称
歙县移民安置委员会正科级干部范特生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同年12月26日
黄山市纪检监察网再次发布消息称
歙县移民安置委员会正科级干部范特生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公职
日前,经批准,歙县纪委监委对歙县移民安置委员会正科级干部范特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范特生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违规发放下乡补贴;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套取项目资金购买土特产,利用职权,索取财物,侵占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涉嫌犯罪。
范特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精神空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政商关系“亲”“清”不分,破坏任职单位的政治生态,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是十八大后不收敛、不知止的典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歙县县委批准,决定给予范特生开除党籍处分,由歙县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违纪违法所得依纪依法收缴处理。
2019年6月26日
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原歙县移民安置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范特生
贪污、受贿、单位受贿案
宣判后
被告人范特生以一审判决
对其量刑过重等为由
上诉至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歙县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单位歙县移民安置委员会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范特生犯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退出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被告人范特生提起上诉后,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及一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一审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上诉人(一审被告人)范特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日前,
黄山中院依法
对原歙县移民安置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范特生
犯贪污、受贿、单位受贿罪上诉一案
作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来源:黄山广电台、爱黄山
《我和我的祖国》欣赏
责任编辑:程红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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