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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贫富差距:国外怎样调节

2016-06-04 杨 敏 领导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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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差距,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收入分配调节,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从2004年到2012年,我国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磕磕绊绊地走了8年。8年间,凝聚的不仅是改革的共识,还有各界的期望。面对即将出台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我们怎样去期待?而在这条“解题”之路上,国外部分国家是怎样做的?

法律是主要手段


以德国为例,在工资集体谈判立法方面,德国的《基本法》、《劳资合同法》、《企业组织法》和《雇员参与决策法》共同构成了劳资自治的法律框架。在这方面,政府的任务只是保证这些法律的执行,切实贯彻劳资自治原则。    

在工资支付立法方面,日本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主要由《劳动基准法》、《确保工资支付法》及《确保工资支付法实施令》和《最低工资法》规范构成。    

这些国家通常在集体谈判的法定内容或劳动基准法律中,要求企业工资定期调整。一种直接的劝导形式是工资指导线,即政府每年根据经济增长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物价上涨指数等情况,结合上一年度的工资政策对下一年度的工资调整提出指导意见,供劳资双方在谈判时参考。    

政府在工资增长过程中还发挥着示范作用。主要表现为政府本身作为一个主要的雇主,通过决定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对全社会的工资增长起导向和航标作用。    

在更早前,这些国家还经历过一个加强市场竞争、减少行业垄断的阶段。这虽然与收入调节没有直接关系,却是其后工作的基础。  

 

重在再分配调节


作为高福利国家,芬兰是世界上高税收国家之一。在各种税收中,个人所得税涉及范围最广。个人缴纳的所得税不仅是芬兰政府和地方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成为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手段。

芬兰个人缴纳的所得税包括:向国家缴纳的所得税、向地方缴纳的地方税和向教会缴纳的教堂税。  

个人所得分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两部分。个人劳动所得,包括工资收入、养老金收入等,按累进税率向国家缴纳劳动所得税。工资收入越高,向国家缴纳的所得税越多。根据2004年芬兰政府制定的国家所得税档次,年收入在1.17万欧元以下者不向国家纳税,其他人按从11%到34%不等的税率纳税。

个人资本所得,包括利息、红利、股息、房租收入、森林拥有者出售木材所得收入等,要向国家缴纳资本所得税,其税率为29%。  

在芬兰,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所得税税率差别很大。在20世纪90年代,高收入者的最高税率(包括国家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曾达到65%,目前最高税率仍高达60%。就是说,高收入者真正拿到手的收入只有40%。  

芬兰政府还通过向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即生活补助和住房补贴,以及向其子女提供儿童补贴等形式,进行收入再分配,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

保障救济与募捐


社会保障救济体系的健全及募捐,也是国外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

德国创造了一个广泛的社会福利网络,主要包括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养老金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家庭保险、供养战争受害者和健康受损情况下的社会福利补偿和社会救济金。在保障救济调节方面,经多年发展,其高效率得到了公认,现在德国社会福利费用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已超过30%。  

在募捐调节方面,富人如建立慈善基金或捐助善款,不仅可依法将捐赠款抵扣部分所得税,达到避税目的,还可提高知名度,获得合理回报,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负担。    


(摘自《公务员文萃》2013年第三期)

稿件来源:《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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