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国际经验
在国际管理领域,如何打造核心价值观、建立和维护行政伦理、影响领导人的组织行为(即我们所说的进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也是一个经久不衰的重要议题。在中国的语境中,经常强调的是党的领导,政治思想工作,民主生活会和政治运动。在国际管理文献中,也有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经验和路径选择。
理论上,一些西方学者追随哲学思想鼻祖柏拉图的人性假设,即“人有无限向善的可能性”,会追求高尚的价值、俭朴的生活方式、有序的社会伦理关系和各得其所的制度安排,认为官员的道德价值观对官员的行为有重大的影响,荣誉、慈善、诚实、正义是道德的源泉,可以通过灌输、教育和培养来打造。另一些学者则接受了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人在本质上是倾向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他们不会因为从经济市场进入政治市场就由仔细求利的自利者转变为大公无私的利他者,因此,理想的官员并不存在,需要从制度上对其思想和行为进行约束。
沿袭两种不同的人性假设,在对行政官员的作风建设上,学者们提出了相对立的两种制度安排——自我约束与制度规范。持自我约束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规则以及现代科层制等是毫无价值的,重要的问题是官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公共服务意识的培养,独立的道德行为能力是构筑政府权威的重要基础。支持制度规范的观点认为官员是组织的工具,组织的条文、法律规则在约束官员的行为过程中起重要作用。且人在本质上是自私的,不存在所谓的公共利益,官员也是如此,他们会在任何条件下用自己最大的努力与官僚规则博弈,使自身利益极大化。
近代的西方公共管理学者则力求全面考虑,认为官员的价值取向有多种:公众利益,选民利益,官僚机构的利益和个人利益。当多种价值冲突时,价值拥有者就必须在其中寻求平衡。此时,管理制度的设计就是在一定制度环境下引入激励和约束机制,并在不同的工作条件下帮助官员进行正确的取舍、选择。
在实际工作中,西方政府也积累了不少操作方面的经验:
第一,树立道德规范。随着公共行政的职业化,公众对公务员的伦理诉求不仅体现在个体道德方面,而是要求公务员根据公共行政的职业特征树立职业道德,具备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和诚信意识。
第二,打造组织文化。西方各国在实践中也希望通过打造昂扬向上、服务人民、不断创新、富有民主气氛的组织文化来影响行政官员的态度和行为。
第三,注重法制建设。通过立法手段,大量详细的、涉及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行政伦理法规,为行政人员行为提供了行为标准和指南,明确了行政人员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也为政府行政伦理建设提供了稳定的法律支撑。
第四,加强外部监督。随着政府治理危机的出现和公民社会的兴起,监督的主体不仅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还以公民的广泛参与为主要特征,审视法治、公仆精神、合适的程序、合理的结果、非官僚化、回应性等,对欺诈、管理不善、裙带关系等进行监督,具有广泛的效力。
第五,设立管理机构和程序。西方许多国家成立和设定了专门的行政伦理建设机构,配备了专门的人员,为持续、系统的行政伦理建设提供了必要的物质资源、信息资源,使行政伦理建设日常化、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避免了突击式建设方式的不稳定、肤浅、流于形式等弊端,提高了行政伦理建设的效果。
第六,引入竞争机制。不断为组织输入新鲜血液,培养、使用和提拔有能力的青年干部,带动组织能动性,形成管理团队的竞争机制,促进工作的改进。
第七,不断培训。通过不断进行干部培训,鼓励干部参加会议,如大学选修课程和教育回炉,提高干部对新鲜事物的理解、敏锐和包容能力,创造、改变组织和行为风气。
上述这些经验被应用在政府管理的日常工作之中,核心点是注重客观结构的领导作风建设模式,提供明确的行为标准、制度化的运行方式、稳定而持续的建设机制,从机构、人员、物质、信息等方面确保了行政伦理建设的有效推进和运行,是一种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由外而内、内外结合的行政伦理建设模式,值得中国借鉴。
(摘自《公务员文萃》2013年第三期)
稿件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