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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史|古代地方监察为何屡屡失效?

2017-07-07 张鸣 领导文萃



图片来源:故宫博物院微博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是,地方大了,皇帝看不过来,地方官是否忠诚,为官是否清廉,都是皇帝没法放心的。秦朝每郡设监郡御史一名,监督地方。但是由于二世而亡,无从考察其效用如何。

西汉虽效秦制,但郡的监御史却消失了。汉初实行无为而治,中央政府对地方,事实上实行的是承包制,郡太守握有全郡一切的权力,干好了受奖励,干不好,就下台走人甚至丢了性命,所以,不实行地方驻地性监察,也没有什么大碍。

汉武帝之后,西汉政策大转向。武帝有意加强中央权力,对地方不再放任。所以,把地方分为十二部州,每州设一个监察官刺史。刺史由于是监察官,品级仅仅是六百石(官职相当于现在的正处级),只有司隶校尉由于兼有负责京师治安之责,需要面对诸多中央的高官以及家人,所以才两千石(官职相当于现在的省部级)。

做官的人,没有傻子,很快郡太守们就摸到了与刺史相处的窍门。只要把自己所拥有的资源,跟刺史分享,刺史多半就会变得十分温和。显然,与其成天挑剔郡太守,让大家什么也得不到,不如大家合作,一起分润。

沿着这个思路走下去,刺史一职的设置,最后就没有什么用了。所以,到了东汉末年,干脆把刺史改成州牧(也有惯称刺史的),把州变成郡之上的一级行政单位,提升刺史的级别,也是两千石。到了这个时候,地方监察,实际上是失效了。

到了隋唐时期,郡被取消,州变成实体,但比西汉的郡还小。等到再在州之上发展出节度使这一比较大的地方单位的时候,中央的确有必要派人盯着了,但藩镇割据很快开始,中央就是有心也无力。

宋代地方权力,基本上都上交了,当然也没有必要设置地方监察官。元朝政权实际上是部落的军事统治,地方政权就比较混乱,监察系统无从落实。到了明代,继承了元代的行省制度,地方单位过于庞大。

朱元璋采取的办法,是一省之中,设置三个平行的长官,布政使、按察使和兵马指挥使,让他们互相牵制,防止地方割据,尾大不掉。为了加强控制,中央政府还不定期地向各省派遣巡按御史,官阶不过七品,却可以跟地方三品的三使分庭抗礼。

由于一省的布政使、按察使和兵马指挥使互不通气,互相拆台,一省政务每每滞碍不通,一旦有了大事,必须由中央派人下来协调。这个协调之人,就是巡抚和总督。  

巡抚和总督,都挂有都御史的头衔,算是中央都察院的大员,是皇帝的钦差,可以力压三使。原本是临时差遣,办完事就走人,一旦走了,一省政务又陷入扯皮。所以只好继续待着,久而久之,就变成了常驻官员,又开始跟地方官打得火热。   

清承明制,把巡抚和总督进一步制度化了。巡抚挂都察院右付都御史衔,总督挂都察院右都御史衔,他们的监察官官衔,仅仅是挂名而已。一旦成为地方官之后,他们自己也成为需要监察的对象,这就又回到了问题的起点。

历朝历代的王朝政府,在地方驻地监察方面,基本上是失效的。失效的速度,比中央监察机构还快。这是因为监察官一旦分到一个固定的驻地,拖家带口常驻一个地方,很难抵挡地方官群体的腐蚀。监察权很容易化为分肥权,大家一起分好处。所以,一次又一次,上演地方监察官演变为新的地方官的闹剧。每次到了这种时候,都是地方监察失效之际,皇帝也无可奈何,只能就坡下驴。

(摘自《公务员文萃》2017年第七期)

稿件来源:《廉政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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