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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微权力”清单是限权的放大镜

2017-08-15 佚名 领导文萃


一个地级市的区供水总公司总经理家中搜出现金上亿元、黄金37公斤、房产手续68套,一个地市级的招投标办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就先后收受贿款达1060.9万元,一个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可以分十余次从专用账户中窃取共9400万元基本建设专户资金而不被察觉……

在近年反腐败斗争中,出现了一系列小官巨腐的案件,令人触目惊心。综合起来看,这些巨腐小官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官小能量大”,不仅凸显了反腐工作一些新的重点、难点,也暴露了此前在约束“微权力”上制度机制等方面一些漏洞、盲点,为强化新一轮反腐工作标识了要点、突出了方向。 

人们常说,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越来越成为共识的是,要有效约束权力,治理和预防腐败,根本上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治理“微权力”腐败同样如此。针对小官巨腐,江苏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探索的“微权力”清单最近颇受关注。为防止权力不大但不易受到监督的普通工作人员利用制度不完善之处进行腐败犯罪,该院开展“微权力介入式预防”,以及时、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

无论是“小官”也好,还是“微权力”也罢,仅从称呼上就可见其不大显眼。具体到职位上,这些局长、科长乃至股长们位于行政层级的底端,处于权力的“末梢”,是名副其实的基层。同时,比起动辄关系到千万元项目的审批部门来说,其可供调配运用的资源也相对有限。正是因为“微小”,往往不那么引人关注,细水长流、日积月累反倒成了“巨腐”。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再“微小”首先也要确保在公开的监督下运行,才不致偏离轨道。总结梁溪的“微权力”清单制度,非常重要的一点就在于此。

剖析一些人“官小能量大”的巨腐案例,这里的“能量”突出的是职位的相对重要性。有谁能想到,一个“小小的”车管所所长,通过学员信息录入、预约考试到考试通过等环节层层“雁过拔毛”,最后受贿近300万元?

这里,笔者之所以用“相对重要性”来描述,主要是为了说明一个职位重要与否,一方面可能体现在其性质上,即很可能涉及项目建设、工程审批和行政许可等常见的关键环节,另一方面,还应该关注职位的实际效用上,即那些“县官不如现管”的办事人员。

比照梁溪的“微权力介入式预防”,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强调“介入”的“对症下药”,即对“微权力”所涉及的具体事项“精准定位”,不仅关注民生重点领域,还在一些程序性的办事权力、一些可能想不到的环节给予风险提示或是提醒,从而防微杜渐。

(摘自《领导文萃》2017年8月下)

稿件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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