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风险防范政策建议
作者:陆兵 段秀芳 吴盼盼
国家层面明确“走出去”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在各部门管理协调方面,应建立一个高度权威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来对我国走出去企业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统一规划。具体可由国家发改委或更高一级的部门牵头相关部委办组建“中亚五国投资并购领导协调小组”。该机构主要负责制定中亚投资发展战略,统一领导、管理、协调全国各部门,各行业和各企业的中亚并购投资活动,研究制定有关中亚等沿线国投资并购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总结我国中亚等沿线国投资和跨国经营的经验和问题等。
要注意培育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国际竞争力是指一国企业在一定的外部经济环境下,成功地进行国际生产与经营活动的能力。中国企业只有提高国际竞争力,才能更有效地开展中亚投资合作,才能在入世后所面对的激烈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中国企业可以通过扩大实力与规模、保护自有知识产权、注重引进和培养人才、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处理好专业化与多元化的关系等手段培育和提高竞争力。
充分利用保护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在中亚五国投资经营的过程中,要注重无形资产的输出和保护,要讲究自主知识产权。目前,华为、联想、中兴等大企业进行中亚投资时,无形资产已占到投资额的50%左右,而其他中国企业对无形资产还重视不够。
组建一批资产一体化的有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实施大企业战略。国内企业要实施“走出去”战略,就要搞一批企业集团,借助企业集团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发展中国的跨国公司。在组建企业集团时,政府必须出面协助和推动,但不要搞“拉郎配”。企业集团建立之后,资产应实现一体化管理和使用,企业集团内部的组织结构设置应简化。目前,家电、纺织、石油化工、汽车、民航、有色冶金、钢铁、外经外贸、商业、电信、金融等行业已初步完成或已开始组建企业集团,陆续“走出去”到中亚进行产能输出投资合作。
加快建立我国在中亚投资合作的现代企业制度。部分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造成在中亚的部分国有资产缺乏监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了“走出去”战略的效果,影响了在中亚投资的经济效益。因而,要尽快明晰国有企业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变管理体制落后的现状。
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向海外进军。“走出去”的主体应多元化,除国营大中型企业外,民营企业也应成为“走出去”的主体之一。“走出去”的主体,不是根据企业所有制的性质,而是看企业是否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中国一些民营企业已经初具规模,具备了开展跨国经营和海外投资的条件。
完善金融支持体系,加强对企业中亚投资的金融信贷支持。要制定专门的投资金融政策,鼓励各种金融机构参与其中,提供各种服务。我国银行要加大对跨国投资并购企业的资金支持。商业银行可以在银监会关于并购贷款风险指引的原则下,发放海外并购贷款,鼓励更多有条件的企业加入到“走出去”的行列中;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亚投行和丝路基金可进一步加大对中国企业境外并购的贷款支持力度。
把对中亚投资与国家产业振兴计划及地方区域经济产业升级结合起来,将扩大中亚投资与发展我国西部和新疆经济同步进行。政府应当引导中国走出去企业将并购重点放在产业振兴计划中涉及的行业上,从而使企业的跨国投资并购行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的战略性安排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风险保障机制,积极应对中亚投资风险。政府应加强对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风险评估与保障体系,鼓励相关保险机构加大对中亚投资并购的中国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的力度。
加强我国与被投资国政府的交流,通过外交和公共关系等渠道推动企业“走出去”。中国政府应当加强和被投资国政府的交往和沟通,认真解决“政策通”中亚方面存在问题,为“走出去”企业创造良好的并购环境。我国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与贸易伙伴国的外交关系来签订与促进中亚五国投资并购相关的协议,如《投资保护协定》《防止双重课税协定》等,帮助中国企业获得与投资目标国企业同等的待遇,减轻企业境外收入税收负担,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在中亚投资的阻力。
完善企业在中亚五国投资并购的税收政策,构建合理有效的税收体系。政府可以为“走出去”投资的企业制定专项税收减免政策,允许企业利用在中亚五国已上缴的纳税金来冲抵国内所得税金额,加大对企业境外收入所得的倾斜力度,通过亏损退税、关税优惠等方式降低企业的税收。
加强中亚投资立法,完善中亚五国投资并购的法律保护体系。要尽快启动相关立法程序,尽快制定含中亚五国在内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促进法,明确鼓励与服务、审批和限制的理念,统一和规范对各类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鼓励措施、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与保障。
另外,加快建立和完善中亚等沿线国投资并购的中介服务体系,为企业走出去做好智囊与参谋。
(摘自《领导文萃》2018年1月上)
稿件来源:《改革内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