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史|清代的上访
如果从“三代”算起,中国古代政治堪称早熟,很早就设有各种“直诉”制度。也就是说,有案情重大、冤抑莫伸者,可越过一般受诉官司和申诉程序,直接向最高统治者陈诉。作为一种让底层民众伸冤诉苦的司法救济制度,直诉制度源于周朝,隋唐时代臻于完善,明清时代发展到巅峰,最后终结于清朝“京控”。
韩非的《忠孝》说:“所谓忠臣,不危其君;孝子,不非其亲。”中国古代以忠孝治天下。在中国历史的帝国语境中,告御状本身就是以小犯上的大逆不道之罪,因此很难获得帝国实质的同情和支持。皇权时代的中国统治者要向臣民显现“青天”形象,让人相信问题出在地方官员身上,皇帝还是英明的,所以要给臣民一个来京告状的合法渠道。但事实上,皇帝也未必相信并同情这些京控的呈控者。
告御状一般都被当作“刁民”的典型特征。清顺治时代,朝廷就明确规定:凡告御状者,一律先打40大板再说。到了康乾雍盛世,任何到北京告御状者,一律收入刑部监狱,进行统一折磨。在清中后期,只有一部分原告,在他们或其家属付出了代价后,获得了平反(如杨乃武案即屡审屡覆,历时三载有余),而大多数的原告,则因为京控而遭受轻重不等的惩处。
古代政府对上访户越级控告,事情属实的,给予改判;如若虚假,就要惩罚。如《唐律疏议》中规定:“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到了清代,“京控”不实的话,将以越级上诉为由,加等治罪,诬告者反坐。此外,清代法律在认可平民上诉上访权利的同时,又制定律法,不许民众“假地方公事聚众联谋、约会抗粮、聚钱构讼”,以及“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扛帮赴京”。这些预设性的罪名,几乎成了地方官吏和豪强截访抓人的最佳借口。
清代对于京控的处理流程有明确规定:都察院接受上访后,认为情节较重的向皇帝具奏;情节较轻的,受理之后再转回各省总督、巡抚办理。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每年两次催告各省逾期未结的案子,并向皇帝汇报。相对而言,将案件发交地方督抚审理是最为便利的方式。但有些皇帝比较重视民间控告,乃至直接委派钦差审案。嘉庆皇帝不许官员限制百姓京控,甚至称自己有时间的话会审阅每起京控案的卷宗。京控数量在乾隆年间逐年增长,嘉庆皇帝亲政初期,锐意振兴帝国,广开言路,使京控如潮水般涌来;这也意味着基层司法的诉讼途径的障碍越来越多,开放京控的“德政”也无法抑制吏治的败坏。
中国传统社会一直以官民对立为最大矛盾,用马克思的观点,就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在这种背景下,皇帝不信任官吏、中央不信任地方、官吏不信任民众,当然,民众更不信任官吏。一物降一物,有时候,这种“不信任”跟“老虎——棒子——鸡”的游戏一样,会出现民众不得不“信任”皇帝的吊诡结果,但实际上,即使皇帝,也还得依靠官吏来解决问题。因此,无论任何形式的上访和京控,都无法打破“官官相护”的困境。
虽然京控也是官场内部攻讦权力对手的有力武器,但从实质来说,京控者无疑挑战了官吏群体的权威,所有官吏——包括承办者——都对京控者产生天然的敌意。京控者往往会遭遇刑讯和各种迫害,被指控为“无理取闹”,或干脆被诬陷为“讼棍”。上访和京控是官方对当事人向地方官权威提出质疑的制度安排,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天下至公”;换言之,京控制度本身有着德政的寓意,也有预防官吏为非作歹、借百姓申诉以监察官员的意图。
自古以来,“无讼”一直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所追求的“治世”。这个美好理想在现实中,却扭曲变成对诉讼的压抑与打击。“无讼”“息讼”和“终讼”的背后,其实是“恶讼”“畏讼”“禁讼”和“压讼”。不少地方官员一开始,就认定京控原告“有罪”,甚至为了“息讼”,而不惜“截访”——古代叫“截拿”,结果“这些进京上控伸冤的原告往往处于最不利的地位”。
就京控制度而言,其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实际意义。百姓来告御状,无疑表达了一种对最高权威的承认和信任。作为最高统治者,看到臣民不远万里,来到京城,匍匐在他的脚下,恳求他的圣裁,皇帝自然感觉良好,尤其是身为少数民族的清朝皇帝。但当京控者纷至沓来,案件堆积如山时,皇帝又难免心生厌烦。嘉庆皇帝后来也为此恼怒:“小民来京控告者,动称必须面见朕躬始行申诉。堂廉之分甚远,似此罔识尊卑,其情尤为可恶,并著刑部严定科条,即所控得实亦治以妄越之罪。倘审系虚诬,再加重之罪。”
与康熙朝相比,乾隆时代京控、叩阍的数量大为增加,而且花样迭出,乾隆皇帝对待京控的态度也要比之前的康熙帝严厉得多,“小民等如果实有冤抑,地方官不为审理,原不禁其赴京具控,但若稍涉虚诬,亦必加倍治罪。”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井陉知县周尚亲鱼肉乡里、勒索无度。乡绅梁绿野为民请命,联合李望春、梁进文、李馥等人,到正定府控告周尚亲。知府方立经袒护知县,以梁绿野“挟嫌滋事,敛钱抗官”,上报直隶总督周元理,周又以此上奏朝廷。梁闻讯赴京告御状,尽管备受酷刑,仍坚持控告。乾隆帝派人核查后裁定:井陉知县周尚亲处绞刑;知府方立经和总督周元理革职;同时,将梁绿野、李望春等所有控告者以“哄诱村人,敛财聚众,抗官殴差”的罪名,全部斩首示众。
中国古人认为: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官不贪,则民无冤;民无冤,则天下安。传统礼法社会要求的是“和谐”和“稳定”,而不是正义和公正,任何打破这种和谐稳定的举动和声音,无论正当还是不正当,有理还是无理,都会被视为“不安分”的、“好讼”的“刁民”。几乎在所有的京控案件中,被告不一定会获罪,但原告一定会获罪,这常常是由京控者的身份决定的。正如刘鹗在《老残游记》中所说:在这种“民斗官”的游戏中,“民家被官家害了,除却忍受,更有什么法子?倘若上控,照例仍旧发回来审问,再落在他手里,还不是又饶上一个吗?”
在清代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平反的冤狱和实际存在的冤狱比较起来,实在是微乎其微。
(摘自《领导文萃》2016年9月上)
稿件来源:《文史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