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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合规体系要更新啦!

2017-01-05 原创 海峰金色大讲堂

导读

你有没有制定今年合规的“鸡”划呢? 

请务必把“合规自查”列入您的计划中吧!


因为,证监会刘士余主席早在年前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埋下自查伏笔啦。


昨天,海峰深度解读,并整理了《办法》四大要点,请注意!。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每半年一次适当性自查报告,并进行披露。


私募合规体系要更新啦!

海峰史上最全自查清单:十大内容,47小项,自推出以来,一直深受私募行业人士的肯定与支持。海峰自查专家团队也都在持续更新私募合规体系。


这不,《办法》一出台,海峰自查专家团队更是立马着手更新合规自查清单。

私募合规体系,更新4个自查专项

每一自查项目都是有法可依的,本次更新就与《办法》紧密契合。


【四、资金募集】第21小项,是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自查体系中,已把《办法》明确的划分风险等级考虑因素列入其中,并在原基础上,依据专家团队的丰富自查经验增添更多因素。


在自查过程中,提供风险评级模板整改时,将按照管理人的需求,提供差异化模板。


【四、资金募集】第23小项,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是否提前告知相关信息, 并与每个基金产品每个投资者都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在自查体系,已将上述内容收录 ,在检查投资者签署的风险揭示书中,确定内容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如不包括,则给出风险揭示书整改模板。


【五、合规投资者】第26小项,是否及时开展适当性自查,并出具自查报告。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在操作上,适当性自查要求每半年一次,并要在公司网站或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由于该规定下的自查报告是要适当性自查,属于协会自查自纠工作内容的一小部分。所以,在进行海峰合规自查的同时,出具的报告,就包含有适当性自查。


但因为每半年就出一次适当性自查报告,所以需要管理人在合规自查后,可后续定期购买海峰的适当性自查服务,保证合规经营。


【十、对关联机构尽职调查】第47小项,是否审慎选择销售受托方,并核实其相关资质。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检查相关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时,将着重检查其销售受托方的服务资格,包括相关文件证明,以及代销受托方适当性义务的能力。


海峰自查专家团队时刻关注私募监管动态,深度解读办法政策,持续更新私募合规体系,为大家的合规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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