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深圳宣布!552宗地年底前收回,“一地一策” 全面出击!

地产号 2021-02-21

近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处置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通知称,按照深圳市委市政府“加快国土空间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十大专项行动部署,《深圳市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处置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正式印发。《方案》要求以高质量彻底解决临时用地问题、建立临时用地审批监管长效机制为根本目标,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亮点1:严防新增,建立动态管理长效机制


截至2019年5月15日我市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共552宗,土地面积为4.44平方公里。《方案》要求按照“全面清理、限期处置,依法依规、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确保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市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处置工作。《方案》强调要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在积极稳妥推进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处置工作的同时,严控新增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建立临时用地动态管理长效机制。


深圳市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空间分布图

亮点2:“案例+政策”、“问题+工具箱”,市区联动合力高效推进


为精简议事协调机构,提高工作效率,本《方案》的组织分工直接纳入深圳市已批未建土地处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主体和相关市直部门的职责内。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是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处置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是本专项行动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辖区内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建库、分析研判、采取“案例+政策”、“问题+工具箱”工作方法,逐宗确定处置方案、落实处置等工作。相关市直部门对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在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在制定政策、规范程序、统一标准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支撑。

亮点3:“一地一策”,全面出击逐宗解决


《方案》要求各区政府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深入摸底排查,实事求是精确判断问题类型,根据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不同用途类型、现状情况以及规划情况,按照“一地一策”的原则,逐宗制定处置方案。同时,《方案》原则性提出“清场收回临时用地、按现状重新申请临时用地、完善建设用地供地手续”三大处置路径,其中清场收回临时用地的,需填写《临时用地土地交接表》,并纳入国有土地储备库;按现状重新申请临时用地的,根据不同情形完成相关审批、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或临时用地使用合同补充协议等手续;完善建设用地供地手续的,须符合规划、供地政策,供地方案需经区政府审批通过。经区政府审定需追缴临时用地使用费或进行处罚的,应完成追缴方案审定或处罚完毕。

亮点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切实完成处置工作


为保证此次行动取得实效,全面完成处置工作,《方案》要求各区政府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对于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的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可结合《方案》提出的处置路径,创新工作思路,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置措施,报各区政府审定后实施。同时,为确保组织有力、协调顺畅、市区联动高效,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方案》将行动分为行动部署、组织实施、中期评估及组织验收四大阶段,并明确了验收要求,计划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市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处置、验收和审查工作。


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以下是通知原文: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处置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处置专项行动方案》已经深圳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处置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附件1-1:深圳市已批未建土地处置专项行动方案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30日


深圳市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处置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党中央对广东、深圳的决策部署,按照“加快国土空间提质增效 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十大专项行动以及临时用地审计整改要求,深入开展我市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的专项处置工作,建立临时用地审批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市政府决定在2020年开展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处置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市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处置工作。经初步梳理,截止2019年5月15日,我市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共552宗,土地面积为4.44平方公里。各区(含新区,下同)要切实承担起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处置的主体责任,积极稳妥推进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处置工作,严控新增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建立临时用地动态管理长效机制。


二、组织分工


为精简议事协调机构,提高工作效率,本专项行动不再另行规定组织分工事项,相关职责直接纳入深圳市已批未建土地处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主体和相关市直部门的职责内(见附件)。其中,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是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处置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是本专项行动的具体承办部门。


三、处置原则、路径和程序


(一)处置原则


1.全面清理、限期处置

以彻底解决我市临时用地到期未收回的问题为目标,对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合理安排行动任务,明确处置行动时序,将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在行动期限内高标准、高质量彻底解决所有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问题。


2.依法依规、分类实施

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处置应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在深入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根据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的不同用途类型、现状情况以及规划情况,实事求是地对每宗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进行问题分析与归类,采取“案例+政策”、“问题+工具箱”的工作方法,实施分类处理,逐宗确定处置方案,力求高效地解决问题,不留后患。


(二)处置路径


各区政府按以下建议路径进行分类处置:


1.清场收回临时用地

属于以下情形的,按清场收回临时用地的路径进行处置:(1)不符合《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深规划资源规〔201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适用范围的;(2)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其所服务的工程项目已竣工的;(3)急需公共服务设施临时用地,各区相关部门明确严重影响现行规划近期实施或生态环境保护的;(4)现状已弃用、停用或存在违法使用临时用地行为的。


按该路径处置的,清场收回临时用地后应移交土地储备部门入库管理。临时用地有实际使用单位的,由各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参照《管理办法》通知其完成用地清场工作,交回土地。无实际使用单位的或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由各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按相关规定强制清场,移交土地储备部门入库管理。


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厘清经济利益关系、自行清场和恢复原状,拒不办理的,由各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强制清场;此类用地可同步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后移交土地储备部门入库管理。


存在土壤污染迹象或使用、储存、堆放有毒有害化学品现象的,依法按照土壤污染相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后入库。涉及临时用地单位拒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的,各区政府相关部门依职能应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及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按现状重新申请临时用地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其所服务的工程项目尚未竣工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按现状重新申请临时用地,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的实际竣工期限。


急需公共服务设施临时用地,经研究论证确实仍有继续使用需求且符合《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参照《管理办法》规定向临时用地单位发放《临时用地到期收回通知》后,临时用地单位按现状重新申请临时用地。其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自《临时用地到期收回通知》发放之日起计算。


3.完善建设用地供地手续

交通场站、环境卫生、文化体育、公安、供应设施等急需公共服务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符合规划、符合供地政策且经论证可按现状供地的,参照《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规定进行处置后完善建设用地供地手续。符合规划、符合供地政策且经论证不能按现状供地的,先依法清场收回临时用地,再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供地手续;其中,规划为公交场站、停车场等用地的,在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可按我市相关政策由政府部门组织综合开发配建公共住房。


涉及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各区土地整备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厘清经济利益关系,完成土地整备工作。


以上处置路径仅为原则性处置措施,各区政府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对于部分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的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可综合运用上述建议路径,创新工作思路,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置措施。各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应逐宗拟定处置方案,报各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临时用地使用费依法追缴或处罚


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主体的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依法免收地价的临时用地项目,免予追缴临时用地使用费。其余临时用地使用费按地价测算规则分时间段追缴,以《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深府办规〔2019〕9号)出台时间即2019年10月17日为节点,在此之前实际使用的期限按2013年基准地价标准追缴,在此之后实际使用的期限按该规则标准追缴;按实际使用年限追缴超期使用的临时用地使用费,不计收利息;原临时用地使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拒不办理临时用地使用费追缴的,由各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拟定追缴、免予追缴或处罚的方案,并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计划安排


(一)行动部署阶段(2020年4月15日前):印发《深圳市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处置专项行动方案》,进行专项行动的安排和部署,明确责任主体、具体任务和进度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4月16日-2020年11月30日):各区政府按照行动方案,加强组织,全面清理辖区内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并根据处置原则和路径,“一地一策”制定每宗用地的处置方案,分类分批、有序推进,全面完成处置工作。


(三)中期评估阶段(2020年7月16日-8月1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工作,对各区到期未收回临时用地处置专项行动的实施进展情况、取得的初步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梳理,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报告领导小组。


(四)组织验收阶段(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织验收各区专项行动成果,并报领导小组审查。


清场收回临时用地的,需填写《临时用地土地交接表》,并纳入国有土地储备库;按现状重新申请临时用地的,需审批、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或临时用地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完善建设用地供地手续的,供地方案需经区政府审批通过。经区政府审定需追缴临时用地使用费或进行处罚的,应完成追缴方案审定或处罚完毕。


考虑到工作的相似性,本专项行动有关组织分工以及保障措施等事项不再另行规定,与《深圳市已批未建土地处置专项行动方案》(深规划资源〔2019〕386号)内容保持一致。


属于本次行动方案处置范围,但在本行动方案实施前已完成处置的临时用地,视为已完成处置工作。

 

附件:《深圳市已批未建土地处置专项行动方案》(深规划资源〔2019〕386号


来源:深圳梦(微信号ID:SZeverything)综合自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推荐阅读 -


互联网时代,房产社群连接者

关注好房子,新地产,新生态、新战略

欢迎关注"地产号"(ID:wangfanghouse)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