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租戶瞞報價值413萬私樓被查出!判監6周、罰款1.2萬
據報道,瞞報物業的公屋租戶在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以及其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即196萬元(港幣,下同)。但局方調查後發現,該居民實際擁有一個香港住宅物業,估值約為413萬元。
另一名公屋申請人則是在2018年向房屋署遞交申請表時,沒有申報其擁有的土地價值。直至局方調查後發現,該申請人實際擁有一幅市值140萬元的新界土地,超出該申請人家庭資產限額44萬元,超額2.18倍。
最終,上述公屋租戶因為沒有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檢控。6月19日,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處監禁6周(緩刑12個月)及罰款1.2萬元。房屋署亦已終止該公屋單位的租約。
上述公屋申請人則被控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6月1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6周及罰款5,000元,緩刑一年。房屋署亦已取消其公屋申請。
房屋署發言人昨日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及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發言人表示,作為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以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否則,住戶有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或者,住戶會因為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最高可被判罰款2.5萬元及監禁3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當局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若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即在申請公屋租契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陳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因此而被取消,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因此而被房屋署收回。
政府:解決房屋供應需「兩步走」
政府或研究將簡約公屋概念納入過渡性房屋。
而要想盡快改善房屋供應,打擊濫用公屋只是方法之一。除此之外,政府還要興建大量公屋,讓符合申請條件的市民盡快入住,過程中亦要取締不適切居所,譬如現有的過渡性房屋、簡約公屋。
香港行政長官李家超接受傳媒專訪時表示,多年來累積的劏房問題,其樽頸正是土地房屋,而打破這個樽頸需要一個過程。他續指當處理不適切居所的住戶搬遷時,政府要定義何為「不適切」,因為並非所有劏房都不適切,也不至於讓有需要人士失去棲身之地。
他認為,解決房屋供應需 「兩步走」,一方面,政府興建大量公營房屋,讓輪候公屋的市民符合有關申請條件便可入住, 「希望市民盡快入住公屋,我上任時輪候時間是6.1年,我制定了政策要 『封頂』 不准再多,目標是4.5年,這是第一步。」
另一方面,過程中要取締不適切居所,讓其住戶逐步搬遷至適切的居所。李家超表示,「譬如現有的過渡性房屋、簡約公屋,希望在(公屋)供應不足夠的層面去填補, 讓他們看到希望。」
至於簡約公屋的概念是否納入過渡性房屋,讓不適切居所的住戶申請,李家超指出「現階段不排除有這個可能,可以再研究,但目前都希望解決了輪候公屋逾三年的(人士)申請。」
(本文圖片來自星島和網絡)
往期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