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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航海时代 | 下南洋,荷兰东印度公司,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

温骏轩 地缘看世界 2022-12-19

文 | 温骏轩            辑 | 尘埃

葡萄牙人的舰队是在公元1511年攻陷马六甲的。与此同时,大明王朝却把面朝海洋的大门重新关上。这一阶段,海洋之于中国的印象,更多是近海愈演愈烈的倭寇之患。从战略上看,郑和船队在远洋事业中所占得的先机,已是荡然无存。不过就这点来说,倾心于大陆的中央之国并不在意。即使后来,葡萄牙、荷兰等西方殖民国家,先后试图打开中国的贸易之门,中央之国最终也还是通过“地利”及自身巨大的体量,将欧洲透过海洋传导过来的压力所化解。只不过,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当技术差从量变拉升到质变程度,差距就很难拉平了。



为了搞清中国在大航海时代的定位,以及华人在南洋地缘结构中的现状。暂时需要我们把时间线从葡萄牙人的航迹偏离出来,从更长的时间段,来审视中国在这一阶段的得失。技术层面看,真正让西方有能力压倒庞大的中央帝国,并且将后者变身成为自己的“半殖民地”(姑且借用一下这个标签)的力量,源自于18世纪60年代——19世纪中期,欧洲所开启的工业革命。机器取代人力、化石能源的大规模利用,不仅在生产力方面,抵消了中央之国原有的巨大人口优势,更在军事技术上,让欧洲占据了压倒性优势。清王朝在两次鸦片战争中的落败,及其所导致的政治后果,就是这一技术代差在军事和政治上的爆发。也正是在此后,中国被迫进入了技术、社会、文化全面求变的“近代史”阶段。



对于古老的中央之国来说,这一变革期是异常痛苦的,并且不得不对一些固有理念做出改变。就清王朝最后半个世纪的变化来说,最有地缘意义的有两方面:一是放下天朝大国的身段,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师夷长技以制夷”为核心理念,开展“洋务运动”。换句话说,就是试图在不改变固有政治、文化结构的前提下,进入工业时代。这与日本当时所走的全盘西化、脱亚入欧战略有着本质的不同;二是被迫放松了对人口的管制,允许大量人口流入国内未开发地区及海外。其中向东北移民的行为被称之为“闯关东”;去海外谋生则被称之为“下南洋”。



大量中国北方之民移入东北地区,本质还是大陆开发模式的延续,与2000多年前,秦征南越所导致的移民行为,并无本质区别。换句话说,即使没有地理大发现,随着东亚农业区人口的急剧膨涨,以及农业技术的提升,东北地区依然还是会得到开发。甚至可以说,如果不是满清政府出于为自己留后路的考虑封禁了东北地区,这个进程应该还会更早开启。


然而说闯关东事件跟地理大发现完全没有关系,也是不够客观的。中国人口长期以来的保有量,都是在千万级,一直到明朝后期才有可能破亿。及至清朝后期,更是膨涨到了惊人的四亿。这一切,都与美洲的被“发现”,以及由此传入中国的高产农作物有直接关系。土豆、红薯、玉米等源自美洲的农作物不仅高产,更有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一些原来无法大规模蓄养人口的土地,也因此得到了开发。相比地理大发现,在“闯关东”历史中的间接催化作用,“下南洋”则完全可以被视为其催生的划时代事件。



中国人在地理大发现时代,大量移入南洋之举,起点可以上溯到荷兰制霸东印度群岛期间。历史常识告诉我们,在葡萄牙、西班牙双雄争霸之后,紧随其后崛起的全球性殖民大国,是16世纪末从西班牙统治中独立出来的尼德兰低地区,时称“荷兰共和国”。与西班牙、葡萄牙这两个王权、神权至上国家不同的是,新生的荷兰是一个纯粹的商业共和国。以至于被一些历史学家认定为:世界上第一个赋予商人阶层充分的政治权利的国家。


太阳底下无新事,商业阶层主导的“共和体制”并非荷兰人的创新。在地中海时代,威尼斯等商业共和国,就已经籍此主导了地中海周边地区的经济,进而获取政治红利。当然,商业模式有很多种,亦有优劣之分。包括葡萄牙、西班牙等看似更重王权的国家,在海外殖民时,也经常会把殖民权特许给商人。荷兰人之所以更加的成功,在于他们的做法更加的纯粹,更加的商业化。


成立于公元1602年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承担着荷兰在南洋扩张的历史使命。事实上,荷兰人以纯商业模式进行海外开发的起点,还要早于这个时间点。在公元1595年-1602年期间,荷兰商人先后成立了十几家进行东印度贸易的公司。精明的商人眼中并非只有竞争,更会看到因为减少竞争(形成垄断)而产了的超额利润。在政治家的建议下,各自为战的荷兰商人们,很快以股份制为基础,建立了统一的“荷兰东印度公司”。



之所以在这里要强调一下时间点,是因为英国的商人,在公元1600年取得了女王特许,也成立了面向东方贸易的“东印度公司”。单纯从这个时间点看,英国人似乎是以商业模式,主导殖民扩张的先行者。然而考虑到荷兰东印度公司,实际是把之前十几个小型东印度公司整合为一个大型联合体,且整合后的规模十倍于英国东印度公司,开创者的称号其实应该是归属于荷兰人的。这一点,还可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全称:“联合东印度公司”看出。


实际上,荷兰东印度公司于西方殖民事业中的开创性,并不在于它法律层面的成立点,到底是早于还是易于英国,而在于其模式上的创新。简单点说,包括英国在内的各国“东印度公司”,在运行模式上实际都是在模仿荷兰东印度公司。并且由此自身内部环境的限制,这些模仿行为都没有达到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商业高度。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开创性,首先体现在它是世界上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权力和风险、出资和收益对等,是一个基本商业原则。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商业合作中以出资份额,来确定收益分配比的“合伙制”模式都很普遍。不过这种合伙制并不是现代意义的“股份制”。荷兰人在商业模式上的创新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是有限责任。过往的商业模式中,投资人往往要承担的无限责任。即使企业破产,也必须由个人承担无限的偿还责任。这一模式貌似对债权人更为公平,但也让投资行为的风险被无限放大,进而降低了投资的活跃度。“有限责任”则是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直白点说,投进去的钱赔了就赔了,投资人不用再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仍有机会再进行新的商业探索。


荷兰东印度公司办公楼


二是证券交易平台化。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同期成立的,还有世界上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位于荷兰首都的“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包括与之配套的第一家现代企业意义的银行:阿姆斯特丹银行)。其上市交易的第一支股票,就是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股票。这开创了企业公开向社会募集资本,并自由交易的先河,并且让一切交易都变得快捷而有章可循。一直到今天,成立已逾四百年的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仍然吸引着众多荷兰内外的企业来此发行股票。


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


荷兰模式并非完全摒弃政府的参与。有限责任和证券交易平台化的想法,本身也不是新鲜想法。只不过,付诸实施则需要政府的认可和背书。从政治角度说,将荷兰从西班牙帝国独立出来的“尼德兰革命”,是第一次成功资产阶级革命。“共和”体制的基础上选举出来的“荷兰共和国”政府,从属性上保证了政治将服务于资本和商业。


在这一模式下,政府之于东印度公司的角色定位,仅仅是作为一个入股的出资方,并获取相应的红利(比例为18%),以维持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行。这使得私人资本获得了空前的安全感,并极大调动了荷兰民众参与海外扩张事业的热情。资本的主导,甚至让东印度公司在殖民过程中,几乎承担了所有原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同时也是权力)。荷兰东印度公司,不仅能够自行组建雇佣军性质的军队,并发动殖民战争,还能够发行货币、建立殖民地,乃至与有关国家订立政治条约。



总结下来,荷兰之所以能够以一个后发小国的地位,成为葡萄牙、西班牙之后,第三个建立海上殖民帝国的国家,来源于它的更加纯粹的“商业化”属性,这种明显的商业属性,甚至为荷兰赢得了一个“海上马车夫”的外号。如果之前仔细阅读过威尼斯共和国的成长史,相信大家并不应该为荷兰的崛起感到意外。也不会怀疑,商业资本对“政治”的控制能力。


不过提前解读荷兰崛起的因素,与我们正在展开的“下南洋”问题又有什么关系呢?荷兰模式在商业上如此成功,后来为什么又被不成功的模仿者——大英帝国所超越了呢?这些问题的答案,将留待下一节揭晓。


常无欲以观其妙 常有欲以观其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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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温骏轩,70后,长于以历史为脉络,地缘为角度,解读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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