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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疫情期间,婚姻家庭那些事怎么处理(下)遗嘱与继承篇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2024-07-01

肺炎无情,但生活还要继续。本团队特此推出专题问答——疫情期间,婚姻家庭那些事怎么处理?分为“监护、抚养、赡养篇”“婚姻篇”“遗嘱与继承篇”,欢迎持续关注。

——小爱说说


在全国齐心抗击疫情的非常时期,作为专业的家事律师团队,我们针对在此期间突发和常见的有关家事问题,进行了汇总分析和解答,制作成这份特殊时期下婚姻家庭问题的处理手册,涵盖监护、抚养、赡养、婚姻、继承与遗嘱等方面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三)遗嘱与继承篇  

1、疫情期间,被隔离期间,应该如何立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法定形式,每一种均有严格的形式要求。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截至目前,公证遗嘱的效力仍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需要符合两项条件:第一,仅适用于遗嘱人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况下;第二,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法律对前述条款所提及的“见证人”也有严格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见证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非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二,非继承人,受遗赠人;第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所谓的“利害关系”,在继承法领域是指见证人与被继承人间存在亲属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等经济利益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很可能会直接影响遗嘱的公正性。目前疫情形势严峻,我们并不建议当事人外出办理公证遗嘱。如确需办理,建议疫情过后再开展相关流程,或考虑与公证员沟通能否上门办理。当下疫情隔离之际,大家互相隔离,寻找合适的见证人并非易事,而一同隔离、陪伴在侧的家人并非适格的见证人。因此在疫情隔离期间,代书遗嘱及录音遗嘱并不适用。大多数居住于非重点疫区的在家隔离的民众,并不容易接触到新型冠状病毒,更谈不上因疫情而陷入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状况。故对于大多数隔离在家且并未患病的健康民众而言,口头遗嘱并不适用。综上,在疫情严峻的社会背景下,从安全角度考虑,立自书遗嘱是最妥善与安全的。为证明遗嘱的真实性,防止出现争议,立自书遗嘱时,建议全程进行录音录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所遵循的严格形式主义规则,立自书遗嘱时,遗嘱人应亲笔手写每一个字,包括签名与日期,手写字体应当与日常书写的字体保持一致。如出现以下形式瑕疵,将导致遗嘱内容部分或全部无效:第一,遗嘱内容为打印形式,但签名及日期为亲笔书写形式。第二,遗嘱内容为亲笔书写形式,但加盖遗嘱人姓名签章。第三,遗嘱人亲笔书写的字体与日常书写字体未保持一致。第四,未以标准的形式注明年、月、日。如遗嘱人在疫情过后,或未来的任一时间段需变更自书遗嘱中的任一条款,遗嘱人应按照前述流程及规定重新设立一份新的遗嘱。仅仅在旧遗嘱上进行变更或改动,可能会对遗嘱的效力产生影响。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症患者,在病情危急情况下,应该如何立遗嘱?

口头遗嘱,是危急情况下,五种法定遗嘱形式中最简便的遗嘱订立方式。因疫情病危的患者,可以采用口头遗嘱方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如需口头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符合以下要件:第一,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应处于危急情况。常见的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面临即将的死亡危险的情形,如遭遇意外事故、意外灾害或在战争中突然遇险等。第二,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见证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且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在遗嘱人订立口头遗嘱时,见证人需全程在场进行见证。第三,危急状况解除后,遗嘱人已无法再通过书面或录音方式设立遗嘱,或该危急状况一直持续至遗嘱人死亡。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口头遗嘱才有效。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危急情况解除后,如遗嘱人康复出院或转轻症,其能够通过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重新设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疫情期间去世,如生前未立遗嘱,财产如何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因此,如果被继承人在疫情期间去世,未留有遗嘱,但曾与被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且扶养人依据协议承担了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扶养人可凭该协议,取得被扶养人的遗产。如被继承人在疫情期间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或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定继承时,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对继承人的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如果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则该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该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即代位继承。如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代位继承),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至第五款规定,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如: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疫情严峻期间,分配遗产时,对于尚在襁褓中的婴儿或仍在求学过程中的未成年子女,他们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对于仍悉心照顾患病老人的配偶、子女,可以考虑多分;而在疫情期间对老年人不管不顾、不闻不问的子女,可考虑不分或少分。

4、父亲去世,胎儿可否继承父亲遗产?

我国对胎儿继承权利保护有明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如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如胎儿出生后又旋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婴儿的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如父亲去世,且遗产份额未为胎儿保留的,为胎儿主张保留应继份额的一方,有权要求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主张扣回适当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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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深圳地区第一支只办理家事业务的律师团队。专注家事和家族财富管理研究逾10年,承办家事案件和项目超过1000宗,多宗案例为业界首例、获评典型示范案例、经典维权案例。团队创始人和首席律师杜芹,是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律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幸福加遗嘱库创始人、深广电《第一现场》常驻点评嘉宾。团队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超强斡旋谈判能力,深谙家企财错综关系,洞见争端根源,前瞻家族隐忧,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婚姻、继承等跨境家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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