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非婚生子必看:不能强制要求亲子鉴定
【特别说明】
本系列文章为杜芹家族律师团队独家原创案例分析。我们精选近年度全国法院系统优秀婚姻家事案例,为您呈现有代表性的家事争议纠纷,还原家事审判的原貌,解读经典法律问题。
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执笔:曹梦珊
时间:2020年5月14日
案例来源
案件名称:张某1诉季某、黄某继承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8)苏0205民初229号
说明:该案被评为“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1,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张某1母亲;
被告季某、黄某,系死者黄福荣的妻子、女儿。
2009年9月5日,张某1出生,出生证载明母亲为张某2,父亲为张建明。张某1陈述父亲栏之所以未登记为黄福荣,系因当时黄福荣与张某2无夫妻关系。
2017年8月1日,苏州鉴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DNA检验报告书,载明:委托人系张海云(张海云系黄福荣名下公司的会计),送检样本为匿名毛发两份。依据DNA分析结果,支持两份送检毛发供者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2017年11月2日,黄福荣因病死亡。
2018年1月12日,张某1起诉,要求确认其与黄福荣的亲子关系,季某、黄某返还应由张某1继承的黄福荣的遗产,暂计1000万元。
就张某1和黄福荣的亲子关系,张某1还提供以下证据:1.张某1与黄福荣共同拍摄的照片;
2.张某2与张建明、案外人张坤等人的交谈记录。但张坤的陈述仅能表明其在主观上认为张某1系黄福荣的儿子,并非从客观上确认,且其从未看到过黄福荣与张某2、张某1共同生活;
3.张某2与黄福荣哥哥、嫂子、姐姐的谈话录音,认为黄福荣的家人认可张某1系黄福荣的儿子;
4.张某2提供银行流水、与张海云的聊天记录,证明黄某代黄福荣对张某1履行抚养义务,向张某1支付抚养费,黄某认可张某1是其弟弟;
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海云不愿出庭作证。张某1要求对其与黄某之间是否具有姐弟关系进行鉴定,黄某表示因无相应的法定义务,不同意进行鉴定。焦点问题
1.黄福荣,是否系张某1的亲生父亲?
2.张某1,是否有权继承黄福荣的遗产?
法院认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无法确认黄福荣系张某1的亲生父亲,故张某1无权继承黄福荣的遗产。理由如下:身份关系的形成应基于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血缘或法律上的拟制血缘。鉴于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严谨性,当事人诉诸司法程序请求确认自然血缘关系的,除了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可以推定的情形外,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提供科学的、确定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1的诉讼请求。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律师评析
1. 能证明非婚生子女与父亲/母亲存在亲子关系,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是DNA鉴定报告!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自认陈述、不合格的亲子鉴定报告等,都不过是“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辅助证据。
2. 一份合格的DNA亲子鉴定报告,必须要孩子和父亲/母亲按照严格的实名登记、现场共同抽血、共同拍照等流程作出,才具有法律效力。那些拿着毛发、唾液、指甲盖、故意弄伤后揩点血、用个化名的方式,通通无效。因为,只看着鉴定报告,无法确认这些样本和这个化名,就是属于你指认的那个人。
3. 亲生父亲/母亲在世的时候,可以通过提供上述“很有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必要辅助证据,来要求与亲生父亲/母亲进行亲子鉴定。对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确认亲子关系存在。
4. 但上面这招,在亲生父亲/母亲去世后,就不好使了。DNA具有明确的人身性,兄弟姐妹可以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此时法院一般也无法使用“不利推定”原则,来确认亲子关系存在。
5.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利。但这个权利,需要建立在明确存在亲子关系的前提之上。提前留存好能证明亲子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才能保证自己能够在意外发生时泰然自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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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深圳地区第一支只办理家事业务的律师团队。专注家事和家族财富管理研究逾10年,承办家事案件和项目超过1000宗,多宗案例为业界首例、获评典型示范案例、经典维权案例。团队创始人和首席律师杜芹,是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律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幸福加遗嘱库创始人、深广电《第一现场》常驻点评嘉宾。团队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超强斡旋谈判能力,深谙家企财错综关系,洞见争端根源,前瞻家族隐忧,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婚姻、继承等跨境家族法律服务。(注明:本文章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任何个案,敬请联系律师提供专业意见。文章为本团队原创,欢迎转载、分享。转载如需授权,请联系小编【微信号:well_apple】。转载时,请在文章开头以显眼方式注明作者及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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