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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爱的一生|走进《民法典》婚姻继承相关法律年龄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2024-07-01

《民法典》的出台关乎每一个个体的权利和责任。那么,在人生的不同时间节点,法律都赋予了我们哪些不同的要求呢?

——小爱说说


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执笔:崔丹萍、陈希

时间:2020年7月9日


《民法典》出台后,法律年龄再次成为受到关注的焦点。从胎儿到坟墓,《民法典》承载着我们每一个人的人生。让我们跟随小爱,开启对法律年龄的认知吧!

当“小爱”还是一个胎儿...

小爱还在妈妈肚子里的时候,如果小爱的爸爸,或者小爱作为继承人的其他亲属不幸去世,则应当为小爱保留遗产继承份额。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小爱快1岁了

小爱不到1岁,此时,如果小爱的爸爸想提出跟小爱的妈妈离婚,他的诉求不会被法院受理,受理了也会被驳回起诉。相反,如果小爱的妈妈提出离婚,法院是可以受理。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小爱快2岁了

小爱快2岁了,如果这时小爱的父母诉讼离婚,法院会把小爱判给母亲直接抚养。当然,小爱与父亲的亲子关系不会消除,小爱的父亲需要支付小爱的抚养费。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小爱6岁了

小爱虽然是女孩儿,但却很调皮呢!居家学习期间,小爱经常用妈妈的手机玩游戏。并且偷偷用妈妈的支付宝为游戏充值。妈妈找到游戏公司理论,说起小爱的年纪,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爱自己给游戏充值的行为是无效的。妈妈说对了!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小爱8岁了

小爱8岁了。这是一个重要的人生节点,此时小爱变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可以为自己能力范围内的事情承担责任了。比如去超市买了铅笔,就不能退了哦。

如果小爱的父母此时离婚,那么小爱的抚养权归属,应尊重小爱自己的意见。法院也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抚养权的判决。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小爱12岁了

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小爱仍在读书的年纪,还不具有劳动能力。此时,如果小爱的父母意外身故,遗嘱没有给小爱分配财产,或者父母的遗产还不够清偿生前的债务,但小爱有权从遗产中优先取得一定份额,用来生活和上学。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小爱18岁了

小爱18岁这年,学校组织同学们做了一次庄严的“成人礼”。因为此时是小爱人生的另一个重要节点,已经成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

如果此时小爱的父母离婚,不需要处理小爱由谁抚养这个问题了,抚养费也不是法定义务,而是由父母协商支付了。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小爱20岁了

小爱20岁这一年,与小爱同龄的小林向她求婚,小爱是否可以和小林登记结婚?答案是不可以的。虽然小爱年满20,已经达到女性法定结婚年龄。但是,小林与小爱同岁,还未到22岁的男性法定结婚年龄,因此双方不能登记结婚。

需要注意的是,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者,无论是举办过婚礼,或者通过弄虚作假骗取了结婚登记,其“婚姻”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小爱30岁了

后来,小爱没有嫁给小林,而是一直单身。这一年,小爱30岁了,她希望收养一个孩子。了解相关法律后,小爱认为自己没有子女、年满30岁、且具有抚养能力,已经具备了收养孩子的条件。

但是,小爱在收养时仍然受限——只能收养女孩儿。如果收养男孩儿,至少要等自己40岁以后,因为小爱只能收养与自己年龄差在40周岁以上的男孩。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小爱45岁了

人到中年,小爱事业有成。但考虑到万一自己身故,千万家产应如果处置的事情,小爱常常觉得茫然无助。针对这一情况,有朋友建议小爱可以订立遗嘱。这样的话,既能够保证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传承,又能减少法定继承人之间潜在的纷争。

为什么45岁时普遍认为设立遗嘱的最佳年龄呢?此时,通常是一个人事业发展的高峰期,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也是一个人上有老下有小,在家庭中承受更大压力和负担的时期;同时,45岁的中年人,思想成熟、思维理性、责任心强,更懂得生命的意义、家庭的责任。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小爱50岁了

这一年,小爱准备跟现任丈夫离婚。经过咨询律师,小爱才知道协议离婚需要先行签署书面离婚协议,约定婚内财产和子女抚养的处理,并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申请之日起30天后,双方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事与愿违,小爱的丈夫在离婚申请递交后的第二天即要求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小爱未能协议离婚。

因双方确已无法共同生活,所以小爱并未就此放弃,而是去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时,法院判决驳回小爱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此后,小爱与丈夫分居满一年,小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 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小爱在90岁这一年去世了...

曾经,小爱立有一份遗嘱,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继承人的情况和小爱的想法都发生了变化,于是小爱撤回了这份遗嘱。同时,小爱也未与任何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小爱去世后,她的遗产应该被如何继承呢?

答案是法定继承。由于小爱的父母早已去世,小爱的配偶、孩子也不幸离世,继承人中尚存的只有小爱姐姐的孩子。最后,由小爱的外甥女继承了小爱的全部遗产。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 、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 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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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深圳地区第一支只办理家事业务的律师团队。专注家事和家族财富管理研究逾10年,承办家事案件和项目超过1000宗,多宗案例为业界首例、获评典型示范案例、经典维权案例。团队创始人和首席律师杜芹,是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律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幸福加遗嘱库创始人、深广电《第一现场》常驻点评嘉宾。团队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超强斡旋谈判能力,深谙家企财错综关系,洞见争端根源,前瞻家族隐忧,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婚姻、继承等跨境家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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