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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从今天起,可以主张“家务劳动补偿”了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2024-08-25


家务劳动是家庭成员用于家庭内部自我服务的劳动消耗,是一种难以计量的精力损耗和情感付出。当今社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负担较多的仍是女性。在这一层面上,《民法典》对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肯定,也与保护妇女权益、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两性平等互相映照、互为补充。 

——小爱说说


作者: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执笔:崔丹萍、陈希

时间:2021年1月4日



在生活中,全职太太并不少见,关于全职太太权益的探讨更是不绝于耳。就在不久前,华坪女子高中的张桂梅校长因为不接受“全职太太”的学生对学校进行捐款而登上热搜,可见全社会对于这一职业以及这一职业背后所附带的权利、责任、义务、风险存在颇多争议且站在不同立场。 

但不可否认的是,全职太太对于家庭、家务付有相当的责任,多数的全职妻子或者全职妈妈都承担了绝大部分操持家务、抚育儿女、赡养老人、协助丈夫工作等任务。当然,不仅限于全职太太,还有非常多的女性、男性尽管从事社会工作,同时也兼顾了较多家庭事务。 

那么,一旦离婚,因为照料家庭而丧失的庞大时间精力体力,以及丧失参与社会工作的机会成本的一方之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202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施行起这一问题有了肯定的答案——离婚时,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请求,主张“家务劳动补偿”。 

一、什么是家务劳动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今天起,离婚时,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可以据此要求另一方给付相应经济补偿(以下将这一补偿称为“家务劳动补偿”) 

家务劳动补偿是一项单独的请求权。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有权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而家务劳动补偿,是并列于以上诉求的另外一项补偿,是法律对于从事家务劳动、家庭事务较多一方付出的肯定。 

在我团队经办的案件中,涉及相关情况,且在2021年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中,我们均已根据实际案情,按需增加相关诉求,主张家务劳动补偿。 

二、家务劳动补偿的立法背景

及相关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并非一项新的立法。 

2001年修正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实际上,已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但原规定对这一权利有所限制,即,仅适用于书面约定婚姻财产的情况。 

回到我国的现状,在婚前/婚姻存续期间签署婚姻财产约定的夫妻少之又少。据调查显示,在离婚案件中,适用的夫妻财产制主要是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占被调查案卷总数的96%,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仅占4%。可见,无论是基于“同居共财”的婚嫁概念,还是婚姻法律规定一贯的延续性,夫妻婚内财产共有制是我国社会绝对的主流。 

在最新施行的《民法典》中,删除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限制,扩大了家务补偿的适用范围为所有的婚姻形式所用,极大的拓展了家务劳动补偿人群的适用范围,真正尊重了家务劳动的价值。 

更进一步讲,2001《婚姻法》规定“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适用家务补偿,这一立法的逻辑在于:不适用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也就是大量的适用法定财产制的夫妻,在离婚时,以平分财产为大的原则,本身已经做到了公平、平等。然而,随着时代变迁和发展,《民法典》为家事劳动者赋权,离婚时,除婚姻财产的公平分配之外,对家务劳动者进一步给予补偿,才能够真正公平公正合理。 

家务劳动是家庭成员用于家庭内部自我服务的劳动消耗,是一种难以计量的精力损耗和情感付出。当今社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负担较多的仍是女性。在这一层面上,《民法典》对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肯定,也与保护妇女权益、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两性平等互相映照、互为补充。 

三、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

从广义上讲,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均属于家务劳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操持家务都是典型的家务劳动,无需赘言。唯一需要解释的,“协助另一方工作”应如何界定呢? 

在我团队经办的一个真实案例中,黎女士在生完小孩后再未从事社会工作,而是留在家中照顾老人、孩子,同时也打理上市公司董事长丈夫的一切吃穿用度,每天为丈夫搭配西装、做好饭菜。同时,还会帮助丈夫做一些打字、复印、整理资料等工作,相当于丈夫在家庭中的私人秘书。这,就叫做“协助另一方工作”。如果黎女士的离婚案件在2021年1月1日之后进行审理,就可以要求对方进行家务劳动补偿了。 

家务劳动补偿的提出主体,不限性别、结婚长短、是否生育、财产所有制形式,且与其他的离婚财产分割、补偿互不冲突。在协议离婚的方式中,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里就该等补偿进行意思自治的约定;在诉讼离婚的方式中,一方可依法提出此项诉求,并举证证明自己确实承担较多家庭事务,要求另一方予以补偿。

四、家务劳动补偿的实践应用

家务劳动是一种难以计量的付出。这一补偿应该以什么为标准,是否因不同的家庭收入情况、不同的家务工作量而基准不同?尚未有定论。如果类比家政小时工的工资,长年累月,将会产生数万元、数十万元的“报酬”。况且,家务劳动应予补偿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汇集了情感付出和一方家庭成员所丧失的时间、机会成本,又明显区别于普通的家政工作。作为家事律师,温馨提示,家务劳动从事者可以尽量保留从事较多照料老人、抚育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相关家务劳动证明与阶段性统计,肯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家务劳动补偿”从2021年1月1日起才能得以列入诉求,我们期待这一承认家务付出价值、尊重家庭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定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令付出者有回报,令施予者有所得,为“家”的和谐美好贡献力量。 

小结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组成单元,家庭的和谐稳定事关重大。在这个探讨“是否要做全职太太”甚嚣尘上的语境中,社会心理更多蕴含了女性(或男性)对于家务劳动分配的些许悲观与不甘。尊重家务劳动者,不仅是家庭主妇/主夫的心声,更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愿景。舆论呼吁固然重要,而法律保障更能直击本源。《民法典》的这一立法应予以充分肯定,也希望这一法律规定在即将到来的司法实践中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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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深圳地区第一支只办理家事业务的律师团队。专注家事和家族财富管理研究逾10年,承办家事案件和项目超过1000宗,多宗案例为业界首例、获评典型示范案例、经典维权案例。团队创始人和首席律师杜芹,是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律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幸福加遗嘱库创始人、深广电《第一现场》常驻点评嘉宾。团队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超强斡旋谈判能力,深谙家企财错综关系,洞见争端根源,前瞻家族隐忧,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婚姻、继承等跨境家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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