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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情况解读(之三)

津工E家 天津市北辰区总工会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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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情况解读(之三)

 三、主要修订条款解析

实施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态等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条文主旨:本条是对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对照《工会法》进行了修订。为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权利的保护,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实施办法中明确工会应当适应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条文主旨:本条明确了工会的根本活动准则和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条文解读:本条对照《工会法》进行了修订。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为推动新时代党的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工会组织应当更加自觉地服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具体地落实到工会各项工作中去,把党的意志和主张落实到职工群众中去。实施办法的修订,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来源:津工E家、天津工人报,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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