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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情况解读(之五)

津工E家 天津市北辰区总工会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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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修订情况解读(之五)

 三、主要修订条款解析

第六条 工会承担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要职责,主动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需要,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促进产业工人全面发展,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市和区应当按照规定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建立健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推动落实改革举措。

工会支持和督促企业落实产业工人培养的主体责任,联合有关部门选树和宣传高素质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对照《工会法》进行了修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丰富和完善。本条体现了党中央和市委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增加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专项条款,一是明确工会应当主动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需要,承担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要职责。二是规定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主要举措、目标任务和推进落实工作机制。三是明确工会督促企业落实产业工人培养的主体责任,联合有关部门选树和宣传高素质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职工在开业或者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建立工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用人单位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用人单位在尚未建立工会期间,由区域性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产业工会代行基层工会组织的职能。

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邮政、网信、工商联等应当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工会组织建设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第三款为实施办法新增条款,旨在进一步明确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


来源:津工E家、天津工人报,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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