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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炮”被批:谁在“规定”性别?

朱迪斯·巴特勒 思庐哲学 2022-01-17

编者按

不久前,广电总局发文,坚决杜绝“娘炮”等畸形审美。这一举措,一方面,使人们对饭圈泛娱乐化、唯流量论的现象引起了思考;另一方面,也使我们对“性别”的认同,产生了关注。朱迪斯·巴特勒,作为“酷儿理论”先驱的激进女权人士,她强调可能性,强调自由,但也承认社会规范和文化限制的现实。


男女同性恋人权在一定意义上把性向作为关键问题来看。性向不仅仅是人所具有的一种特征或性格倾向或一套爱好模式。它是一种对他人产生偏向的模式,包括处于幻想模式之中,而有时仅仅是处于幻想模式之中。


作为有性偏向的人,如果我们置身于自身之外,从一开始就不能自我控制,并部分地是通过依赖和附属构建起来的,那么,我们这样处于自身之旁、自身之外的状况是随着性本身而变化的,而性本身并不是我们的存在的这一面或那一面,也不是我们的存在的关键或根基,而是和存在并存,正如梅赫罗-澎缇曾经巧妙地提出的那样。



我已在此试着指出,我们作为人的感受与被承认的欲望是息息相关的,这种欲望将我们置于自身之外,并放到一个不完全由得我们选择的社会规范的世界中,但同时,也正是这些规范给我们所拥有的选择提供了视野和资源。


这意味着我们的存在的那种处于自身之外的特征,对作为人而生存下来的可能性是至关重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看到性权利是如何把自身之外的两个相互联系的层面、两种置身于自身之外的方法带到一起的。


作为性的人,我们依赖于一个他人构成的世界,我们在需求、暴力、出卖、压力及幻想面前是脆弱的。我们凸现性,并让它投射到自己身上来。作为性少数群体的一分子,很重要的一面是我们也依赖于公共或私人空间的保护,依赖于法律保护我们不受暴力伤害,依赖于各种制度保护我们免遭我们所不希望的侵犯以及这些制度有时引发的暴力行为。


这样说来,我们的生命,以及我们的欲望的存在,都取决于承认规范的存在,它们提供和维持着我们作人的权利的可行性。


因此,当我们提到性权利时,我们不仅仅是在谈论和我们个人欲望有关的权利,我们也是在关注我们的个体性所依赖的规范。这就意味着权利话语承认了我们的依赖性,即我们的生存受控于他人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如果没有这些他者的存在,我们也不能存在。


我在设于旧金山的国际男女同性恋人权委员会理事会服务了若干年。这个组织作为一个更广阔的国际联合的一分子,谋求为性少数分子(包括性别跨越者、双性兼具者以及HIV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建立平等和正义。不断地让我吃惊的是,这个组织常常被要求对针对性少数群体成员的暴力作出迅速反应,尤其是当这样的暴力在全球各地未受到当地警察或政府的任何干预时。


我不得不反思一些人的公开露面会引发怎样的焦虑,比如,一个公开自己同性恋身份或被认为是同性恋的人,一个性别与规范不符的人,一个性偏好公然违反禁令的人,一个身体和某些形态学理想不一致的人。有些人因为某人是同性恋就去杀害他,或因为某人兼具双性性征就威胁要去杀害此人,或是因为某个变性人公开露面就想去谋杀他;究竟是什么驱使这些人做出这样的行为?



这种因为别人不遵从规定人如何生活的性别规范而去谋杀或行刺的欲望说明,生活本身需要一套保护性规范,而在这些规范之外生活,就是与死亡共舞。


使用暴力的人焦虑地、僵硬地认为,如果允许不能被类别化的人在社会中生活,世界感和自我感就会被严重损害。这种通过暴力来否定身体的做法是徒劳之举,它希望恢复秩序,在性别的可理解基础上使社会焕然一新,并且除了把世界看成是自然或必需的以外,拒绝以别的方式来看待它。这样的努力注定是失败的、暴力的。


这和以死亡去威胁或谋杀各国变性人、被视为"女性化"的男同性恋以及被视为"男性化"的女同性恋没有太大区别。这些罪行并不总能立即被认作是犯罪行为。有时,它们会受到政府和国际机构的谴责;而有时,这些机构又不把它们当成是清楚无疑或真实的犯罪。


如果我们反对这种暴力,我们会以什么名义反对它?这种暴力之外的选择是什么?我所谋求的是对社会环境怎样的改变?这种暴力来源于一种保持二元性别秩序的自然性或必须性的深层欲望,这种欲望想使这种秩序成为一种没有人能够反对的、但又是属于人的自然或文化——或两者皆是——结构。


如果一个反对二元性别规范的人不仅批判地看待这些规范,而且批判地收纳它们,同时,这种深具姿态的反抗又是可读解的,那么,暴力的出现似乎正是要消解这种可读解性、质疑其可能性、使它显得不真实、不可能。


这并不仅仅是视角上的区别。用暴力来对付那种具身化的反抗,也就是有效地宣称:这个身体,这种对已经被广为接受的世界的挑战,现在是而且将来也是不可想象的。


要强化那些将被视为真实的东西的界限,就必须对事物的性别秩序中偶然性的、脆弱的、会发生根本改变的东西叫停。



这样的分析中出现了一个伦理问题:如果这种差异对我们是否可以被理解提出质疑,我们应该如何在不回避这种差异带来的挑战的情况下面对这种差异呢?学会在那样的挑战带来的压力下生活,感受对自己的认识和本体的确定感的丧失,而与此同时出于人性而希望超越传统,延伸人的涵义,这一切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我们必须以一个更广阔、暴力更少的世界的名义学会生活,学会接纳对"人"的涵义的摧毁和重新表达,而且,我们预先并不知晓我们的人类性究竟会采用怎样的形式。


这意味着我们必须以无暴力的名义接受其变化。正如艾德里安娜·卡法雷罗转用阿伦特的话指出的那样,我们对他者提出的问题简单而没有答案:这个问题就是,"你是谁?"暴力反应不会提问,也不会试图去找出答案。


它只会坚持它已知的东西,以它的无知来消灭威胁它的一切,消灭迫使它重新考虑它对世界的假设以及这些假设的偶然性和可变性的一切。


非暴力反应则能在面对他者的时候容忍对他者的无知,因为,保持问题的开放比预先知道是什么决定了我们的共性,要更有价值,毕竟,我们已有的资源并不足以使我们知道该如何定义人,以及人的未来将会怎样。



我们不能预测或控制人的定义的变化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看重一切有关人的变化;这也不意味着我们不能为某些价值——比如民主和非暴力的价值、国际价值、反种族主义价值等……而奋斗。


关键的一点是,为这些理想而奋斗恰恰正承认了一个人的个人身份并不是决定人的定义的全部东西,说明了一个人必须投入到集体运作中去,在这个运作中,出于民主,这个人自己作为主体的位置必定会失去方向,暴露于它不知道的东西。

这不是说要用社会规范来控制、定义具体的事情(就像福柯批评的那样),也不是为社会外的社会规范(即便它们是以社会的名义运作的)的机制辩解。这两种活动有时的确发生了,也必须发生,比如,我们对罪犯的非法行为进行审判,并对其进行改造;又比如,在集体条件下,我们会考虑我们行为的根据,并就可能达成的共识找出商议的方式。


但是,我们运用规范的方式并不止这两种。通过规范,被认为是属于人的、可捉摸的东西的范围就被限制住了,而这种限制对关于社会变化的任何伦理观和构想都具有影响。我们或许可以认为,如果要维系、促进我们所了解的生活,我们就必须先知道人的基本定义是什么。


但是,如果人的定义涵盖下的范畴正好把那些本该被其描述和保护的范畴排除在外,怎么办?如果那些本该属于人的范畴的一切恰好不在西方理性主义形式赞同的思考模式中运作,怎么办?我们真的已经了解人了吗?它会用什么来挑战这种了解?我们是否应该小心对待太快得到的认识或任何最终的或决定性的认识?


如果我们想当然地对待人的领域,那么我们就不能对制造、复制、解体人的各种方式进行批判的、道德的正确思考。其中,道德方面的思考并不能面面俱到,但缺了它我不能想象任何有责任感的伦理学或社会转化理论。



来源:《消解性别》作者:[美] 朱迪斯·巴特勒 译者: 郭劼

采编:孙禧瑞 艾若排版:南山审核:永方美工/VI: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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