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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襄阳市2018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执法典型案例公布,看看哪些商家上榜了

襄阳广播电视台 襄阳播报 2021-04-14

今天上午

在市场管理局召开的

2019年消费维权新闻发布会上

呼吁加快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倡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鼓励引导消费者依法主张自身权益

积极行使监督权

主动参与消费后评价

主动投诉、举报失信经营行为

会议还公布了

《襄阳市2018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执法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看,襄阳都有哪些商家上榜吧!

徐某某等人特大生产销售假药案

执法机构:保康县公安局

案件情况:2018年1月18日,省公安厅、市公安局、保康县公安局与食药部门组成专案组,在广州、佛山等地开展收网行动,查获美容用TKTX、黄麻、白麻等20余种麻药53425支(瓶)、包装盒37万支及大量原材料、半成品,捣毁非法生产线4条。经查,徐某某等人7个月生产了170万支假麻药,然后通过微信向全国销售。

处理结果:该案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现已移送起诉。


万某生非法经营卷烟案

执法机构:老河口市烟草专卖局、老河口市公安局

案件情况:老河口市烟草、公安部门从某快递点查获假冒双喜(软经典)卷烟100条。经查,该批卷烟货主为老河口市卷烟零售户万某生。办案人员赴广州将万某生的上线李某錶、陈某宁、李某富抓捕。该案共收集各类资料证据两千余页,查阅银行记录近两千余条,比对各类信息近四万余条。

处理结果:查实涉案金额600余万元,万某生、李某錶、陈某宁、李某富等人被逮捕。


马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执法机构:襄州公安分局

案件情况:马某等人自2018年8月以来将自己繁育及购进的麦种,包装成他人注册商标的麦种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金额30余万元。经检测,麦种发芽率不合格,属于伪劣产品。马某等人的行为侵害了商标注册人权益,危害了农业生产。

处理结果:逮捕犯罪嫌疑人2人,网上追逃1人。

执法单位:襄阳市工商局樊城分局

案件情况:武商襄阳购物中心四楼“梦特娇”服装专柜经营的标注有“梦特娇”商标及图案的服装,经厂家鉴定:侵犯“梦特娇”商标专用权。假冒侵权的“梦特娇”服装由专柜合作方在广州白马市场购进,已销售3件,剩余196件尚未销售的假冒侵权服装被查扣。

处理结果: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梦特娇”假冒侵权商品的行为;没收侵权“梦特娇”服装196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王某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案

执法机构:枣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2018年8月28日,枣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王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销售的“纤怡本草套装”等系列化妆品的《产品说明》使用了医疗术语宣传疗效,相关配套产品无说明书、无标示标签、无3C认证标志。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货值金额5.32万元。

处理结果:没收“纤怡本草”产品22盒和违法所得1.32万元,罚款8.5万元,合计罚没金额9.82万元。


执法单位:襄阳市工商局樊城分局

案件情况:2018年7月17日,迅驰时代(武汉)房产营销有限公司在丹江路横跨街天桥、前进路九隆广场、人民路铁路的三个场所以户外广告的形式发布含有“长虹路告急令,6折压轴小金铺,总价低至8万起,吃定20年,稳定(赚)收益”等内容的“南国小金铺”房地产广告,该广告含有升值投资回报承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5万元。

徐某篡改过期食品生产日期再销售案

执法机构:南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件情况:2018年1月,南漳食药监局接市政府热线平台12345转办件,举报徐某雇佣工人涂抹、篡改过期方便面上的生产日期,重新印上新的日期进行再销售。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对当事人涂改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的方便面及作案工具进行了查封扣押和封存,涉案货值金额3万余元。

处理结果:没收超过保质期涂改生产日期的方便面、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设备,罚款人民币5万元。


执法机构:枣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情情况:2018年5月14日,枣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巨鑫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仓库内堆放有88台电动面条机,该批面条机所使用的电动机无3C认证标志。经查该公司购买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动机,用于生产电动面条机。截止查处之日,共购买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动机505台,生产480台电动面条机,并销售392台,销售金额14.11万元,违法所得0.67万元。

处理结果:没收违法所得0.67万元;罚款1.5万元。

执法机构:襄阳市卫生计生委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8日,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襄阳市欣陈商贸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为二类医疗器械、消毒产品经营,但店面招牌为“乔竺清鼻堂”,广告宣传“免费检查体验 专治鼻炎鼻窦炎”。经查,该店使用电子影像检查仪为消费者做鼻腔镜检查,用超声雾化器对消费者鼻腔进行喷雾治疗,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行为。 

处理结果:责令其立即停止诊疗行为,没收医疗器械并罚款0.3万元。


执法机构:枣阳市工商局

案件情况:当事人于2017年底从流动推销员处以6600元的价款购进一件(6瓶)500ml、53vol“贵州茅台”酒,没有索要进货发票、清单等进货手续,以1500元/瓶销售。经鉴定,该批“贵州茅台”属假冒产品。闫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处理结果: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依法扣押的6瓶侵权商品、罚款1.32万元。另经调解,退还消费者购货款及赔偿款合计2.1万元。


(备注:因机构改革,上述部分执法机构的名称现已发生变化,特此说明。)

除此之外

☟☟消费领域的问题还有很多☟☟

消费领域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支付风险、信息泄露、霸王条款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仍时有发生,经营者信用缺失的现状依然不容乐观,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等还得不到充分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消费者满意度和消费信心,制约着消费潜力的进一步释放。

对此

2019年消费维权年主题

“信用让消费更放心”

是对消费领域信用体系的呼唤

也是对放心消费环境的期盼

襄阳广电全媒体记者:汪优游   编辑:杨大华

责任编辑:姚城、曾雄飞   校对:姚喻

审核:杨平、艾志红

人无信而不立,业无信而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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