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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小伙换工作后竟然面临10万元赔偿,竟然是因为……

襄阳广播电视台 襄阳播报 2021-04-14

一些工作单位会与员工限定《保密协议》

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眼下

襄阳一小伙的一系列行为

让自己面临10万元赔偿


跳槽后面临10万元赔偿

2017年2月小朱来到市区一家网络服务公司应聘,因为有经验,而且对这份工作比较感兴趣,小朱很快便成功入职。公司老板认为对于一个刚入职的年轻人来说,一个月平均七千元左右的工资,在襄阳来说不算低的。可对于小朱来说,却认为这在行业里面是相当低的。



虽然工资待遇双方有不同意见,但小朱的能力公司还是认可的,为了以后能长远发展,2017年4月13日公司与小朱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小朱不得利用单位的核心信息为自已或任何第三方牟利。如果小朱离职,自离职之日起计算,12个月内不得再从事相关行业。小朱如果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甲方保密信息泄露的,应当依法赔偿单位因此所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失无法确定时,小朱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万元作为补偿金。



协议签署后的2017年6月,小朱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小朱辞职后很快便换到了另外一家网络公司,而且还是负责游戏的管理推广工作。小朱说:“让我签了一份保密协议,我当时没有太细看,因为那不是劳动合同,就签了。”


小朱违反《保密协议》

原公司未支付补偿

小朱表示自己在离职一年之内进入了同行业单位一方面是没有仔细看《保密协议》的约定,另外一方面原单位也没有支付竞业限制相应的补偿。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为了保障竞业限制离职后原工作人员的生活,原单位必须要按协议时间支付离职员工一定比例的补偿,竞业限制期限一般是两年,所以经济补偿一般也不会超过两年。按要求原公司应该按比例支付小朱一年的补偿。



可对此,网络服务公司负责人说:“一般的情况下离职是有补偿的,但是他离职之前偷了公司的数据,那以后就没法执行了 。”


小朱在新游戏群里,小朱将原单位的游戏攻略进行了公布,这让原公司大为恼火。


有律师认为,是否有盗窃行为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用人单位应该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无关。由于双方在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上本身就存在争议,小朱不光违反《保密协议》进了同行业的其它公司,还继续在新公司里违反之前的约定。



市劳动仲裁部门立案调查

小朱拒不到案调解


原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市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随后,市劳动仲裁部门对此争议进行了立案调查,以及庭审,而在开庭过程中,执法部门通知了小朱,他却没有到场。2018年5月30日,劳动仲裁部门在小朱拒不到案调解的情况下,对此案进行了裁决。裁决小朱违反了竞业限制,需要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对于这份裁决,按照规定,执法部门也送达了一份给小朱,可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情的他,还是没有积极应诉。小朱不光没在劳动裁决15日内向法院起诉,还把前公司负责人的手机号码删除,担心对方继续找自己赔偿。天真的小朱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感觉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不了了之。其实,前公司负责人根本没有想过再与小朱来私了此事,看到对方一直不愿出面,就于今年2月27日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


今年3月1日,法院向小朱下达了支付原公司10万元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如果小朱有能力而拒不支付,将会被列入征信黑名单。面对法院的执行文书,小朱才开始后悔,没料到自己违反竞业约定的后果会如此严重。



而对于小朱理解的,原单位没有支付自己竞业限制补偿金,自己就没有履行保密协议义务的说法。律师张菊说:“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当事人经济补偿,并不会导致这个保密协议无效,在保密协议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这个保密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当事人应当按照保密协议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以及竞业义务。


律师还表示,目前该案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如果不想影响今后的征信,在执行阶段小朱也可以拿出态度,与原单位积极沟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对方的谅解。协商解决此事,化解双方的矛盾。


襄阳广电全媒体记者:胡先军  编辑:苏琦琦

责任编辑:周群、曾雄飞  校对:周杰

审核:杨平、艾志红

希望大家都能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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