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路怒症”上头 新干一男子超车不成打人被判刑
开车上路后堵车、加塞、一路红灯……
总有一个理由会让人心情烦躁,
“路怒症”在很多人身上都存在,
而当司机受“路怒症”控制时,
可能会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
甚至会触犯法律。
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因“路怒症”引发的刑事案件。
2023年3月16日20时许
被告人陈某驾驶小车从新干县县城往金川镇庙前方向行驶,行至金川镇庙前村路段时,偶遇同向行驶的熊某、唐某驾驶的两辆货车,陈某驾驶车辆跟在货车后面便想超车但未成功。陈某心中很恼火认为系熊某、唐某故意占道不让超车。之后陈某强行超车,并故意将自己小车停在路中间,将唐某的货车拦停质问唐某为何不让其超车,陈某脚踩在货车主驾驶踏板上,将手伸进货车内,打了唐某两巴掌,后陈某驾车离开。
陈某驾车往前开出300米左右仍感觉不解气,在路边再次拦停唐某的货车,质问唐某服不服,并在货车副驾驶位置将车内对讲机扔在地上砸坏后驾车驶离。几分钟后,陈某还是越想越生气,又故意拦停后面熊某驾驶的货车。陈某同样质问熊某为什么不让其超车。熊某解释车辆太大太长看不到后面情况。被告人陈某用手将熊某从车辆主驾驶室拉下来,并打了熊某脸部位置两巴掌并将车上的对讲机砸坏。后经司法鉴定:唐某、熊某伤情均为轻微伤,经新干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被损坏的物品价格认定合计人民币1798元。
2023年4月13日
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具有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驾车出行,
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车。
如遇到堵车、加塞等情况,请保持冷静,
切勿逞一时之快、赌气斗狠,
最终害人害己,追悔莫及。
来源:刑事庭
编辑:谢园清
审核: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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