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以案说法】帮亲戚建房索报酬 诉至法院被驳回

点击上方蓝色字关注我们~


委托亲戚建房,但未约定报酬,

受托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报酬,

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

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

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判决驳回受托人主张的建房报酬。



基本案情

皮某系杨某的舅舅,皮某兰与该二人亦系亲属关系。2012年,三人联合竞买一块土地,并签订了一份《联合竞买土地协议》,约定了三人竞买土地出资比例、应划分的土地面积、各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费用负担问题及按出资比例摊派的其他各项费用等内容。土地竞买成功后,因杨某在外地务工,遂委托皮某按照规划统一在案涉土地上建设房屋,包括杨某所有的房屋。


之后,皮某开始施工建设杨某所有的房屋,并于2019年1月前完成了案涉房屋的主体建设和外墙装修。建房期间,皮某为杨某垫付了案涉房屋的水泥、钢筋、木工等建房开支19万余元。另皮某还代杨某垫付办理土地证、税费等相关费用2万余元。皮某认为其为杨某管理建房事宜,既耗时又费力,还为杨某建房垫资,故要求杨某向其支付报酬30000元,因双方协商未果,皮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零五条同时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案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联合竞买土地建房,各方之间系亲属关系,在建房初至诉讼前均没有明确约定委托建房报酬事项,双方之间应视为无偿委托合同关系,故原告皮某主张被告杨某支付报酬3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现实生活中,

委托熟人办事的情况很常见,

委托他人办事时,

应当明确约定委托事项、

报酬给付等内容

切勿图一时省事或碍于面子,

造成不必要的纷争。






来源:民事庭

编辑:谢园清

审核:陈锋

往期回顾▼

1.【法院动态】新干县法院联合县市监局、文广新旅局召开助力知识产权保护府院联动联席会议

2.【优化营商环境】以股抵债化纠纷 高效执行纾企困

3.【法治副校长】新干法院院长周以发到新干三中讲授“开学第一课”

4.【以案说法】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 追偿以抵押拍卖价为限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