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帮亲戚建房索报酬 诉至法院被驳回
委托亲戚建房,但未约定报酬,
受托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报酬,
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
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
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判决驳回受托人主张的建房报酬。
基本案情
皮某系杨某的舅舅,皮某兰与该二人亦系亲属关系。2012年,三人联合竞买一块土地,并签订了一份《联合竞买土地协议》,约定了三人竞买土地出资比例、应划分的土地面积、各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费用负担问题及按出资比例摊派的其他各项费用等内容。土地竞买成功后,因杨某在外地务工,遂委托皮某按照规划统一在案涉土地上建设房屋,包括杨某所有的房屋。
之后,皮某开始施工建设杨某所有的房屋,并于2019年1月前完成了案涉房屋的主体建设和外墙装修。建房期间,皮某为杨某垫付了案涉房屋的水泥、钢筋、木工等建房开支19万余元。另皮某还代杨某垫付办理土地证、税费等相关费用2万余元。皮某认为其为杨某管理建房事宜,既耗时又费力,还为杨某建房垫资,故要求杨某向其支付报酬30000元,因双方协商未果,皮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零五条同时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案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联合竞买土地建房,各方之间系亲属关系,在建房初至诉讼前均没有明确约定委托建房报酬事项,双方之间应视为无偿委托合同关系,故原告皮某主张被告杨某支付报酬3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现实生活中,
委托熟人办事的情况很常见,
委托他人办事时,
应当明确约定委托事项、
报酬给付等内容,
切勿图一时省事或碍于面子,
造成不必要的纷争。
来源:民事庭
编辑:谢园清
审核: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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