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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推荐】陈思广 黄雅兰|离合之间的身份重塑与心灵再造——以延安时期和新中国初期的离婚叙事文本为中心

第299期 文星学术 2021-09-15

(本文原刊于《中国现代文学论丛》2020年第2期)

(目录)

(本文作者:陈思广   黄雅兰)

摘要

离婚叙事在延安时期和新中国初期都受到重点关注并表现出特别的意味。在由女性主导的离婚叙事中,延安时期以“尝甜头”的叙事策略论证新婚姻法带给妇女的好处,并以成为“妇救会”等组织干部的形式给妇女身份以质的改变,达到把妇女解放出来的目的;新中国初期以“吃苦头”的叙事策略改造妇女心灵,促使妇女接受并加入合作化运动等劳动改造,重塑社会角色,配合政治动员,实现让妇女劳动起来的目的,二者因配合政治言说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冲淡了“解放”的本意。由男性主导的离婚叙事在延安时期主要通过村干部的男性身份设定,以男性在政治身份中的自我斟酌和组织劝导下的自主提出或消解离婚诉求为叙事策略,表现出离婚过程中男性的心理转换与行为自律,同时又从离婚叙事中折射出边区政府对政治共同体的构建与想象;新中国初期则通过知识分子男性移情别恋后受到道德与政治的双重批评及出身“农民”的妻子改造知识分子丈夫的叙事策略,对知识分子进行思想批判和身份改造,使他们做出符合政治身份、贴合时代要求的不离婚选择,二者因对政治权力和国家权力的依赖及个性的压抑,一定程度上放弃了个体的自主性。离婚本应自由,但延安时期和新中国初期的离婚叙事是以政治标准为主导话语,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村干部还是知识分子,以身份重塑和心灵再造促成新的政治认同,借此实现离婚内部男女双向角色的重构和离婚外部农民、知识分子与新政权的双向关系重塑,“主动离”与“主动不离”都是通过文本自我肯定了政治逻辑实现的,消弭了个体的情感、自由和独立,本质属性是政治属性而非文学属性。正因如此,延安时期和新中国初期的离婚叙事在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现代化进程中映衬出“反现代性”的意味。

关键词

延安时期;新中国初期;离婚叙事;身份重塑;心灵再造

1941年5月16日,中共中央机关报《解放日报》在延安创刊,不久,《解放日报》便接连刊发了丁玲的《夜》、庄启东的《夫妇》以及洪流的《乡长夫妇》等多篇以延安边区离婚事件为题材的短篇小说,引发了延安离婚叙事的创作潮。这些小说通过表现男女主人公离婚诉求的产生或放弃的纠结过程,展现出延安农民对新政权、新角色的适应能力,受到了读者的普遍关注,其中的《夜》更是受到了骆宾基和冯雪峰的高度赞扬。无独有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人民文学》也于1950年1月1日发表了萧也牧的短篇小说《我们夫妇之间》,以夫妇进城后的“分家”风波塑造了一对“知识分子和工农结合”的夫妻典型,触发了1950年代离婚小说的创作潮。

北京出版社1957年7月版

所不同的是,《我们夫妇之间》在短暂地受到赞扬后却成为新中国成立伊始第一篇被批判的小说,对之后同类题材的小说创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显然,延安时期和新中国初期所出现的“离婚热”,在现实生活中有普遍的现实意义。这不仅是因为离婚在那时不单是一个家庭的存续问题,还是一个体现新政权综合治理能力的强弱问题,是一个关乎新政权之于家庭与社会如何构建的问题,一个关乎现代民族国家对于妇女解放道路及其未来如何实践的问题。作家作为社会生活的代言人,自然要通过作品来传递出这一时代的精神诉求。这也是虽是两个不同的时段却有着同样的诉求的重要原因。只不过,我们所关注的是,在文学场域与政治场域的纠结中,这两个不同历史时段的离婚叙事是以怎样的形态出现的?离合的背后折射出怎样的叙事策略与叙事目的?而伴随着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延安时期与新中国初期的离婚叙事又有怎样的历史属性?在现代民族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又有怎样的意味?这就是本文意欲探究并予以解决的问题。


一、从“解放出来”到“劳动起来”

抗战爆发后,将广大妇女从封建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将她们从繁重的家务中解脱出来,使她们走出家门,走上社会,积极投身于民族解放与革命建设的洪流中,是边区政府一项重要的革命工作。1938年3月8日,陕甘宁边区在延安师范学校召开了边区妇女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宣言》里,大会明确表示“动员妇女参加一切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文化的工作,并领导妇女群众从封建束缚的锁链下解放出来”,同时号召大家“在不妨碍抗日的原则下,要将妇女从封建的深坑内解放出来与封建的残余势力作斗争。”随后,为了提高妇女在家庭及社会中的地位和出于农村农业建设的需要,边区政府响应朱德同志的号召,“发动广大妇女到生产运动中来”,让“妇女积极劳动起来”。新中国成立后,为开展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改造,毛泽东更是强调“中国妇女是一种巨大的劳动力,必须发掘这种资源,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人民日报》也发表《社论》说:“妇女参加生产劳动,不仅是国家建设的需要,而且是妇女本身的需要”。可以说,将妇女“解放出来”“劳动起来”,不仅是社会的需要,也是时代的必然。只有“解放出来”才能“劳动起来”,而要“劳动起来”必须“解放出来”。然而,“解放出来”的前提是妇女能够打破旧有的思想观念并取得家庭的理解,但这在夫权思想严重的陕甘宁边区显然是一个仅靠自身力量难以实现的目标。于是,依靠政权及法理的力量冲破夫权思想的牢笼获得“出”的自由,就成为一些新型妇女的时代选择。也因此,原本只是涉及夫妻双方意向的离婚事件便上升为影响社会公共空间的政治问题,权力也成为决定离婚过程、左右离婚与否的重要因素。表现在文学中,自然也呈现出相应的文本。在延安时期和新中国初期的离婚叙事文本中,既有由男方提出离婚者,也有由女方提出者,但当叙事形态表现为女性一方主动提出离婚时,不仅离婚过程较为顺利,而且能最终完成。有意味的是,这一主动形态下的离婚叙述在延安时期成为“妇女解放”的范例,在新中国初期却是“不劳动妇女”的样例,而这一模式的构建又借助不同的叙事策略,服务于不同的阶段目标,即:延安时期的离婚叙事文本以女主人公离婚后“尝甜头”的叙事策略传递新婚姻法带给妇女的好处,以成为“妇救会”等组织干部的方式给妇女身份以质的改变,完成妇女在心灵层面对延安政策的认同,而提出离婚的女主人公被视作正面典型,离婚叙事既表现又服务于“把妇女解放出来”的主旨和目标;新中国初期的离婚叙事文本以女主人公离婚后“吃苦头”的叙事策略促使妇女接受并加入合作化运动的劳动改造,在“惩罚”中反思行为、转变心理,在劳动中重塑自我的社会角色并配合社会改造的政治动员,而提出离婚的女主人公被视作反面典型,离婚叙事既表现又服务于“让妇女劳动起来”的主旨和目标。这也是两个不同历史时期离婚叙事的主要范式。

先说延安时期。

我们知道,就当时的延安来说,绝大多数妇女还是奉行着传统的婚姻观念组构家庭的,这其中虽也有不少幸福者,但也不乏深受其害的一些妇女。随着延安民主政权的建立,她们接受了男女平等的思想,有了更多的法制观念,利用边区政府和新婚姻法赋予她们的新权利、新身份、新地位,通过离婚冲出封建包办婚姻的牢笼,就成为她们自在的精神诉求。《喜事》《受苦的日子算完结了》《我的两家房东》等小说就反映了这一现实。魏兰英因包办婚姻嫁给“落拓不洁”的招财儿,在夫家的作用就是照顾16岁的招财儿,革命时魏兰英到红军里当了女宣传,本要到延安去却被家里拦了下来,而后同夫家闹了好几回最终登记离了婚,离婚后“不知多少人争她”;招财儿的第二个婆姨因家里收了大笔礼金被迫嫁与他,从新婚之夜起就与他打架,虽未离婚却也在受了公公毒打后偷跑出走(《喜事》)。“我”嫁人后,婆婆骂男人打,没有活好一天,自从革命时参加妇救会,挨打后“我”便向村公所诉苦,男人因被关禁闭从此对“我”只敢骂不敢打,在“我”当了妇救会宣传员后,知道妇女不能受压迫,连婆婆的骂也敢回嘴并最终选择离婚,找了当农会秘书的新对象—这才“活了出来”。小说的题旨正如结尾所言,“先头的人受了苦,别叫后头的人再受苦,妇女求解放的这条路儿,可是长哩”(《受苦的日子算完结了》)。老康的新房东家的大女儿,常受公婆打骂,丈夫大她十岁且在外面有女人,不得已跑回娘家;二女儿金凤十四岁便许了人家,男方大七岁又不进步,“人没人相没相的,不务庄稼活,也是好寻个人拉个胡话,吃吃喝喝,听说也胡闹坏女人。”老康于是向房东一家解释新婚姻政策,消除大家顾虑,大女儿实现离婚,金凤也退婚和栓柱恋爱,二人都得到自己的幸福(《我的两家房东》)。依照1939年4月4日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满足“有重婚之行为者;感情意志根本不合,无法继续同居者;与他人通奸者;虐待他方者;以恶意遗弃他方者”的条件即可申请离婚。魏兰英与招财儿是情感意志根本不合;“我”和房东家大女儿都受到夫家虐待,且男方又在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加上本来也属于包办婚姻,都符合上述离婚条件,准予离婚合情合理。

可见,延安时期由妇女主导的离婚叙事文本中,离婚使妇女从封建家庭中走出来,从受苦的日子中逃出来还觅得良配,收获了更好的生活。同时,这一过程又伴随着身份的改造,“魏兰英们”在离开旧式家庭时也进入了“新”的社会,她们通过参加革命、加入妇救会等组织,拥有了新的社会身份,成为“公家人”。这种“尝甜头”式的离婚叙事策略,既反映了延安如火如荼开展的妇女解放运动,也向仍身陷个人情感泥淖中的妇女们点亮了摆脱旧式婚姻、接受男女平等思想和新婚姻法的明灯,更折射出边区政府对广大妇女“解放起来”“劳动起来”的态度和决心。当然,上述文本中妇女的离婚要求受惠于新婚姻法的实施与政策的支持,“现在连小脚婆姨也会找到说理的地方—政府办公的所在”,而“政府办公的所在”——“村公所”其实就是延安政权为她们“撑腰”的组织,离婚的完成也得益于她们自身的转变,政治身份的获取又促使她们思想重组,离婚行为便不是在政策的强推下的被动完成,而是妇女重塑心灵认知后的主动选择。于是,不受压迫、婚姻自由的观念深得妇女之心。

为什么“魏兰英们”愿意认同新婚姻法进而进一步认同延安政权并以此实现离婚呢?这就不得不回到女性在婚姻中的历史境遇上来。众所周知,女性在传统婚姻中属于弱势群体,长期处于依附地位和失语状态,封建的从一而终的观念又使广大妇女对于离婚往往顾虑重重,即便是到了现代,有了法理的保障、政权的支持,妇女离婚也会受到来自传统思想的压力和民间伦理的束缚,而且对婚姻的保守看法不仅存在于普通百姓头脑中,也存在于部分干部中。如魏兰英离婚时,区委曾劝说魏兰英注意公家人的身份,不要离婚,免得老百姓说长道短,区长甚至批评她意识不正;“我”的父亲对魏兰英离婚的看法则是:“要是我,哼,早用臭脚片子踢出门限了。”但这依然没能阻止魏兰英的成功离婚。表面看来,离婚是新旧观念之争在家庭中的表现,实际上是延安民主政权和民族解放运动对妇女身份重塑在社会上的体现。透过离婚叙事可以发现,延安时期推行的妇女解放政策的确让一些妇女得到了实惠,她们逃离了苦海拥有了与男性平等的家庭地位,甚至还获得了政治地位,可谓尝到了千百年来的“大甜头”。“受苦的日子算完结了”这样的小说标题更是概括出妇女对这一政策的感激。因果之间,“果”更成为离婚能不断产生影响的动因,这就促使妇女敢于走出家庭,妇女解放的步伐也因之与社会解放、民族解放的步伐同一跃进。正如朱德所说:“没有广大妇女群众积极参加,边区经济建设计划就不能完成,抗日战争的胜利就会受到极大挫折,就会影响到中华民族的解放。”也因此,延安时期由妇女提出离婚的叙事类型中,女性在通过离婚从边缘走向中心,由“旧”变“新”的过程中,“离”比“合”更具有时代的进步意义。

再说新中国伊始。

经过延安时期的妇女解放和新婚姻法实践,新中国初期就家庭制度和婚姻制度而言,新旧矛盾已相对缓和,加之长年的社会动荡导致劳动力的严重缺乏,对女性的要求自然不再局限于“解放出来”,而更在于“劳动起来”——投身于新中国建设的洪流中来。因而,此时女性主导的离婚叙事,离婚原因就转向了如何对待“劳动”的问题,即:她们对丈夫“舍小家为大家”的劳动的不理解和自身对合作化运动中劳动的不配合。袁小俊同王玉生是在半旧半新的关系上结合的,玉生是合作社积极分子、青年团员,小俊母亲“能不够”却处处阻碍合作化,认为玉生“家懒外头勤”,“根本不是个管家的人”,前前后后教唆小俊因分家、买衣、要钱、玉生只顾工作、“能不够”不愿入社等问题提出离婚,玉生也觉得小俊教育不了,同意离婚。袁小俊原本打算在离婚后与马有翼结合,不料却打错了算盘,最后只嫁给了远比不过玉生的满喜,而袁家多余的土地也入了社,小俊和“能不够”接受了劳动改造(《三里湾》)。同样的妇女形象和叙事情节也出现在《山乡巨变》中。张桂贞厌倦刘雨生在家庭生活与工作之间总是“公大于私”而闹脾气,邓秀梅等人劝阻无用后两人离婚,之后张桂贞却与符贱庚结婚,最终还是参加了农村合作社运动。而对于张桂贞,邓秀梅和李月辉都觉得是她自己寡情,甚至怀疑背后有“秋丝瓜”(张桂秋)撺掇,想阻碍合作化。李月辉在劝慰刘雨生时就说:“你们那一位,实在也闹得够了,这样散场,对你只有好处,没有害处。”上述离婚叙事都与合作化运动紧密相关,从中不难发现,文本中提出离婚的女性不再是接受了新政策影响的进步妇女,而是面对社会改造在思想上具有小农意识的保守型女性,她们虽然已接受了男女平等思想,也了解婚姻法,能主动申请离婚,但是她们要求分离的理由并非因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对待,也不是夫妻关系严重恶化,而是自我思想觉悟不高,以传统的小农意识抵触劳动动员。而离婚后的男方因积极入社劳动得到认可从而寻求到更好的女性,女方却只能勉勉强强再婚并最终接受改造,不仅结局不佳,自身也成了自讨苦吃的典型。文本表面上是女方抛弃了男方,实质上是女方被男方驱逐,因为男方才占据着道义,作品的叙事策略是用“吃苦头”的方式,让妇女从切合自身利益之处出发,完成心理转变,让她们认识到不加入合作化、不劳动的离婚行为只能落得不讨好的结局(至于是否真正认识到合作化的重要性和意义,则并不明晰)。

作家出版社1961年6月版

我们还可以再看李准的《李双双小传》。大跃进时期的双双,不仅大字报写得好,食堂更是办得人人称赞,她的进步反倒让懒散的喜旺害怕双双和他离婚,双双身上既如老支书所说是“政治挂帅”,也如喜旺认识到的“劳动这个事,就是能提高人!”她因此被吸收入党。这正是劳动、进步才是正途的最佳例证。可见在新中国初期的离婚叙事中,对袁小俊、张桂贞这样的落后妇女“离”的不制止,是为了用“果”来反证逃避劳动的“离”的危害,从实际效果的优劣比衬再造妇女的心灵,将个人认知与合作化的政策认同相契合,从而完成妇女改造的时代重任。而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又将是否积极劳动与入社等问题挂钩,最终离了婚的妇女也会在再婚中自觉地生产劳动,成为“社员”,社会身份得以重塑。

由此,新中国初期的离婚叙事形成了一个“决意离婚—心理转变—行为变动—身份重构—政策认同”的叙述环链,即,妇女因离婚吃了苦头,在考虑如何有利于自身的心理意识下产生行为的变动,逐步接受运动的开展,通过参与劳动和再婚而重构政治身份,从而在心理和实践上都响应政策的动员,在思想意识上完成作为社会成员对新政权的认同。值得注意的是,妇女在地位上经历了被抬高到男女平等之后,被充分肯定的实则是她们的劳动建设价值,成为“去性别化”的成员而非单纯还原为作为女性的女性,因而,不积极配合工作反而闹离婚的女主人公则被刻画为反面典型,警示意义一目了然。在个人的利益优劣和强调政治服从面前,离婚成为公私交叉的事件,妇女自己的意愿不得不因集体的需要而让步、而隐含。

总之,离婚叙事文本中借由妇女“尝甜头”和“吃苦头”的叙事策略,表现出妇女有意识的心理和行为转变,从延安到新中国,从性别意识的“解放出来”到政治认同的“劳动起来”,妇女政治身份的获取、观念的重塑、心灵的再造等在离婚叙事中是一同完成的,不仅重构了家庭内部的男女地位,还构建起与新政权之间的双向对应关系,并以此完成对新政权、新政策的认同。然而,离婚叙事中离婚的主动行为虽是自下而上自我驱动地配合改造的过程,但同时又是相应阶段的民族解放运动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时代要求,只不过借助互动关系凸显的却是单向度的政治目标,根本属性仍是政治属性。因此,主动选择最终演变为被动而又不得不实施的行为,自主的离婚也因受到政治权力和观念意识的植入,而失去了“妇女解放”本应有的个性与自由,离婚的自由度也大打折扣。如果从现代性的角度看,若我们以“人的解放”作为妇女解放的最终标尺,以“被束缚的个性如得不到解放,就没有民主主义,也没有社会主义”来衡量,那么,延安时期和新中国初期女性主导的离婚叙事配合政治言说的方式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解放”的本意,若将妇女解放视作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环,离婚叙事本身则反而折射出一定的反现代性特征。


二、从村干部想象到知识分子改造

与妇女改造相似,对男性的身份改造也同步进行,只不过延安时期主要集中在对男性村干部的思想改造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对知识分子(含干部)的改造便成为新中国初期政治治理及婚姻治理的重要问题,相应的,以男性为主导的离婚叙事文本也呈现出与之同构的面貌来。具体而言,延安时期男性主导的离婚叙事文本,主要通过村干部的男性身份设定,以男性在政治身份中的自我斟酌和组织劝导下的自主提出或消解离婚诉求为叙事策略,表现出离婚过程中男性的心理转换与行为自律,同时又从离婚叙事中折射出边区政府对政治共同体的构建与想象;新中国初期男性主导的离婚叙事,则通过知识分子男性移情别恋后受到道德与政治的双重批评及出身“农民”的妻子改造知识分子丈夫的叙事策略,对知识分子进行思想批判和身份改造,从而使男方一方面出于组织的他律和政治批判,另一方面出于夫妻双方阶级身份的差异,最终做出符合政治身份、贴合时代要求的不离婚选择。不过,离合纠结之后并不意味着完成心灵转变,更多的是知识分子的得失权衡和精神退缩,被动的不能离婚反而表现出主动的不愿离婚的表征,离婚叙事从“离”起笔,最终落脚到“合”的“法理性”上来。

我们同样先说延安时期。

归结起来,延安时期的离婚叙事中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三类:一是内心情欲压抑,产生了动摇;二是仍缺乏男女平等思想,对妇女怀有成见;三是认为婚后生活阻碍自己进步的革命之路。丁玲的《夜》属于第一类。乡指导员何华明的妻子年老色衰,不能为他分担家务也不能满足他的生理需要,他被“发育得很好”的地主的女儿清子所吸引,妇联会委员侯桂英也对他有言语暗示,她们都对何华明构成诱惑,使原本寂寞烦闷的何华明产生了离婚的念头,但一番纠结后却什么都没有发生。何华明为何能抵制住诱惑而不离婚呢?因为不管是对清子还是侯桂英,何华明都是生理之“欲”,然而身为乡指导员,地主的女儿自然被排除在外,至于“妇联会委员”也因“他们都是干部,要受批评的”而且“闹离婚影响不好”,打消了离婚的念头。作家“通过与三个女人的关系来描述一个男人的心理活动,表现了何华明从普通农民向民主政权干部角色转变中,两种身份、两种意识、理智与情感的剧烈矛盾。”从何华明的选择来看,他对自己的干部身份是认同的,对身份背后新的政治伦理是接受的,并且这种认知已经进入他心灵内部,促使他能够压抑欲望。

昆仑影业公司1951年出品

庄启东的《夫妇》属于第二类。丈夫是复转回村的农民,习惯了打骂妻子,妻子以前也并无怨言,但在延安上学后她受到男女平等的教育,开始反抗丈夫,丈夫却不以为然,依旧打骂,并且向她提出离婚。妻子不同意且表明了自己不妥协的态度,丈夫本欲报复,但在群众的劝告以及组织重新安排住处的情况下,两人和解。“丈夫”在组织的介入下听从劝解,认识到自己此前对妇女认识的偏见,最后放弃离婚。在这一离婚事件中,夫妻能在延安参加学习,组织也出面解决问题,都与“丈夫”的复转身份有关,而两人关系恢复的重大因素在于组织新分了窑洞,在这一实利下,“丈夫”的态度转变、对妻子的平等相待也就不足为奇了。洪流的《乡长夫妇》属于第三类。冯春生因早年参加革命而耽误了自己的婚姻大事,后在组织的许可下娶寡妇为妻,婚后经济情况的改变让他沉醉于夫妻生活中,对乡政府的工作懈怠下来,在支部书记葛溪的提醒下他开始反思自己,当妻子拒绝借粮给区委时,冯春生觉得自己的女人觉悟低,是脏东西,是叫他离开革命的坏女人,最终向妻子宣告“我们离婚”。但细究起来,冯春生本是先参加革命而后才结婚,结婚本就得益于他的革命经历,不仅有了羊、土地和窑洞,更是从一个普通农民摇身一变成了“乡长”,如若在此时出现影响他革命形象和政治身份的情况,他自然会做出向“革命”复归的选择,因而即便是支书提醒,他也仅仅纠结地想到了离婚,而当借粮事件发生后,他才提出离婚,因为这触及他革命信仰的底线。在这三场离婚危机中,影响离婚决定的主线显然不是男主人公的内心情感因素,而是政治身份、组织介入这样一条隐线,然而,男主人公最终的离与不离,虽受到组织干预,不直接由主体决定,但也绝不由政治和革命话语所操控,而是经过思想斗争,在自我认同并内化了新的政治信条后的自主行为,这恰恰是个人和家庭竭力适应公共领域的变革的所作所为。就离婚叙事而言,从离合纠结的情感考虑转向政治身份的考量,无疑完成了农村“干部”的心灵转变,而“被组织”中也有了更多的自为的因素。

之所以会如此,这又与农民身份的变化有关。历史上的农民只是上层权力结构控制的一部分,鲜有自主权,政治意识淡薄,延安时期却有所不同。上述离婚文本里的何华明成为乡指导员、“丈夫”成为复转军人、冯春生成为乡长,都表明农民的身份发生了位移。抗战和延安革命政权建设的需要,推动着农民政治身份的变化,思想意识也随之转变,婚姻是“私”,社会是“公”,身为干部或复转军人的男性农民在离婚的纠结后,选择了新的政治身份,自觉转变心态,不是革命之理排斥个人之情,而是个人之情认同革命之理。这种叙事安排表明:此时的延安农民对共产党的政治认可逐步深入,并与自身心灵结构发生关联,离合之间实现了农民意愿与延安导向的同构,也建构了以“农民干部”为主体的“想象的政治共同体”。

再说新中国初期。

萧也牧的《我们夫妇之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篇以离婚问题为题材的短篇小说,文本中虽未直接出现“离婚”一词,但却以夫妻“分家”风波和“知识分子和工农结合的典型”的男女主人公塑造,成为新中国初期离婚叙事绕不开的话题。男主人公李克是知识分子出身的干部,女主人公张英是贫农出身,十五岁参加革命又在军火工厂做了六年工,他们在革命环境中恋爱结婚,却在进城后有了裂痕——“我”认为妻子与城市生活不合,“狭隘、保守、固执越来越明显”,妻子则认为“我”思想堕落,有小资意识。“我”提出分家后,又在舞厅事件、小娟偷窃事件中,重新认识了妻的憎爱分明,认识到自己“思想感情里依然还保留着一部分小资产阶级脱离现实生活的成份”,“和工农的思想感情,还有一定的距离”,夫妻二人互相检讨自我,矛盾缓和,结束分居。

1951年电影《我们夫妇之间》剧照

小说采取了“闹矛盾—分居—反思—重归于好”的离婚叙事模式,将矛盾的主要制造者即“离婚”的提出者,设定为男性知识分子,根本原因是男方的思想意识出现动摇甚至“滑坡”,最终被具有工农身份的女方朴素的、进步的思想所感染,实现了工农对知识分子的身份改造和知识分子自身的意识转变,从而完成对知识分子思想改造与教育的重任。不料,这样的叙事策略也受到了文艺界的批评。陈涌认为小说“美化、歌颂了未经改造的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丁玲则认为“表面上好像是在说李克不好,需要反省,他的妻子—老干部,是坚定的,好的,但结果作者还是肯定了李克,而反省的,被李克所‘改造’过来的,倒是工农出身的女干部张同志”。因“不当”的叙事策略被上升为政治批判,萧也牧不得不为此修改并公开发表“检讨书”。这就使得后续的离婚叙事在基本延续《我们夫妇之间》的叙事模式的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女干部形象更加美化,像张英这样较为粗鲁、满口脏话的不再见于文本;男性离婚的原因不仅是生活趣味不合,而是以变节别恋为主,规训意味更突出。《奇异的离婚故事》即是如此。于树德在进城工作后有了情人陈佐琴且情人已怀孕,他于是回到乡下与带着两个孩子、身份为桂花村农业社副社长的原妻杨玉梅离婚。但令他没有料到的是,虽然杨玉梅决意承受打击同意离婚,陈佐琴却发现了于树德向她隐瞒已婚的事实将他告上了法庭。于树德感到爱情破产又担心受到处分决定不离婚,未曾想妻子心意已决,他最终被撤职,还受到法院给予的刑事处分。《在悬崖上》的“我”大学毕业后,和同在设计院工作的、身份为团支书的妻子自由恋爱而结婚,但“我”却中途爱上了年轻漂亮、充满活力的加丽亚,“忘了路标的指示,走起弯路来了”,并向妻子表示准备离婚。当“我”向加丽亚表达爱意,却遭到拒绝,回家后发现妻子也已离开,失去一切的“我”开始想挽回出走的妻子。《离婚》中林方进城工作三年,爱上一位十九岁的姑娘,于是他准备与父母包办的在乡下的妻子林杏春离婚。回家后才知道妻子拥有了植树模范、区劳动模范、青年突击手、乡人民代表的头衔。家里盖起了楼房,儿子也已三岁,妻子又已经学会了写字,这一切让林方深受感触,由此勾起了新婚时甜蜜生活的回忆,林方遂决定不离婚。不管是劳动兼管家“好手”杨玉梅、质朴的党员“妻子”还是“模范代表”林杏春,她们都是思想进步、热爱劳动、品行端正、照顾家庭,依据时代标准和传统观念都无可挑剔的“新女性”。可见,文本中男性离婚者“始乱终弃”的传统模式和“思想堕落”的现实模式既不符合道德规范又不符合时代要求,倾向性明显的“资产阶级思想”字眼在叙述中尤为突出,离婚成为思想落后、有小资产阶级倾向的标志,男主人公最终受到组织劝诫、道德批判、内心谴责,不离婚才是亡羊补牢,回归正途之举。可以说从“萧也牧事件”到1950年代中后期的离婚叙事,无疑都是一次主题和人物的纯化,而且“婚姻都是由当事人的阶级地位来决定”,“变革社会的力量主体由知识分子而让位给劳动民众”,因此,离婚叙事中知识分子“丈夫”向农民“妻子”不离婚的妥协,正是阶级意识认同的必然要求。

如此看来,离婚叙事文本含有“一种新的逻辑关系”,即,“它使得负心婚变母题的道德内涵中,注入了阶级思想意识和阶级对立的因素。” 个人的情感意愿已然被排斥在外,然而不离婚是否意味着知识分子完成阶级意识的转变呢?从心灵层面上看,男主人公并非在思想上构建起新的政治认同和道德认知,而是在个人利益上权衡得失或有所感召。《在悬崖上》中当科长教育“我”“有些人说‘爱情问题是生活琐事’,我倒不是这样看法,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最能考验一个人的阶级意识,道德品质!”时,“我”也并未意识到自己的思想问题,反而是在妻子情人两落空之后才认识到错误;《奇异的离婚故事》也是同质同构,于树德担心上法庭,在失去所有的惧怕中才慌乱寻回原妻。他们不是回心转意,不是良心发现,不是接受训诫承认错误,而是从利己的角度挽回损失,因心灵紧张而压制离婚行为。然而文本共同选择的“不离婚”结局,一方面说明知识分子所受精神挤压之重,另一方面也表明知识分子的身份和思想具有被长期改造的可能性,离婚叙事正是对此种可能性的有力阐释。这也是作家在政治氛围紧张所形成的精神挤压下的必然策略,而由男性主动离婚到不离婚的生硬转变显示出“被迫”下的“主动”姿态,也是为了凸显时代观念下的知识分子精神的改造意义,并最终表现出新女性对知识分子进行身份和心灵双重改造的想象式图景。

概而言之,延安时期男性主导的离婚叙事文本中,村干部行列的男主人公由于生活状况、社会地位、政治身份的改变,对身份的考虑、对革命的信仰成为他们婚姻离合的主导因素,他们的行为源于新政治认同的原动力,行动上是自觉的,心理方面则是乐意的,选择的结果自然得到肯定。到新中国初期,离婚叙事中知识分子男性的离婚要求于传统道德和阶级观念都不符,个人情欲受到了政治批判,他们自为的不离婚选择实则带有受限于自身处境的心灵压制和自我改造的焦虑,其行为又象征着“小资倾向”向社会主义的“认错”、工农对知识分子的身份重塑,无疑是符合时代的。由此,离婚叙事通过男性主体心理意识的转变及政治身份的塑造,与其说是被迫不离婚、被迫接受改造,不如说是被引导做出符合时代、政治、身份、心灵要求的正确选择,这实则是以放弃个体的自主性、能动性为前提,而落脚于政治原则,表现出其政治属性的本质。如果说“自我意识的觉醒与确立是传统中国人转化为现代中国人的根本标志”,那么是否可以认为离婚叙事对政治权力或者说国家权力的依赖及个性的压抑说明“在传统意识之下进行思想的群体的改造时,实质上已经使中国文学的主题回到了前‘五四’时代的起点处”呢?而离婚叙事作为改造想象也由此呈现出“反现代”的形式。

综上所述,从延安时期到新中国初期的离婚叙事文本,一方面通过写范例和树样例的方式,借由女主人公主动离婚的叙事形态和离婚后“尝甜头”和“吃苦头”的叙事策略,以离婚妇女接受新身份、转变思想和行为来实现“把妇女解放出来”和“让妇女劳动起来”的目的;另一方面又将男主人公身份设置为村干部和知识分子两类,通过男性被动选择不离婚的文本形态,以男性村干部离合纠结后斟酌政治身份、自觉转变意识,和知识分子男性移情别恋后受到道德与政治的双重批评及“工农”妻子的感化为叙事策略,实现以“农”为主体的政治共同体想象和改造知识分子身份、思想的叙事目的。因此,离婚叙事是以政治标准为主导话语,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村干部还是知识分子,以身份重塑和心灵再造促成新的政治认同,使之成为他们自己的态度和准则,“主动离”与“主动不离”都是通过文本自我肯定了政治逻辑实现的,消弭了个体的情感、自由和独立。从延安时期到新中国初期的离婚叙事正是借此实现离婚内部男女双向角色的重构和离婚外部农民、知识分子与新政权的双向关系重塑。当然,婚姻本应尊重个体的情感意愿,离婚同样应该自由,但离婚叙事中政治逻辑压倒了文学逻辑,革命的、阶级的伦理压倒了情感的、个人的伦理,政治追求成为文本的深层叙事和出发点,尽管以自下而上的、带有自我转变色彩的方式进行,依然是为了构造个人主体在离合之间选择回归政治意识形态、服务于政治目标的文学想象,不可避免地成为“现代集权体制的推手”,从而在政治的现代化进程中体现出离婚叙事的“反现代性”意味。而延安时期和新中国初期的离婚叙事作为延安文学和共和国文学的缩影,也应引导我们进一步反思。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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