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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崔范事件”看影视明星各成长阶段的个税缴纳义务与税务规划

夏旭 西政资本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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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未动 筹划先行”——企业对外投资(在建工程)税收筹划之股权架构设计与业务规划

2、“业务未动 筹划先行”——企业对外投资(在建工程)税收筹划之全税种纳税筹划

3、税收优惠地税筹运用系列(一):合伙企业的纳税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分解暨常规的税筹应用场景(以个人股权转让为例)

4、税收优惠地税筹实务系列(二)——个人转让房地产项目(含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及房产)之税筹实操分析

目录

一、1.0阶段:明星艺人经纪

二、2.0阶段: 明星工作室

三、3.0阶段:明星参股

四、总结

笔者按:

受冯小刚、刘震云的新电影《手机2》的影响,崔永元为广大群众开启了对一众艺人职业操守与公民义务的重新审视,而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崔永元指出的范冰冰等艺人的个税缴纳问题。客观地说,当明星确实有诸多不易,但就国民收入分配而言,明星确实应该根普通民众一样,甚至比普通民众承担更多的纳税义务。本文从影视明星的修炼之路去看明星各阶段的个税缴纳义务,后续将系统介绍明星各成长阶段的税务规划问题。为便于读者理解,笔者先就基础问题进行探析,作为影视、娱乐制作的影视公司,他们聘请艺人参加演出、宣传、表演活动而付给明星的报酬,对于这些明星来说应如何履行纳入义务。

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第二条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第三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股息红利等。也即从文件来看,凡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皆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具体到明星有没有可能涉及偷逃税,还要看影视公司有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理解这个问题需要从影视公司与明星艺人之间的关系说起,按明星艺人的成长轨迹,艺人与影视公司的合作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一、1.0阶段:明星艺人经纪

即传媒公司作为艺人的经纪人,艺人与影视公司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影视公司承担艺人的培养成本、作品制作成本等,并向艺人支付工资或分成。

在1.0阶段,艺人处于成长期、影视公司需要投入资源进行培养,艺人创造收益较少,获得的报酬自然也少。影视公司向艺人以支付工资或报酬为主,因直接向艺人支付应税所得,故影视公司需代扣代缴艺人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影视公司向艺人支付的是工资提成,则适用工资薪金3%~45%的7级累进税率,如果支付的是劳务报酬(分成),则适用的是20%~40%的三级累进税率。

二、2.0阶段:明星工作室

当艺人成长到一定阶段,就不愿意受影视公司的严格约束,单飞现象就多了,成立个人工作室(公司)就成为标配,范冰冰工作室即是这类。该阶段艺人是作为工作室的代表与影视公司之间进行合作,影视公司支付的合同款项是支接支付给工作室,所以不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例如:耀客传媒(834949.OC),曾于2015年12月4日发布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演职人员均通过经纪公司/个人工作室与公司合作,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主要演职人员的劳务费,其个人所得税不由公司代扣代缴。

再如快乐购(300413.SZ),于2018年4月2日发布重组报告,披露收购标的(天娱传媒、芒果娱乐和芒果影视)从事艺人经纪服务的业务流程和收入成本确认原则、艺人经纪业务收入的合理性以及为艺人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务处理的合规性等。

扣缴个税情况: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艺人合作的收入结算模式分为与艺人工作室结算或者与艺人直接结算两种,涉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安排如下:

1、对于设立工作室的签约艺人,由艺人工作室与标的公司结算并自行缴纳艺人从事演艺活动所获各项收入的税款;

2、对于与标的公司直接签约的艺人,由标的公司为艺人全额代扣代缴从事演艺活动所获各项收入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方式为:以劳务报酬的所得方式为艺人申报个人所得税。

三、3.0阶段:明星参股

当艺人从小咖成长为大咖,其与影视公司的合作也进一步演变成艺人参股模式,范冰冰、赵薇等明星参与唐德影视、华谊兄弟原始股发行,也皆出此考虑。该阶段艺人是以股权投资分得投资收益,如果明星艺人以个人名义参与投资,分得的股息红利需要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如果以公司或合伙企业参与投资,则分出的股息红利与合作公司无关,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下是唐德影视(SZ 300426)2018年3月31日的前十大股东名单

当然也有艺人以单个项目(影视节目)与影视公司之间合作,将艺人应得报酬以股本金投入的方式与影视公司就单个项目成立专门项目公司进行合作,然后各按效果分成,那就是2.0与3.0版本的结合了,它既有明星艺人劳务报酬所得的性质,又有明星艺人投资所得的性质。当然这种方式基本也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了。

四、总结

从上述分析可知,作为演艺公司在不同情况下有何缴税义务,如何缴税,有何责任义务呢?按《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另一种情况,如果演艺公司已代扣代收税款,但未代缴税款的,则应按《税收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扣缴义务人仍不缴纳的,则得按偷税论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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