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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资本:201808私募基金行业市场及产品托管、备案最新情况总结

何明亚 西政资本 2020-09-20

本文为西政资本原创,转载需经授权


专业文章链接


1、201807私募基金行业及产品托管、备案情况总结

2201807:地产私募基金融资产品大全暨业务实操分析

3、税收优惠地税筹运用系列(一):合伙企业的纳税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分解暨常规的税筹应用场景(以个人股权转让为例)

4、税收优惠地税实务系列(二)——个人转让房地产项目(含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及房产)之税筹实操分析

5税收优惠地税筹实务系列(三)—国地税合并下合伙型私募基金税筹架构搭建及各地基金小镇税收优惠政策

目录

一、中基协对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的最新监管要求 

(一)加强对新申请机构的股东出资能力的核查 

(二)强化重大事项变更审核,严厉打击“倒卖壳”现象 

(三)重视对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加强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 

(四)强调专业化经营,加大对关联方的排查 

二、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最近监管要求 

(一)强化对合格投资人的审核及适当性管理 

(二)契约型基金已要求强制托管 

(三)底层资产真实性的核查 

(四)有限合伙型基金产品中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应具备关联关系 

三、募集监督机构、托管机构对基金产品募集监管及托管的收紧 

(一)托管审批权限收回至总部,普遍提高托管准入标准及收费标准 

(二)不接受契约型基金产品的托管 

(三)不接受底层资产为房地产项目的基金产品托管 

(四)不接受股权类、其他类基金产品的托管 

(五)仅有极少数机构接受合伙型基金产品的募集监管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思路调整及产品规划 

笔者按:

 在阜兴事件引发了中基协与银行业协会对托管机构的职责界限之争后,目前各大托管机构纷纷提高了基金产品的托管准入标准,基金产品特别是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的托管越发“艰难”。在此多事之秋,基金业协会从源头监管,不但从重大事项变更层面进一步加大了对倒卖壳行为的打击力度;亦强化要求提供申请机构股东的出资证明文件。在基金产品备案层面,强化了管理人对合格投资者的审核力度,明确要求提供投资人的出资证明能力材料,以证明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能识别与承担相关基金投资风险。此外,对双管理人产品提出了普通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需存在关联关系等要求。在系列风波之后,加之资管新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影响,目前金融机构的资金无法投出,自然人投资者因经不起折腾处于观望的状态,对于一些基金管理人而言,早已提前步入了募资的“寒冬”。在一片市场喧嚣中,笔者特结合西政投资集团旗下几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近期私募基金托管、备案业务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总结本文,望借此与广大私募基金同业人士一起明确监管意图及其初衷,共同寻求更长远地发展。

一、中基协对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的最新监管要求

(一)加强对新申请机构的股东出资能力的核查

出于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申请机构股东的出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亦能反映申请机构未来应对风险的能力。相对于其他金融牌照的取得而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的取得相对简单。以往亦有大量私募机构通过引入过桥资金的方式,完成基协要求的最低实缴资本缴纳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质与能力参差不齐。

对此,中基协亦从源头对申请机构予以监管,明确要求“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金相匹配”,要求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各项收入来源合并计算并论述,其中银行存款需要半年以上流水并说明对应的收入来源;如涉及企业资产,应说明该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申请机构从该企业获得的资本来源”,并且需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二)强化重大事项变更审核,严厉打击“倒卖壳”现象

以私募股权类基金管理人而言,先前已发过首支私募股权类产品的管理人市场售价通常在90万以上。一些其他资质条件不具备的人员,想通过“买壳”的方式跻身进入私募行业。中基协对“倒卖”私募壳的打击力度由原来的未发行首支产品前不得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升级到要求私募管理人首次提交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后,需在限定的6个月时间内完成重大事项变更,并且退回补正次数不得超过5次,否则将无法进行新产品备案。协会对管理人的重大事项变更目前已严格按照新申请机构登记要求和程序办理,进一步从源头肃清私募行业。

(三)重视对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加强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要求管理人将对投资者的披露内容及回执等文件一并上传,并要求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就披露情况是否符合自律规则及合同约定发表结论性意见:1.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按要求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上传“重大事项临时报告;2.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的截图文件请一并上传)。在一系列风波之后,中基协对相关规定的执行更加严格,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人保护及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对此,对于已发行基金产品的管理人,建议在进行重大事项变更时,对投资人做好充分的信息披露与沟通。不但需要在公司官网、官微等媒介上将相关变更事项予以公告;公司内部做好重大事项变更的股东会决议等表决程序;还需重点关注对投资人的书面信息披露并签收同意回执。此外,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中亦需做好“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四)强调专业化经营,加大对关联方的排查

由于很多机构的关联方中存在P2P平台,随着P2P频繁爆雷,很多私募机构产品近期也出现了兑付迟延的问题。近期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新登记过程中,中基协明确反馈要求剥离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融资租赁、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对于已经发行过基金产品的管理人,在进行重大事项变更时,由于一些私募产品中设置了SPV,对此,协会反馈要求“管理人在资产管理报送平台系统以列表形式补充填写管理人全部子公司、关联方的设立目的及经营情况,主营业务,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说明该机构的登记编号及是否已备案产品,如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说明未登记的原因,将来是否拟登记”。

此外,还要求管理人及与其经营范围存在冲突业务的关联方分别单独出具承诺函,承诺的内容包括1.与对方是否有业务往来或款项往来;2.承诺不会与对方进行任何内幕交易与利益输送行为;3.承诺申请机构自身及其未来管理的私募基金均不涉及与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融资租赁、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

二、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最近监管要求

(一)强化对合格投资人的审核及适当性管理

对合格投资者的审核是募集的重要工作之一。由于募集人员的业绩与其募集的规模密切相关。出于维护投资者关系的目的,一些募集机构往往在募集过程中省略了合格投资者审核的过程。此次风波后,大量投资人聚集维权,也引发了强化对私募机构合格投资者的审核及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以往“300+100”、“1000+100”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再流于纸面。中基协在最近的几次反馈中,亦明确要求提供“投资人出具合格投资者净资产能力证明(请上传金融资产证明或者工资流水证明)” “根据资管新规,投资者出资只能是自有出资,不能通过发债等方式募集资金用于投资资管产品,电话跟管理人沟通,请补充提供工资流水等材料,或账户明细,或该账户持续一年每月末存量账户情况等”。对于合伙企业型基金的基金产品,亦充分履行穿透核查的义务,要求“上传合伙企业审计报告。同时请上传穿透后二级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证明(请上传金融资产证明或者工资流水证明),及对应投资款的出资能力证明”。

鉴于未来的监管趋势,建议管理人做好合格投资者的相关审核,规范自身的募集工作流程,做好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契约型基金已要求强制托管

2018年7月13日,钟蓉萨副会长在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提到“以投资者利益为先,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成为基金有效治理中利益攸关的三方主体,在契约型基金中建立直接、稳固的法律关系,各司其责,制衡共荣……近日协会已要求,申请备案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应当确保由获得托管资格的基金托管人独立托管” 。契约型基金产品的强制托管目前已成为行业的共识,并成为基协的强制性要求。但是,在托管机构职责之争后,大部分托管机构纷纷表示不接受私募股权类契约型产品的托管。

(三)底层资产真实性的核查

在产品备案层面,目前协会对底层资产的真实性的核查愈发严格。若产品架构中存在多层SPV,需向协会披露设置多层SPV的原因;协会亦会要求基金管理明确“该等架构及其风险是否向投资者具体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此外,协会反馈要求披露“基金产品的投资架构、拟投标的公司的主要业务、估值情况、后续如何使用基金投资款、基金如何退出、增信担保措施等问题”。 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私募管理人亦需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特殊风险进行披露(上传所有投资者签章签字确认的风险揭示书,请注意13项投资者声明自然人投资者逐项签字,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募集机构盖章)。

对此,建议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备案时,如实披露底层资产的情况,并提交底层交易协议以供核查。

(四)有限合伙型基金产品中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应具备关联关系

根据中基协最新的审核要求“基金管理人应与普通合伙人存在关联关系,并要求上传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关联关系根据中基协的最新监管口径存在如下几种情况: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构成关联方;2.如普通合伙人是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的情形,同样认定存在关联关系。

就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的关系而言,普通合伙人(GP)不必然为基金管理人(关于普通合伙人(GP)、基金管理人等关系问题可参见本公众号2017年5月4日的推文《私募基金“受托管理模式”、双(多)GP、管理人及LP执行合伙事务等架构设计与分析暨不具备基金管理人资格发行基金产品的方案设计》,该文本团队正根据最新的监管情形予以修订,仅供参考)。中基协的这一监管要求发布后,将对原不具备基金管理资质借其他管理人的通道发行基金产品的情况有所限制。

从这一反馈要求看,虽然限制的是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产品(该类产品有可能只有一个管理人,并非双管理人基金产品)的发行,似乎并未限制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存在关联关系情形下,普通合伙人同时担任管理人的双管理人型基金产品的发行。但根据目前的监管形势,为避免在双管理人模式情形下,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等情形的出现,出于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不排除中基协未来进一步限制对双管理人产品备案的可能性。

三、募集监督机构、托管机构对基金产品募集监管及托管的收紧

在阜兴事件后,托管机构亦受到中基协的指导。目前私募基金托管市场面临如下几种情形:

(一)托管审批权限收回至总部,普遍提高托管准入标准及收费标准

目前一些托管机构已将基金托管的审批权限回收至总部。在托管准入要求上,对基金管理人成立一定年限(如2年以上)、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如实缴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上)、在管产品规模(如至少管理过3支基金产品,管理规模在5亿元以上)、股东背景(如不接受股东为自然人的基金管理人产品的托管、要求股东具备国企、央企、大型企业集团等背景)、高管团队资历(如不少于5人的高管团队、具备3年以上的基金管理经验)、产品起始运作规模(产品起始运作规模不低于3000万)、自然人投资者人数及投资金额最低要求限制(自然人投资人不超过10人,300万元起投)、强调需充分尽调并有自身的尽调要求等。

(二)不接受契约型基金产品的托管

除非管理人资质背景特别优秀的,目前的托管机构一般不接受契约型基金产品的托管。有的托管机构对托管的合伙型基金产品的自然人投资人数及起投标准提出了具体要求,或者要求机构LP出资不少于一定比例。

(三)不接受底层资产为房地产项目的基金产品托管

一些托管机构已明确表示不接受底层资产涉及房地产项目的基金产品的托管,即使是诸如长租类项目,也需严格审批。

(四)不接受股权类、其他类基金产品的托管

一些托管机构明确表示不接受股权类及其他类基金产品的托管,对证券类基金产品的托管无要求,定增及新三板投资项目有起始运作规模的准入要求;或者一些机构倾向于托管产业基金项目。

(五)仅有极少数机构接受合伙型基金产品的募集监管

一些原只提供募集监督账户开设、资金保管业务及相关服务的证券公司或银行亦明确提出要求,目前仅接受已确定托管的基金产品方可由其提供资金募集监督账户开设、资金保管等相关服务。

目前仅有极少数机构同意接受合伙型基金产品开设募集监督账户无需托管。但在此轮监管与动荡中,这为数不多的机构未来的政策调整亦不得而知。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思路调整及产品规划

笔者隐约感觉监管才刚刚开始。对此,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尽快做好自身合规自查与业务梳理。从公司业务决策流程、立项管理、募集管理、内控建设、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投后管理、员工培训、归档管理等角度,全方位排查可能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及早做好规范与整改。

目前需要沉静思考,建议管理人充分审核自身实力。结合市场行情及政策变化,重新规划产品设计思路及发展规划。私募产品往合伙型发展已基本成为趋势,产品设计上建议作出相关调整。在资金募集过程中,加大对投资人适当性管理及合规引导,让投资者逐渐适应市场的变化,对产品结构逐渐适应。

监管虽在变动,规范自身,以不变应万变,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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